关于对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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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对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督查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和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对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治理)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市政府安委会将组织市有关部门对2008年以来在建项目以及各县区开展安全生产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及相关建设项目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排查情况,按照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和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进展情况,督查的主要内容有:(一)各县(市、区)安监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1、对2008年以来开工的建设项目底数是否摸清,是否2建立了项目台账。2、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有效的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是否按“五落实”的要求进行了整改,落实了改进措施。对建筑施工现场“三违”行为、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以及不按规定予以整改的施工企业或工程项目是否下达整改或处罚行政执法文书。3、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落实情况。4、对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监管的情况。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是够进行有效监管。安全生产责任状签定、考核情况。5、行业内的建设项目是否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已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是否依法依规上报并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是否受到应有的责任追究等情况。6、是否有举报电话、群众来信来访及受理查处案件情况。(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包括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一建设、监理方1、是否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成立了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备了与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专兼职的安全监管人员、装3备。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职责、制度、规章。2、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证件,以及相关的安全资料与所承揽工程匹配进行审查、备案,并对其进行动态监管。3、是否能有效的控制、监管施工建设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保障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人员安全装备到位。是否能有效的监督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特种设备的检验。4、是否对施工建设项目开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是否能做到及时彻底的整改并作好记录。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隐患是否按“五落实”的要求抓紧整改加强监管并记录在案。对建筑施工现场“三违”行为严重、存在较大事故隐患以及不按规定予以整改的施工企业是否给予过警告或处罚。5、建设项目是否组织履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二施工方1、是否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成立了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备了与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监管人员、装备。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职责、制度、规章。2、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3、是否建立健全适合本项目施工要求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能够人人皆知。44、是否编制了适合本项目施工要求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备案、组织演练。配备了适应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并登记了清单,而且在建设、建立方备案。5、是否制定了全年的培训计划,进行了全员培训,安全经理、安全员、在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全部做到持证上岗,准确的登记在册。在用特种设备是否全部经过定期检验合格。安装、拆卸是否有专项方案并登记在册。6、是否编制了完善的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储存、保养、报废、登记制度。按规定标准为作业人员配备了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检查作业人员准确佩戴。7、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是否建立健全排查制度、档案、台账等。8、重大危险源是否建档,是否制定监控制度、定期安全检查、检验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有无专人负责。9、企业在建设项目中对高大支模、深基坑、地下暗挖、大型吊装作业、爆破、铺轨架梁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落实情况;对公路特大桥梁深水基础、上部悬拼、挂篮施工,特长隧道施工、高边坡(大于40米)等危险部位施工安全措施到位情况。10、施工用电是否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和“一机、5一闸、一漏、一箱”要求,工程开关箱是否安装漏电保护器、电箱内隔离开关、配电线路铺设是否按要求穿越脚手架和施工路面。11、一些工程垂直提升机械及卸料平台是否牢固,两侧防护栏杆或平台防护门是否按要求设置,人货升降机安全设施是否合理。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是否检测检验、安全装置安装等是否到位,做到“一机一档”,建立维修保养记录、运行记录。12、“三宝,四口,五临边”规定执行是否到位,对脚手架、深基坑和高支模等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13、生产安全事故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有无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现象等。二、督查方法(一)听取受检建设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汇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各受检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二)查阅相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治理工作的相关文件资料、报表和记录、档案、台账,并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各受检建设项目相关单位要填写附件表格,检查结束后,向受检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反馈督查意见。三、督查时间6督查时间总体安排在5月20日至11月底,其间分几个时段,将该项工作和其它工作有机衔接、协调起来,随机督查。四、督查要求(一)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充分认识督查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和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工作结合起来,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和全面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认真分析、研究督查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监管、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二)各县(市、区)、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按督查内容准备好相关书面汇报材料,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督查工作顺利进行。督查组督查市直部门的工程,市直部门要配员参加,督查县(市、区)工程时,县(市、区)安监部门和主管部门要配员参加。(三)督查组完成督查后要将每次督查工作情况汇总,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反馈被查单位并通报此次督查情况。对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好的县区、单位要进行表扬;对开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7作迟缓、走过场的,要通报批评;对隐患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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