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雷发〔2007〕6号关于对南宁市防雷装置进行安全检测的通知南宁市、驻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防雷减灾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5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防雷减灾工作,防止和减少雷击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决定在今年的2月至12月对全市及驻市各单位的防雷装置进行年度定期安全检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测检查对象1.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生产和储存场所的防雷装置;2.各类建(构)筑物、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防雷装置;3.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防雷装置;4.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2-装的场所或者设施。二、组织实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防雷减灾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防雷减灾工作由气象部门及其防雷机构组织实施。我市防雷检测工作由南宁市防雷减灾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按国家现行防雷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检测。防雷安全检测涉及人民生命及国家财产安全,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拒绝接受年度定期安全检测或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单位(业主),将在媒体上公布。三、申检办法及时间安排本年度检测按分片分时段实施,1月至6月应安排检测的单位名单见附件1。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请如实填写《防雷装置检测回执》。并在10天内按以下原则分别寄送,并安排检测:1.《防雷装置检测回执》报南宁市防雷减灾管理中心(地址:新竹路30号,邮编:530022);2.具体检测时间由检测实施部门统筹安排;3.不属附件1所列单位主动要求检测的,也可提前安排。四、法律责任防雷装置年度定期检测是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重要工作。各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加以落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3-的规定,责令其整改或进行处罚。造成责任性雷击事故的,将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1.应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2.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年度检测或年度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附件:1.2007年1月至6月应检单位名单(470个)2.防雷装置检测回执南宁市防雷减灾管理中心二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主题词:防雷安检通知抄送:自治区安委会,自治区气象局,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安委会。南宁市防雷减灾管理中心办公室2007年1月29日印发(共印5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