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道路交通事故频发高发原因(一)脆弱的安全基础条件是导致乡村道路事故多发的客观原因。由于自然条件以及经济原因使全县乡村道路的基础条件得不到及时有效改善,这是导致乡村道路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是特殊的山区地形条件使乡村道路普遍等级低、路况差。南江属典型的以喀斯特地貌为主的山区地形,境内山高路陡,沟壑纵横。因受特殊的深山峡谷地形地貌影响,等级公路等级低,道路特窄、坡陡弯急。南江公路里程已达4500余公里,其中,省道2条共148.4公里,县道11条共384公里,乡道33条共586公里,村道475条共3460公里,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公路网络。通车里程中三级以上等级路183公里,仅占5.4%,乡村道路上等级的比例就更低,且防护设施不到位,安全隐患突出。二是乡村道路的水毁等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目前,乡村道路建设与管护基本上是乡建乡管,村建村管。普遍存在着“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建设的多,管护的少。加之,乡镇、村社财力有限,青壮年劳动力大多外出务工,对乡村道路的管护是既缺资金,又缺劳动力。特别是每年的汛期,常有山洪暴发,而乡村道路排水设施大多不畅,水毁十分严重,这些水毁隐患得不到及时排查治理,留下了大量的事故隐患。三是新修村社道路安全防护设施规范建设不到位。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如火如荼地进行,各地新修了大量的村社道路。“新修一条路就新增加一处安全隐患”。目前,各地新修的大量村社道路,且相当一部分村社道路还进行了硬化,路面好了,车子也跑得快了,但应该配套设置和建设的警示标志标牌、防护桩等安全防护设施却没有同时规范建设到位,安全隐患非常严重。四是现有的客运交通能力不能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出行需求。近年来随着农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大农村朋友出行乘车的需求剧增。但全县现有的客运车辆远不能满足农村广大农民的出行需求,全县已通客运车辆的仅有32个乡镇、1个行政村,还有16个乡镇、537个村(居)委会、2408个村民小组未通客运车辆,人们出行极不方便。也给一些农用车、三轮车、摩托车、自用车、黑车等非法载客造成了可乘之机。(二)安全意识淡薄是乡村道路安全最突出的重大危险源。安全事故的发生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个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一个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安全意识差客观上促成了人的不安全行为。一是广大农民群众无基本的安全常识。农民群众大多文化水平低,接受安全常识等新知识能力弱,本来参加安全学习教育的机会就少,但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花费很大精力组织的一些安全常识教育活动,他们也以种种理由推脱不去参加学习。因此,他们连一些乘车等基本安全常识都不具备。农用车、三轮车、摩托车、自用车、黑车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车辆,反正只要是车,不管它安全不安全,只要比走路强,都要搭乘,更不说不乘坐超速超载车了。二是一些不法车主安全意识淡薄。一些农用车、摩托车、三轮车以及自用车车主受非法利益驱使,见有利可图,铤而走险,非法载客。他们经济利益至上,对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置至脑后,更谈不上安全常识。他们根本不具备有驾驶客运车辆的安全技能,车辆达不到客运车辆所需要的安全条件,驾驶员操作水平低,往往临危处置不当,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三是存在侥幸肓目跟从心理。一些农民群众以及一些非客运驾驶人员往往都存在侥幸心理,在未出事故前,都认为不会出事故,灾难离自己很遥远。一旦发生事故,就后悔莫及。因此,非法客运车辆大胆非法载客,乘车群众无所顾忌地搭乘。还有部分乘车人有一种盲目跟从的心理,看到别人去搭乘这些非法载客车辆,自己也就跟着去。(三)监管力量的不足使乡村道路成为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和盲区。农村乡村道路的安全监管力量的严重不足以及监管的面宽量大,使乡村道路成为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不少路段还是安全监管的盲区。一是公安交警、运管、路政等职能部门对乡村道路安全监管鞭长莫及。全县共有客运车辆540台,货运车辆1600台,有乡村道路1800多公里。全县从事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公安交警包括协警在内才不到100人,受县公安交警委托负责辖区内乡村道路安全监管的各公安派出每所仅有2—5人,全县公安交警系统不足150人。交通路政、运管等监管人员也就100人左右。全县整个从事省、县、乡、村社道路安全监管的行业部门干部总共不到400人,而县公安交警、交通运管、路政等部门主要是对省、县道公路及交通运输企业源头管理,乡村道路基本上都是委托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代管。每个公安派出所干警要监管上百公里的村社道路,每人要负责监管几十台车辆。加之,乡村道路地处偏远山区,车辆的流动性大,监管面宽量大,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二是乡镇人民政府监管力量不够。