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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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1.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1)劳动者享有的权利①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②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③休息休假的权利。④获得职业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⑥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⑦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2)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①完成劳动任务。②提高职业技能。③执行职业安全卫生规程。④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道德。2.用人单位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职责《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包括以下几项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是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性辅助设施(如女工卫生室、更衣室、饮水设施等)。“国家规定的标准”是指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技术标准。3.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及劳动防护用品要求《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本条中“国家规定”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4.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发生伤亡事故,产生职业病是不可避免的,为了真实地掌握情况,有效地采取对策,预防或防止事故隐思和职业病的发生。在《劳动法》中特别提出了“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的处理制度”。5.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6.劳动者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职业安全卫生方面有以下的权利和责任。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若是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1)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利拒绝执行。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根据这项权利劳动者可以合法地维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有效地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确实防止事故隐患发生。因为劳动者长年工作在生产第一线,他们熟悉生产的各个环节,知道安全操作的意义和违章后果。所以,法律赋予他们权利是正当而有效的。(2)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根据这项法律赋予的权利,劳动者对管理人员做出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不仅可以拒绝执行,而且可以提出批评。如果有关的管理人员不接受意见,不改进措施,劳动者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检举,甚至可以上诉控告,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若是有人敢于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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