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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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5篇2024/X/XX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第一篇】(一)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分管工作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组织分管部门、车间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进行监督检查;(三)组织落实分管领域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对分管领域的较大风险进行管控,并监督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四)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本单位构成重大风险的特殊作业安全措施;(五)组织审核年度安全投入资金预算,做到专款专用,并监督执行;(六)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按职责分工组织事故救援,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二)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核;(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六)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八)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九)组织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十)制定本单位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承包、承租单位及人员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监管;(十一)对本单位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受限空间(有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等现场作业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十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度并监督实施;(十三)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十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第二篇】(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技术负责人;(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和审查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事宜;(六)每年度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七)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八)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负责管控重大风险,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九)建立健全本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十)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每季度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属于高危生产经营位的,每月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十二)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十三)加强本单位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受限空间(有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等特殊作业管理;(十四)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度;(十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十六)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十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第三篇】1、在本组组长的领导下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2、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3、执行矿包机制度,精心操作设备,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经常检查易损件的磨损情况,并向组长汇报,并做好各项记录。4、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5、按时认真执行设备的巡回检查、班班“点检”制度和手拉手交接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6、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设备整洁,搞好文明生产。7、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8、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养成安全隐患排查的良好习惯成。9、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10、工程机械操作人员要对设备运行安全负责,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工程机械操作人员应负责报告生产组长和生产调度。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第四篇】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1.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条)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责管理范围、内容、要求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标准。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三、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5)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6)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7)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注:只要存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就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8)危险作业管理制度;(9)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注:如涉及有关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废弃物处置的,应当按照对应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制度);(10)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11)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12)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13)作业场所职工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1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15)其他保证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2.根据本企业特点,分专业、分工艺制定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四、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有效投入1.保证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2.有关企业按照国家财政、安监部门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3.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及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4.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及金属冶炼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5.从业人员在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建筑、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行业,以及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等领域的企业应当试行安全总监制度;人数偏少、组织机构简单但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化工企业应当赋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的职责。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三同时”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3.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5.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七、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八、依法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1.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2.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安监总局令16号第十条3.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安监总局令16号第十六条4.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监总局令16号第十四条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九、落实对相关各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4.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十、履行向从业人员告知和教育、督促义务1.企业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2.企业应对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十一、落实危险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措施1.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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