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预联办〔2008〕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校车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当前,我市校车运行总体情况良好,但安全隐患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为切实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重点建议的办理方案》(深府〔2007〕154号)精神和全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校车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校车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校车运行安全是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对有效预防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人民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深圳的高度,以对后代认真负责的精神,扎实有效地抓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要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不断规范和强化校车安全管理。要广泛开展安全教育宣传,增强广大师生和校车司乘人员的安全意识,努力营造人人关注学生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共同建设平安和谐校园。二、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一)严格实行校车准入制度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接送学生的自有车辆应当按照要求,喷涂全省统一的校车颜色和图案;租用的车辆,应当是已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并具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并应当到公安机关车管部门办理《校车许可证》。未办理《校车许可证》的校车,一律不得接送学生。社区居委会、住宅区管理处等单位免费接送学生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喷涂外观标识或者放置校车标牌。(二)严格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确认制度校车驾驶人必须通过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的资格审查,取得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并在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否则,学校不得聘用。(三)规范和加强校车驾驶人管理一是市、区教育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建立校车驾驶人信息库,实现驾驶人信息资料共享。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将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记录情况告知相关校车车属单位,校车车属单位不得聘用有严重违规记录的校车驾驶人,已经聘用的要予以清退。二是市、区教育部门牵头统一校车驾驶人制服,会同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每季度对所属学校校车责任人及校车驾驶人上一次以校车安全管理、安全行车为主要内容的交通安全课。学校对校车驾驶人实行等级管理,做到校车驾驶人工资、奖金与守法驾驶和安全行车情况挂钩。三是校车驾驶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切实维护学生安全。驾驶校车时,驾驶人必须着装整洁,语言文明,不得在车内吸烟;负责照看学生上、下车,维护学生乘车期间安全;行车途中不得无故倒换学生乘坐车辆,不得搭载本车学生以外其他人员;在每次运载学生结束时,驾驶人会同跟车人员必须认真清点学生人数,杜绝出现把学生遗漏在车内的情况发生;发生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对学生进行保护,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接送学生发生事故时,及时采取救助措施,保护现场,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四)切实维护校车运行安全1.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校车安行应急预案。学校每学期要举行一次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演练。2.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人。全市每一辆校车都要有辖区交通民警及学校领导担任监管责任人;社区居委会、住宅区管理处等免费接送学生的车辆应当有辖区交通民警和社区居委会或住宅区管理处领导担任监管责任人。并在校车驾驶室内显著位置张贴行车安全提示,标注每辆校车的监管单位、监管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3.建立校车违法违规监督和投诉举报制度。各区人民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应拨出专款用于奖励校车违法违规举报人。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设立校车违法违规监督和投诉举报电话,并在每辆校车车厢内的显著位置公示。4.落实校车安全状况检查制度。严格实行校车“大三小六”检测制度,即20座以上校车,每3个月应当做1次二级维护;19座以下校车,每6个月应当做1次二级维护。校车年度审核时,公安机关部门车管所和全市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对校车进行严格检测,同时实行校车检测责任追究和校车安全事故倒查制度。5.学校不得购买“营转非”车辆(即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作校车。本意见颁布前已购买“营转非”车辆作校车的,要加强对车辆的检测和监管,并尽快改变用途,不得作校车使用。学校租用校车时必须与车辆所有人签订明确的租赁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6.加强校车安全情况通报工作。每年年底前,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将当年校车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情况报送市预联办,市预联办应当通报各区人民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和市教育、交通等部门。根据通报情况,各单位认真做好对车属单位、校车驾驶人进行预警通报和处罚的协调落实工作。7.做好对校车违法行为的跟进处理。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对校车行车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凡校车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校车在当月有三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的,由交警大队联系车属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车属单位领导进行警示约谈;校车在当月有十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的,或当月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主要责任以上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报送市预联办,市预联办予以通报和在媒体上曝光,同时联系车属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追究车属单位安全管理责任。8.建立校车智能管理系统。为加强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学校每一辆自有校车要装配GPS监控系统和倒车警示装置,同时推行学生上下车IC卡制度,以记录每一位学生乘坐校车的情况。9.建立校车档案,实行台帐管理。各区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建立本辖区校车、校车驾驶人和管理人档案,做到逐车逐人建档,并及时更新信息资料。市直属学校还必须同时将校车档案报各自主管部门。运输企业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时,运输企业应当将本企业校车使用情况报交通部门备案。10.建立校车运行线路备案制度。各学校要明确每一辆校车接送学生的行车时间、路线和停靠站点,并分别报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和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选择校车行驶路线时,应尽量避开复杂和繁忙的路段。除长途接送学生外,校车应尽量不在高速公路上行驶。11.实行校车安全管理员跟车制度。接送学生时,幼儿园、小学、初中每辆校车应当配备一名相对固定的安全管理员跟车。校车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清点乘车人数,维护乘车秩序与安全,制止超员、超速、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12.学校应当认真填写校车运行安全日志,如实记录当天校车运行情况。13.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教育宣传。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充分利用教育网、校园网、校园广播站、板报橱窗等,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学生进行乘车安全的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拒乘和举报超速、超载车以及“黑校车”。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结合学校实际,定期深入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帮助学生增强交通安全意识。14.鼓励车属单位为校车投保相关商业保险,以分散校车事故风险。三、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对校车安全的监管(一)明确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负责全市校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核发《校车许可证》。从受理之日起,公安机关部门车管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校车许可证》的办理。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中小学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并将校车安全管理落实情况作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交通部门负责协助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租用运输企业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本区中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社区居委会、住宅区管理处等免费接送学生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督促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喷涂外观标识或者放置校车标牌,并加强日常检查。中小学校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依法履行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并对自有校车运行安全负全面责任,对租用校车运行安全负监督协管责任。除学校以外的校车车属单位依法履行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并对校车运行安全负主要责任。(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中小学校长为校车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同时各校要指定一名副校长具体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并由注册安全主任具体抓好落实。学校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的要求,层层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制。各有关部门和学校未按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坚决实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协作机制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涉及各区政府和众多部门,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为此,在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的框架下,成立由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市教育部门、市交通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组成的校车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对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又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四)加大校车安全管理执法力度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校车安全管理行政执法力度。由市预联办牵头,组织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教育部门、交通部门每月联合开展一次上路检查校车行动。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加大对寄宿制学校校车的监管力度,在学校每周两次接送学生的时候,定期组织监管民警进行现场巡查。校车监管责任民警要及时掌握所负责校车的运行及校车驾驶人驾驶情况,校车监管领导要加强对所监管校车的检查。对校车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努力维护校车运行秩序,确保学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