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XXXX-XXXX年国家农村饮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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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陕西省文件陕水发〔2009〕80号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人口调查复核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水务局、卫生局:根据国家水利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2013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规划人口调查复核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09]347号)要求,现就我省规划人口调查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调查复核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和《2010-2013年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人口复核工作政策性强,覆盖范围广,水利厅卫生厅—2—涉及全省每个市、县和水利、卫生、林业、农业等多个行业,任务十分繁重,调查复核的成果直接关系到中央对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支持力度。各市、县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规划》编制及人口复核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发展改革、水利和卫生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组织、指导和协调,共同参与做好工作。调查复核工作由水利、卫生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具体实施。林业、农业部门及有关乡镇积极配合。水利部门负责具体组织现状调查及规划人口复核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提出防病改水地区范围以及提供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情况。同时要尽早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的承担单位,及时落实规划编制和相关调查复核工作经费,确保调研复核工作顺利进行。二、严格按照大纲开展工作。根据国家《2010-2013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人口调查复核工作大纲》,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陕西省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人口调查复核工作大纲》(以下简称《工作大纲》,详见附件)。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和《工作大纲》要求,以县为单元,认真开展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及规划人口复核工作。复核工作要在今年年初上报的《规划》附表基础上进行。首先,将2005年和“十一五”规划已解决饮水不安全的人口落实到行政村;其次,要将2010-2013年县级规划中核定剩余的饮水不安全人口和新增饮水不安全人口落实到行政村。对规划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受益人—3—口要落实到具体工程。各级调查复核的有关数据必须按照《工作大纲》要求如实填写。在逐级上报的过程中,复核成果表格等必须由相关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对于不按规定要求或时间上报成果的,省上将不予不列入《规划》。三、调查复核工作安排各市要根据该《通知》及《工作大纲》要求,抓紧制定计划,确保11月底完成县级、市(区)级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及复核工作。各市水利(水务)局、卫生局要在2009年11月30日前,将市级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及复核报告(含附表和专家审查意见)正式报省水利厅(一式3份)、卫生厅(一式2份)。同时发电子邮件:87446447@163.com。2009年12月初,省水利厅和卫生厅将组织专家对市、县进行抽查复核,并将结果上报国家水利部、卫生部。2010年3月前,国家水利部、卫生部完成对我省的调查复核工作。联系人:田养军联系电话:029-87463217附件:陕西省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人口调查复核工作大纲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4—陕西省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人口调查复核工作大纲一、调查复核范围全省10市和杨凌区,104个县区。二、调查复核内容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及规划人口复核工作由乡镇逐村核实填报,县级水利部门汇总后,由县级水利、卫生部门联合复核确认;农、林场饮水安全现状调查及规划人口复核工作按照农、林场的管理权属,县属农、林场由县级主管部门调查统计后报县级水利、卫生部门复核汇总,市属农、林场由市级主管部门调查统计后报市级水利、卫生部门复核汇总,省属农、林场由省级主管部门调查统计后报省级水利、卫生部门复核,复核结果反馈给市级水利、卫生部门,一并纳入当地规划上报。调查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全面掌握农村供水基本情况。重点对2005年和“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实施情况,已建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统计原规划剩余人口和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二)各市(区)在认真调查复核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数,并将拟列入《2010-2013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的不安全人口(包括总体规划剩余饮水不安全人口和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逐级落实到县、乡、村(行政村),落实到农(林)场。—5—具体调查、复核数据要求见附表。三、调查复核依据(一)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复核。农村日供水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小型集中式供水及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可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放宽限值。(二)高氟、高砷、高碘、血吸虫、包虫、涉水重病等形成的饮水不安全人口以卫生部提供的数据为主要依据。(三)污染等引起饮水不安全人口要区分责任,有明确责任主体的,要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给予解决。(四)2005年以后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因建设标准低和采矿引起的水源枯竭造成的饮水不安全人口不列入《规划》,由地方和责任单位负责解决。四、调查复核的要求、程序、方法(一)有关要求1、在调查、复核工作中,应严格程序,认真审核,层层把关;应注重考虑城镇化进程和农村人口变动趋势,并结合工程布局,确定不安全人口;应区分轻重缓急,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避免工程建成后出现闲置和浪费。