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8.72014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14年第19号公告:《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于2015年6月1日正式实施。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中涉及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适用范围《规范》第4章、第5.2节、第5.3节、第5.4节、第6章、第7章、第8.2节、第9.2节、第10章、第11章为强制性内容,其余为推荐性。第4章——基本要求第5.2节——动火作业基本要求第5.3节——特殊动火作业要求第5.4条——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第6章——受限空间作业第7章——盲板抽堵作业第8.2节——高处作业要求第9.2节——吊装作业要求第10章——临时用电作业第11章——动土作业强制性说明1.动火作业hotwork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Ⅰ术语解释2.受限空间作业进入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进行的作业,如反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Ⅰ术语解释3.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4.高处作业在距坠落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5.临时用电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Ⅰ术语解释6.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7.动土作业挖土、打桩、钻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8.断路作业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支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Ⅰ术语解释Ⅱ强制性条文解读第4章——基本要求第5.2节——动火作业基本要求第5.3节——特殊动火作业要求第5.4条——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第6章——受限空间作业第7章——盲板抽堵作业第8.2节——高处作业要求第9.2节——吊装作业要求第10章——临时用电作业第11章——动土作业4.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4.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c)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e)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第4章基本要求(强制性)4.3作业前,生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b)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c)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d)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e)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第4章基本要求(强制性)4.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e)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第4章基本要求(强制性)4.6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作业审批手续的相关内容参见附录A和附录B。第4章基本要求(强制性)4.5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注:职业禁忌证依据GBZ/T157-2009。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第4章基本要求(强制性)4.7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4.8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第4章基本要求(强制性)5.2.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5.2.2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5.2.3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3规定执行。5.2.4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第5.2节动火作业基本要求(强制性)5.2.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5.2.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5.2.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5.2.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5.2.10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5.2.11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第5.2节动火作业基本要求(强制性)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2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c)动火点所在的生产车间应预先通知本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人,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d)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e)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第5.3节特殊动火作业要求(强制性)5.4.1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a)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b)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c)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d)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e)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第5.4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强制性)5.4.2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a)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b)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第5.4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强制性)6.1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要求如下:a)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b)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c)受限空间内的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第6章受限空间作业(强制性)6.2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如下要求:a)氧含量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b)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1的规定;c)可燃气体浓度要求同本标准5.4.2条规定。6.3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a)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b)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第6章受限空间作业(强制性)6.4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a)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b)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c)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d)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监测时应采取6.5中规定的个体防护措施;e)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并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f)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并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g)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h)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时,应重新进行分析。第6章受限空间作业(强制性)6.5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a)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6.2要求的,应佩戴隔绝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b)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6.2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c)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防护品;d)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e)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f)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g)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第6章受限空间作业(强制性)6.6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a)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b)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6.7作业监护要求如下:a)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b)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第6章受限空间作业(强制性)6.8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如下:a)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b)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c)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d)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