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11〕16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各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加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通过部分地区先期试点后,省安办决定在全省全面开展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统计调查工作。一、统计调查的目的意义开展全省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统计调查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程。通过集中开展全省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工矿商贸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分类及其安全生产的基本状况,逐步建立健全全省工矿商贸企业监管监察基础数据库管理平台系统,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科学的决策依据;有利于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利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提高监管监察工作针对性、有效性。这既是安全生产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必然要求;又是完善安全生产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和手段,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全省集中开展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精心部署、严密组织,确保调查登记工作圆满完成。二、统计调查的范围全省行政区域内省、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服务范围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类企业、机动车保有量、特种设备数量。(一)重点统计调查范围:1.煤矿企业;2.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3.危险化学品企业;4.烟花爆竹企业;5.建筑施工企业;6.冶金、机械、有色、建材、轻工(含主要提供生活消费品和制作手工工具的工业,如食品、饮料、造纸、印刷等)、纺织、烟草和限额以上商贸企业;7.电力等其他规模以上企业。上述工矿商贸企业,统计范围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独立持证的煤矿、金属与非金属、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冶金、机械、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电力等规模以上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企业。重点统计调查企业填报《四川省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统计调查制度》(附件2)中基础表一至八的内容,并由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汇总上报综合表一至八的内容。(二)补充统计调查范围:1.没有办理安全许可证的、规模(限额)以下的冶金机械等八行业企业;规模以下的电力等其他企业(即辖区内没有重点调查的其他工矿商贸企业),调查企业填报附件2中补充表一的内容,并由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汇总上报补充表二的内容。2.各市(州)所辖区域内的机动车保有量,并以县(市、区)为统计汇总单位,填报附件2中补充表三的内容。3.各市(州)所辖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保有量,并以县(市、区)为统计汇总单位,填报附件2中补充表四的内容。三、统计调查的内容(一)重点统计调查内容:1.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经济类型、行业类别、隶属关系、企业规模、从业人数、上年营业收入、主要产品及年产量等。2.安全许可情况:安全许可证名称、证件号、有效期、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隶属上级企业名称以及煤矿企业、金属与非金属、危化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特性等。3.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安全标准化达标情况等。4.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姓名、学历、专业、培训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类别、人数、学历及持证上岗情况。5.重大危险源与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是否按规定制度定期开展、有无事故隐患未整改或未整改完毕、有无重大危险源以及重大危险源名称、性质、危险等级和安全管理情况(管理责任人、监管措施、监控手段)等。6.事故发生情况:企业是否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从2008年以来历年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7.职业健康情况:职业危害因素、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人数、职业危害评价、职业危害检测、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危害申报等情况。8.应急救援情况: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二)补充统计调查内容:1.规模(限额)以下企业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所在地址、工矿商贸企业类别、从业人数、安全管理人员数、特种作业人员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2.机动车保有量情况:截止2011年12月31日,辖区内已登记在册的或处于在用状态的机动车的数量。3.特种设备保有量情况:截止2011年12月31日,辖区内已登记在册的或处于在用状态的特种设备的数量。四、报表种类及填报单位统计调查报表由基础表、汇总表两部分构成。基础表由企业填报,汇总表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填报(统计调查各种表格及有关解释和填表说明详见附件:《四川省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统计调查制度》,可在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下载)。五、报表报送方式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调查统计采用企业上报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统计汇总上报的形式。工矿商贸企业可通过手工填报《四川省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统计调查表》(基础表一至八);也可通过“四川省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网络上报两种方式上报至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时限汇总填报《四川省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统计调查表》(汇总表一至八)。六、数据采集及报送时间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统计调查为年度调查统计,统计期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首次调查个别内容适当追溯以前年度),今后每年底更新完善一次。各工矿商贸企业于2012年1月31日前报送《四川省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统计调查表》(基础表一至八)至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于2012年2月28日前汇总上报至市(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市(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于2012年3月31日前汇总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调度统计处(统计中心)。七、统计调查工作阶段安排此次统计调查工作分五个阶段,用一年的时间,摸清全省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情况,从2011年6月1日开始至2012年5月30日结束。(一)准备阶段(2011年6月1日—2011年9月30日)。按照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规程〉》(川统计[2011]39号)的要求,组织力量就四川省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统计调查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编制《四川省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统计调查制度》和《四川省新增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含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四川省统计局审批。制订统计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制统计调查各种表格资料。省市县安全监管局有关处室安排专人认真梳理监管的企业,进行筛选和分类,形成统计调查企业名单。(二)动员培训阶段(2011年10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组织动员,具体安排部署统计调查工作。落实统计调查工作机构、人员及有关办公条件等。组织对统计调查工作人员分级培训。一是省局对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从事统计调查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对象是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及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统计调查人员;二是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对辖区内各乡镇、各企业从事统计调查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三是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组织培训本系统下属企业。通过动员培训,使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从事统计调查的工作人员认清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统计调查工作的责任感,掌握统计调查指标的含义,能熟练运用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统计调查软件。(三)企业填报阶段(2012年1月1日—2012年1月31日)。由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本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统计调查内容进行自查,填写《四川省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统计调查表》(基础表一至八)。(四)审核录入阶段(2012年2月1日—2012年3月31日)。由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深入本辖区、本行业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情况,逐项审核生产经营单位填报的《四川省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统计调查表》(基础表一至八),确保工矿商贸企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查尽查、一个不漏,确保统计调查内容应填尽填、真实有效。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逐级上报。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完成审核汇总后,上报至市(州)安全监管局,市(州)安全监管局审核汇总后,上报至省安全监管局。(五)抽查汇总阶段(2012年4月1日—2012年5月31日)。省安全监管局对各市(州)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校正,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可信。在此基础上,进行数据的分类汇总,形成分析报告,并建立我省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数据库,上报和发布调查数据,开发利用调查成果,总结验收调查工作。八、统计调查工作的要求(一)加强统计调查组织领导。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统计调查涉及的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调查登记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办要认真做好本地区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加强对相关政府部门的组织协调,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层层落实领导责任以及机构、人员、经费和办公条件等,抽调专门人员负责此项业务工作,确保统计调查工作如期完成。(二)建立部门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协调推进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统计调查的工作机制,其中,涉及到煤矿统计调查等方面的事项请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涉及到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统计调查等方面的事项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涉及到冶金、机械、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等八行业统计调查方面的事项,请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涉及到国有重点企业统计调查方面的事项,请各级国资委负责协调;涉及到建筑施工企业统计调查方面的事项,请各级住建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涉及到企业法人登记方面的事项,请各级工商局负责协调;涉及到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协调。(三)注重统计调查的工作方法。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统计调查是安全监管监察重要基础性工作,要与其他重点工作相互衔接,做到“六个结合”:与企业诚信承诺活动相结合;与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工作相结合;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相结合;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相结合;与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相结合;与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相结合。(四)加强统计调查工作管理。为了保证本次统计调查工作质量,各单位要克服困难,认真组织,按照统计调查的范围和内容要求,不遗漏单位,不遗漏项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调查各阶段主要工作和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高质量、高效率完成此项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为确保统计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这项工作将被列入全省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之一,作为评价各市(州)、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五)及时上报统计调查工作情况。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重点企业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要求,尽快制定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统计调查的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并将本地区、本单位统计调查实施方案及联络人员名单(附后),于2011年12月15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