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则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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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CrimesofEndangeringtheStateSecurity本章重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分裂国家罪的基本特征•叛变、叛逃罪的基本特征•间谍罪的行为方式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危害国家安全罪,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安全的行为。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主权、领土及宪法所规定的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对国家存在的犯罪。不同于对国家职能或作用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主体为自然人或者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处罚上都要剥夺政治权利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确信犯)且多为行为犯: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煽动分裂国家罪、4武装叛乱、5暴乱罪、6颠覆国家政权罪、7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8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变、叛逃罪:9投敌叛变罪、10叛逃罪间谍、资敌的犯罪:11间谍罪、1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一、背叛国家罪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客体: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客观方面:勾结外国并危害国家安全主体:自然人一般主体(中国人)主观方面:故意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或组织,境外个人包括在境内无我国国籍的人。中国人,一般是窃据党政军要职,握有实权和具有政治影响力的人。二、分裂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我国领土、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实行武装割据、成立非法政权、与中央政府对抗;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问题:勾结外国实施本罪如何处理?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背叛国家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背叛祖国”与“分裂我国”)(2)在主观上,本罪行为人具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直接故意。而背叛国家罪的行为人具有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直接故意。(部分与整体)(3)在客观方面,首先,本罪不要求以“勾结外国”为客观方面要件;而背叛国家罪则将“勾结外国”作为客观方面不可或缺的内容。其次,本罪是通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领土分离出去,脱离中央政府的领导,制造地方独立的割据局面而危害国家领土完整,是以对国家统一的侵害而危害国家安全;而背叛国家罪则是通过勾结外国,以对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侵害而危害国家安全。本罪与被判国家罪的关系是内乱与外患的关系。三、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型犯罪与教唆犯的区别:1是否有独立的罪名2对象是否特定3是否具有公然性4既遂的标准不同10四、武装叛乱、暴乱罪(一)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定义和构成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所谓武装叛乱,是指以投靠外国或者境外敌对势力为背景,纠集多人利用武装进行暴力破坏活动。武装暴乱,是指在境内纠集多人,利用武装进行暴力破坏活动。11从两罪行为看,都是使用武器与政府发生武装冲突.行为人携带武器进行叛乱或暴乱活动,而不管其是否实际使用,都不会影响武装叛乱罪或武装暴乱罪的构成。该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暴乱行为;(2)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暴乱的行为(3)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进行武装叛乱、暴乱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既遂。12(二)本罪的认定1、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的,构成武装叛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的,构成武装暴乱罪。2、武装叛乱与武装暴乱的区别主要是,行为人是否以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为背景。武装叛乱是投靠或意图投靠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具有投敌叛变之性质,这是犯罪分子的主要倾向;而武装暴乱只是在境内直接同国家和政府对抗,而没有投靠境外的意图或联系。133、武装叛乱和武装暴乱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往往同时有杀人、放火、抢劫或毁坏公私财物等行为,又触犯了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抢劫罪等罪名,但是,因为上述行为是武装叛乱和武装暴乱行为的具体内容,因此,只能按本罪一罪处罚,不按本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三)刑事责任:组织、策划、实施的,对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14根据第56条和第113条,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本条第2款规定,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基于犯罪对象的特殊性,本法将其规定为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这里的策动,是通过策划、鼓动,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行为。胁迫,是指威胁、强迫或者控制他人参与犯罪活动;勾引,是指利用名利、地位、色情等15手段,引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收买,是指用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笼络人心,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行为。根据本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武装叛乱罪或武装暴乱罪的,依本法第104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即仍按武装叛乱、暴乱罪而不按背叛国家罪处断。16武装叛乱、暴乱罪条文第一百零四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17五、颠覆国家政权罪(一)定义与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既可以是发动政变,颠覆国家政权,也可以采用和平演变方式篡夺国家领导权,改变国家性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行为人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18(二)本罪的认定1、本罪属行为犯。本罪的既遂,不要求有颠覆政府的实际危害结果,行为人只要进行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其是否得逞,不影响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成立,只要查明犯罪分子以颠覆政府为目的而进行了秘密谋划活动,就足以构成本罪的既遂。2、颠覆国家政权罪与分裂国家罪的区别两罪都是极为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因此处罚很重,在条文上位于本章犯罪的前列。它们的区别主要是:(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国家政权,后罪客体是国家统一。(2)犯罪行为内容不同。本罪是颠覆政权,后罪是分19裂国家。(3)犯罪主观主面和犯罪目的相应地存在区别。(三)刑事责任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本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处罚。20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条文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的客体、主体、主观要件方面与颠覆国家政权罪均相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所谓造谣,是指为了达到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无中生有、捏造虚假事实,迷惑群众;所谓诽谤,是指为了达到颠覆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散布有损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以损害国家政权的形象(不同于诽谤罪中的诽谤)。22行为人只要具有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其所煽动的对象是否相信或接受其所煽动的内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实行所煽动的有关颠覆活动,均不影响犯罪的构成。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23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一)定义及其构成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罪(第一百零二条)、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第一百零三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一百零四条)、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一百零五条)的行为。本罪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既可以是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也可以是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本罪的资助对象即被资助人,只能是实施上述几种犯罪行为的机构、组织或个人。24资助包括人、财、物等物质资助,也包括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提供犯罪条件、隐蔽场所、提供帐号等资助。(不限于物质帮助!)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仍予以资助。若不知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而给予资助,不构成本罪。资助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如出于哥们义气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二)刑事责任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25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条文第一百零七条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6八、投敌叛变罪(一)定义与构成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意图危害国家安全而投向敌人(主动型),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的行为(被动型)。主体为一般主体,且只能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不能构成本罪。外国人策动或帮助中国公民投敌叛变的,应以投敌叛变罪的共犯论处。(身份犯)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投敌叛变的行为。投敌就是投奔敌国、敌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背叛国家。行为的具体表现:一是投奔到境外的27敌对国家及其控制区;二是投奔国内的敌对方面;三是通过与境外敌对国家或敌方联络,成为敌方助手,实际上已背叛国家;四是在战争状态下投奔或投靠已进入境内的敌方,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投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如果不是为了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而是羡慕资产阶级生活方式,追求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或者为了投亲靠友、求学、做工、继承财产等,投奔敌方的,不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危害国家安全的意图。投敌叛变行为,不论是基于危害国家安全而主动叛变投敌,还是受他人策动、勾引、收买或被捕、被俘后经不起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