按照安全生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辖区内乡村道路安全监管职能。2008年,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完善了安全监管责任网络,落实了包路段、包车辆监管责任。但一个乡镇加上村社干部在内也就30人左右,现在几乎是村村社社都有了公路,购车的人也越来越多,往往是一个人就要包几十公里,好几台车辆,加之不具备与监管向对应的执法手段,其监管落实的难度很大,效果不是很明显,监管难以到位。加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对策建议(一)应将乡村道路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对现有技术标准低的道路,县交通部门要督促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有计划的进行改造。要对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以及临崖、临河地段,设立安全防护墩或者防护墙及警示牌,并纳入道路交通安全考核范畴,以确保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完善、有效。(二)加大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主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中,注重宣传对象的针对性,宣传内容的实用性,宣传方式的多样性,使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同时,将交通安全纳入素质教育,依托中小学校、新闻媒介,通过宣传工作,传播交通安全知识,营造交通文明氛围,优化交通环境,不断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三)进一步完善乡村道路监管机制,强化一线监管。针对全县管辖的机动车和驾驶员成倍增长而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的现实,给道路交通工作的健康发展带来了难以克服的困难,造成边远乡村的道路交通管理长期处于失控、失管现状。通过开展联合委托执法,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构建乡村道路安全监管新机制,充分发挥乡村的作用,调动全民参与安全监督的积极性,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解决部门管不到、管理难,乡镇管不了、不愿管的问题。一是要规范建设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乡镇应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办),并按副科级配备主任1名,选调2至5名素质好、能力强且相对固定的干部专职从事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代表乡镇政府行使受委托的权限或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川府办发[2008]7号)精神,加大安办规范化建设力度。同时,在每个村(社区)设置1名安全协管员,由乡镇政府报县安监局备案,其工资待遇纳入县财政予以保障。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管理。乡镇安办执法人员应接受委托部门的培训,经法制部门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后,依照委托部门委托的事项及权限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二是赋予乡镇人民政府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权、上路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按简易程序实施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同时,各委托部门要针对各乡镇交通状况的特点,负责指导乡镇交通安全防控工作与乡镇执法工作协调一致,形成合力。要积极研究建立乡镇执法联动机制,避免出现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要通过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案件首接负责、案件移送管辖等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乡村交通安全管理委托执法联动保障体系,形成城乡一体、上下结合的交通安全管理委托执法格局。(四)加强乡村公路的养护,消除交通隐患。探索乡村道路建管新机制,妥善解决投入、养护、管理等突出问题。(五)突出重点,整治乡村客运站。目前,乡村客运站设施简陋、管理粗放、场地不够、随意超载、车辆检验等一系列问题,必须集中整治。要开辟场地作为载客点,不得在公路和桥上随意载客,造成路面堵塞;严格执行车站营运规章制度,规范营运秩序。(六)进一步抓好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的安全监管。特别是在交通要道、易发事故地段要派专人指挥交通和引领车辆行进,将车辆带出险道,控制超载、超速等违章行为,在雨雪天气要预备防滑材料发给沿途车辆,想尽一切办法,确保不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狠抓车辆年审、营运业主和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从源头上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