2、水利、卫生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合作。调查和复核的有关数据要与2004年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评估、2008—6—年水利统计年鉴、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卫生部门近两年提供的防病改水地区范围等与农村饮用水有关数据相校核。3、县级首先将2005-2009年中、省所有计划(中央饮水安全、省级财政专项、以工代赈、扶贫开发等)下达解决人口和剩余的不安全人口分解落实到行政村,规划集中式供水工程受益人口要进一步落实到工程。4、对已有集中式供水工程受益的地区,水质不达标的由当地安排资金解决,不列入本规划。5、本次县级规划人口调查复核的范围包括原规划剩余人口和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县级规划人口调查复核完成后,经专家审查和同级政府领导审核把关,正式上报市级水利和卫生部门,市级进行复核后上报省级水利和卫生部门,省级审核后上报水利部和卫生部。逐级上报的纸质调查表要求填报人、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同级水利和卫生部门单位公章。6、原规划剩余人口和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中属于水质超标问题的,要提供近年水源水质化验报告,没有水质化验报告的不列入规划,水质化验报告应由水利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水质化验主要指标包括:(1)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13项):色度(度)、浑浊度(NTU)、臭和味(描述)、肉眼可见物、pH、铁(mg/L)、锰(mg/L)、氯化物(mg/L)、硫酸盐(mg/L)、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mg/L以CaCO3计)、耗氧量(mg/L)、氨氮(mg/L);(2)毒理指标(3项):砷(mg/L)、氟化物(mg/L)、硝酸盐(以N—7—计)(mg/L);(3)微生物学指标(2项):菌落总数(CFU/mL)、总大肠菌群(MPN/100mL);(4)水利、卫生和环境保护部门已经查出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其他指标。7、由于水量不足、水源保证率低、用水方便程度不够引起的饮水不安全问题,要详细说明相应行政村的具体情况和影响人口及其形成原因。(二)调查、复核程序本次调查、复核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有关标准和本工作大纲的要求,开展相关调查。根据地方规划人口上报情况,采取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逐级抽取适当数量的典型县、乡、村进行复核。1、各县在基本情况调查、饮用水水质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的基础上,对乡镇及农、林场上报人口进行复核,提出本县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数、类型、分布情况等;将有关成果上报至各市级水利、卫生部门。2、市(区)对县进行复核(包括市属、县属农、林场),要求抽查30%以上的县,每个县抽查3个以上的乡镇每个乡抽查2个以上的村,并抽查1-2个农、林场。3、省(区、市)对各市(区)随机抽查该市(区)2~3个县进行复核(包括属农、林场),并附专家审查意见。(三)调查复核办法1、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判别—8—(1)饮用水水质是否安全,应根据水质化验报告、饮水型疾病调查、水源水质和水处理设施调查,卫生部门的饮水型病区划分资料以及相关水质资料和水文地质资料判断。(2)水量: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60升为安全;不低于20~40升为基本安全。方便程度:供水到户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为安全;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为基本安全。保证率:供水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不低于90%为基本安全(指在十年一遇的干旱年,供水水源水量能满足基本生活用水量要求)。2、对村及农、林场(站)的复核对被复核的村及农、林场(站),要到以下“四查”:(1)查资料——查阅人口、相关水质资料,判断是否合理、可信。(2)查水源——到水源地,实地了解水源类型,上下游水环境、周边环境及污染情况(包括周边有无排污口、垃圾、猪圈、粪坑等污染源,周边农田施用化肥、农药情况),有无水源保护措施。(3)查工程——到工程所在地,了解工程形式、供水方式、有无水处理设施、建成时间、供水规模、水价等。(4)查饮水——入户实际查看饮用水情况,听村民反映,了解水量、用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证率。对被复核的村,抽查5户以上的农户,询问其饮水情况和介水疾病情况,查验其饮水水质。在复核调查工程中,注意做好水源、—9—工程、饮水和病情的拍照记录。被复核的典型村与上报资料不一致时,应查明原因。复核结果,当地主管部门不能认同时,应重新取样化验进一步复核。五、规划及投资估算各地要根据农村饮水安全调查及复核情况,对确定拟纳入2010-2013年规划的饮水不安全人口进行工程规划,对规划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受益人口要落实到行政村。投资估算人均投资标准为543元/人,资金筹措比例为:中央投资80%,地方投资20%。六、时间安排1、11月30日前各市、县(区)完成调查复核工作,并填写好附表,形成调查复核报告,由水利、卫生两部门名义联合上报省水利厅、卫生厅。其中:县属农、林场调查统计工作要在11月20日前完成,报县级水利、卫生部门(所有表格加盖主管部门公章);省属、市属农、林场调查统计工作要在11月17日前完成,报同级级水利、卫生部门(所有表格加盖主管部门公章)。2、12月初,省上组织专家对各县人口进行抽查复核工作,编制完成现状调查及复核报告,于12月31日前上报水利部、卫生部。3、2010年3月底,水利部、卫生部联合完成对各有关省区市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复核工作,并商有关部门最终确定有关省区市规划人数。4、2010年4月底,各市(区)完成本市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并正式上报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和卫生厅。—10—七、调查复核成果(一)县级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及规划人口复核报表;(二)各市《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人口现状调查及复核报告》及附表;(三)《省属农场、林场饮水安全现状调查及规划人口复核表报告》及附表附表:市级调查表1:***市农村供水基本情况汇总表市级调查表2:***市集中式供水工程汇总表市级调查表3:***市2005-200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人数统计表市级调查表4:***市拟纳入2010-2013年规划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统计表市级规划表1:***市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表市级规划表2:***市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投资估算表市级规划表3:***市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资金筹措表县级调查表1:***省、地(市)、县农村供水现状调查表县级调查表2:***省、地(市)、县已建集中式供水工程基本情况表县级调查表3:***省、地(市)、县2005-2009年农村—11—饮水安全工程解决人数统计表县级调查表4:***省、地(市)、县拟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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