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课劳动安全卫生人最宝贵的是生命,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最重要的权利。江西丰城电厂特别重大事故现场江西丰城电厂扩建工程伤亡事故11·24江西丰城电厂施工平台倒塌事故。2016年11月24日7点左右,江西省宜春市丰城电厂三期在建项目冷却塔施工平桥吊倒塌,造成横版混凝土通道倒塌事故。事故发生的江西丰城电厂三期扩建工程由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建设,是江西省电力建设重点工程。截至2016年11月24日22时,确认事故现场74人死亡,2人受伤。伤亡事故张海超开胸验肺2004年8月河南新密市人张海超被多家医院诊断出患有“尘肺”,但由于这些医院不是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所以诊断“无用”。而由于原单位拒开证明,他无法拿到法定诊断机构的诊断结果,最终只能以“开胸验肺”的方式进行验肺,为自己证明。这个事件被称为“开胸验肺事件”这些做法对吗?有何危害?如何预防?这些做法对吗?有何危害?如何预防?一:什么是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又叫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是指国家和用人单位为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劳动安全劳动安全,是指劳动过程中防止各种不安全因素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而采取的各种防范性措施。例:防触电事故,安全规程要求设备上有可熔性保险和自动开关;建筑工地设有防护网、工人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带。不安全因素有:中毒、触电、机械外伤、车祸、坠落、塌陷、爆炸、火灾等。劳动卫生劳动卫生,是指劳动过程中对有毒有害物质危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或引发职业病发生而采取的防范性措施。职业危害因素有:粉尘、强光、噪音、有毒有害气体、液体、辐射、高温、低温等。二、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的义务1、建立健全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法》52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二、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的义务2、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①普及劳动安全卫生知识;②让劳动者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③使劳动者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生产法》第21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二、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的义务3、按规定提供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劳动法》53、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二、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的义务4、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法》第54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二、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的义务5、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二、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的义务6、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何为特种作业?2010年7月1日施行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目录1、电工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3、高处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三、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的权利、义务(重点)1、权利(1)安全卫生环境条件获得权(2)取得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3)定期健康检查权(4)接受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权(5)拒绝权、批评检举控告权2、劳动者的义务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卫生规程四、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劳动法》58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案例链接某乡镇服装厂聘用的职工中80%为女性,为了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2005年,经过与部分职工协商,并且征求了半数职工的意见,制定了该厂的有关劳动规章。该规章规定,本厂职工带薪产假为60天,生育双胞胎的假期延长10天。同年10月6日,女工周红产下一对双胞胎,国庆节开始一直休假。产后身体恢复较慢,到该厂规定的产假期满也没有上班。为此,该厂从12月16日起停发了周某的工资。周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试着分析:(1)该厂规章是否合法?为什么?(2)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这件事?1、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1)劳动就业方面享受与男子平等就业权,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录用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标准。1、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2)劳动报酬方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1、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3)工作时间方面: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书79页禁止的范围1、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4)工种限制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害作业,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予以保护。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1、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5)女职工的产假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她们能被辞退吗?单位的做法合法吗?案例讨论某乡镇服装厂聘用的职工中80%为女性,为了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2005年,经过与部分职工协商,并且征求了半数职工的意见,制定了该厂的有关劳动规章。该规章规定,本厂职工带薪产假为60天,生育双胞胎的假期延长10天。同年10月6日,女工周红产下一对双胞胎,国庆节开始一直休假。产后身体恢复较慢,到该厂规定的产假期满也没有上班。为此,该厂从12月16日起停发了周某的工资。周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试着分析:(1)该厂规章是否合法?为什么?(2)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这件事?答案(1)该厂规章是否合法?为什么?答:该厂制定的劳动规章不合法。企业劳动规章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相冲突,企业制定的规章中规定的特殊的产假制度是违法的。虽然该规章的制定征求了过半数职工的意见,但是不能够因此使得企业规章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2)如何处理这件事?答:由该服装厂补发周红停发的工资;周红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限,也就是98天;因为生育双胞胎,因此要增加产假15天,周红可以享受113天的产假。对服装厂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且处以罚款2、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案例链接2002年5月陈某已经满16岁了,初中毕业后陈某外出打工。陈某欲在矿山当矿工,却被告知年龄不够不能够从事该工作。陈某只好回家休息一年,2003年5月,陈某再次来到该矿山,正好该矿山缺少井下工人,负责人便将陈某收下,直到2005年1月陈某才离开矿山。在此期间,陈某表现突出,丝毫看不出未成年人的迹象。因此,某矿山也就没有再履行其它任何手续。试着分析:上述案情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措施1)禁止用人单位招录未满16周岁的童工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劳动、如森林伐木、高处作业等。3)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措施4)定期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二)工作满一年;(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5)一般不安排夜班6)实行缩短工作时间制案例讨论2002年5月陈某已经满16岁了,初中毕业后陈某外出打工。陈某欲在矿山当矿工,却被告知年龄不够不能够从事该工作。陈某只好回家休息一年,2003年5月,陈某再次来到该矿山,正好该矿山缺少井下工人,负责人便将陈某收下,直到2005年1月陈某才离开矿山。在此期间,陈某表现突出,丝毫看不出未成年人的迹象。因此,某矿山也就没有再履行其它任何手续。试着分析:上述案情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答案(1)我国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因此,矿山收留陈某当矿工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2)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具体而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以及工作满1年都需进行健康检查,而本案件中某矿既没有在安排工作前对陈某进行健康检查,也没有在其工作满1年后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因此,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3)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了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成年共必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因此本案中某矿没有履行登记义务的行为也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