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工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调研工会是安全生产工作中代表职工对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是协助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的助手。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了工会劳动保护的职权,确立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中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当前,各监理施工现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是:围绕“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总要求,以“安康杯”竞赛活动为载体,突出机制,落实“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推进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劳动保护作用。结合当前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实际,如何使工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发挥应有作用,本人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看法。一、基本看法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建筑市场逐步规范并形成了一个有序、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基本建设规模的大型建筑、高层建筑以及地下结构形式越来越多。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广泛应用;工艺设计、结构设计越来越复杂;自动化施工程度日渐提高,而传统的安全管理模式受到极大的冲击,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尤其是触目惊心的安全事故现状,2010年度截止12月31日,我省共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64起,死亡90人,与去年(50起,死亡63人)相比,事故起数增加14起、死亡人数增加27人,分别上升28%和42%。其中高处坠落事故29起、死亡32人,占总数的45%和35%;坍塌跨塌事故4起、死亡14人,占总数的6%和15%;起重伤事故13起、死亡15人,占总数的20%和17%;物体打击事故5起、死亡5人,占总数的8%和6%;机具伤害事故7起、死亡7人,占总数的11%和9%;中毒、淹亡、触电事故各1起、死亡4人,占总数的4%和5%;场内车辆伤害事故1起、死亡1人,占总数的1%和1%。由此告诫人们,仅靠政府职能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依法干预以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是不够的,还必须动员社会力量及职工自身参与安全管理的某些活动,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属于社会属性的安全监理的责任更加重大了。安全监理已成为建设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还是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的有效方法。实践说明,通过多数施工企业内部实施了各种强化的安全管理措施和有效的实施了安全监理。使安全生产逐步走向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使施工中的安全风险程度降低,消除了事故隐患,制止了建设行为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确保了工程建设的安全性。建设工程安全顺利地实施,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是有利的。安全监理工程师行使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的安全监理职权,在目前条件不具备时,尚不能订立安全监理合同。安全监理工程师通过各种控制措施,实施审查、检查和监控,降低安全风险,确保工程安全。二、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建筑施工现场对《建筑法》、《安全生产法》、《JGJ59—99》、国家有关的建筑施工安全规范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不精通、不熟悉,未能认真执行。对照国家、省有关建筑安全施工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检查,呈现以下特点:(1)、施工安全资料造假,不按规范标准建档的较为普遍。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分项交底和安全教育较为简单,且针对性不强、不全、不准,千篇一律,或现场实际与方案不符,或有违规、原则性错误和隐患,且专项安全技术方案不到位现象较多,特别是高支模;方案未能认真如实审核和审批不符合规定的现象仍然存在;班前施工安全活动记录真实性不高;交底未能按规范标准要求,由具体管理人员落实到具体作业人员,并签名;验收未能用具体数据来说明结果,真实性皆忧;施工安全技术方案或安全检查凭经验的多,按规范标准的少,检查的多,处罚的少。(2)、脚手架搭设不够规范。未按《JGJ130--2001》和《JGJ128—2000》规定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交底、验收和进行搭设;横向扫地杆搭设错误或不全;脚手板未满铺或脚手板上杂物多、材质差和不牢密;立杆基础不平、不实,且无排水措施;架体与建筑结构拉撑点受力不符合规范、且不牢固,而架高超24m的脚手架,基本都未用连墙杆进行规范的刚性连结;架体内封闭大部分防护不到位或不规范;卸料平台未能独立搭设或未完全独立搭设的现象存在;也存在钢竹混搭和违规不进行架体卸载或卸载结构不合理的现象;特别是新门型脚手架的违规搭设,现场普遍存在架体整体刚度和稳定性差,违规不设置水平加固杆和剪刀撑,架体转角处门架违规连接等等,存在违规做法较多。(3)、模板工程及基坑支护不够重视或疏于管理。模板支撑系统不规范,整体稳定性差,支撑垂直度差,部分木模支撑存在“死撑头”,个别还存在钢木混支现象,而纵横向水平支撑材质差或采用竹杆绑接代替,且未按要求设置;违规拆模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存在违规大面积拆除支撑现象。基坑周边防护措施不得力或不周全,且未按规定对基坑及基坑周边进行全面和连续的监测。(4)、“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不够重视或疏于管理。临边洞口和出入口防护棚防护不到位或防护不严,且未进行工具化、定型化防护;部分电梯井口防护未做到定型化和工具化;架体首层立网没有进行全封闭,从而被违规兼做通道现象较为普遍,也就造成到处都存在出入口的危险;安全网普遍存在材质较差;部分作业人员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部分工地存在对现场不戴安全帽的管理疏散现象。(5)、现场施工用电不规范。未完全落实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线路架设不符合要求或架设于脚手架上;未使用标准配电箱,或电箱安装位置不当,漏电开关参数不匹配,且存在部分箱内无隔离开关,引入引出线路不符合要求或混乱;部分仍违规使用木制开关箱;普遍存在专用保护零线未引至用电设备;还存在外电防护不到位或防护不符合要求现象。(6)、施工机具防护不够规范。施工机具存在防护不到位或防护不规范现象,且未按规定配置漏电保护器现象。(7)、井字架搭设不规范。架体与建筑结构未按规范要求刚性连结,且普遍存在违规超高搭设;部分限位保险装置不到位;部分吊篮防护不到位;部分楼层卸料平台防护不严或不稳固,且有的未能独立搭设或完全独立搭设;个别井字架首层出入口兼作通道使用;部分楼层防护门不到位或形同虚设。(8)、塔吊和外用电梯安装拆除和使用不够规范。部分工地塔吊和外用电梯存在安装拆除和使用违规,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未能持证上岗或不按规定配备,且未按规定进行有关资料建档现象。(9)、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意识淡薄和水平低,且重视程度不高。