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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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自查Ⅰ级要素隐患自查Ⅱ级要素隐患自查Ⅲ级要素隐患自查Ⅳ级要素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主要负责人资格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安全生产法》第24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法》第29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生产法》第28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安全生产法》第30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安全生产法》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安全设施“三同时”评价报告营业执照安全设施“三同时”评价报告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标准资质证照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报告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应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3条第(四)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24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安全生产法》第23条、第24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总局令63号)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第18条资质证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安全生产法》第22条责任落实情况责任落实情况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人人有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客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它负责人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操作规程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从业人员专项教育,使从业人员熟悉并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21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2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法》第38条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12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档案、原始记录和台账应按规定如实填写,按期限保存备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3)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4)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5)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6)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9)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10)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11)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1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1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4)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15)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1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7)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4条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中遵章守纪、年内未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章管理和违章操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42条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6号)第29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作业现场进行及时协调,发现事故隐患现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排除。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28条冶金企业进行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以及煤气区域的吊装作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和受限空间作业等高危作业,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方案,并经本单位有关专业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派专人到检修现场进行监督。《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第25条化学品单位应建立吊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审批制度。《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安全规范》AQ3021-200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并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31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生产法》第42条相关方及外来用工(单位)管理相关方及外来用工(单位)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由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9条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基础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生产工艺技术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持续适应和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6条管理人员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6条、第9条培训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25条派遣工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25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27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5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2条“三级”安全教育新上岗的所有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都必须进行厂级、车间(工段、区、队)、班组级安全生产培训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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