部分施工现场仍存在场容场貌较差,场地高低不平,无排水系统,材料及废弃物乱堆乱放,且道路不畅通;部分工地现场封闭管理仍不到位或不够重视;部分工地现场防火意识不强或灭火器材配置不合理;个别在建工程兼作住宿;甚至部分工地现场还未设厕所;部分工地施工现场标牌仍未很好的落实设置,且大部分安全标志悬挂位置不合理和无针对性,流于形式。针对施工项目类别,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文件,包括编制安全监理规划、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以及在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监理方案。而编制安全监理规划和细则时又必须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内容要求。在中型项目以上工程必须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组长的安全监理组织机构,下属有土建工程、水电工程等安全监理工程师;小型项目就是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安全监理工作。安全监理工程师要重点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审查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要求施工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监理工程师要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手续,签订项目安全生产协议书,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承诺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表。安全监理工程师在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时,发现不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以及在施工中存在较大的施工风险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安全监理工程师要审查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及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安全监理工程师要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制定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是否建立了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监理工程师要检查施工单位是否针对施工现场实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监理工程师要检查施工单位投入施工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的检测、检验、验收、备案手续。安全监理工程师还要检查施工现场的实体安全施工前提条件。以上所述,安全监理工程师的审查和检查验收结果,均应反映在“安全监理台帐”之中。(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工作: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已通过审查批准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2、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检查施工单位各项安全措施的具体落实情况。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存在事故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暂时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3、检查施工现场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检验、验收、备案以及未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暂停使用指令,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4、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检工作(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检查),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同时不定期抽查现场持证上岗情况。5、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使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投入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6、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时停工令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四不放过”(即:一是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二是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三是事故责任者和责任领导不处理不放过;四是事故处理后没有整改和预防措施不放过)进行处理。7、参与安全检查评价工作,掌握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和汇总表总得分计算,懂得现行安全等级的确定。如果现行安全等级评价考虑安全管理资料的符合性就更加完善了。三、提高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认识《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工会要重视维护职工的权益,要通过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来履行自己的基本职责,把职工的最基本的合法权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搞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突出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的职能,关系到职工自身的安全权和生存权,不仅是工会基本职责的要求,也是稳定劳动关系、稳定社会的要求。这不仅关系到促进安全生产、降低成本的经济效益问题,更关系到职工思想稳定问题和政治问题。只要不断健全完善劳动保护工作制度和机制,要与行政协商改善职工工作环境,保证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充分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满足生产不断发展的需要。通过制止管理中的不良行为,为行政堵塞安全管理的漏洞,最大限度地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单位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工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工会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表现在参加行政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等方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计划、措施、制度、方案等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等,目的是为了防止发生侵犯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还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培育以“关爱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