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第一条为了提高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文化娱乐场所是指依法设立的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演出场所、娱乐场所。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和区、县文化行政部门依照《电影管理条例》、《互联2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确定的职责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七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制、教育培训、检查、奖惩、事故报告、重点部位、设备设施、危险作业等管理制度。3第八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第九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第十条文化娱乐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状况,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文化娱乐场所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记录。文化娱乐场所的舞台幕布、银幕、窗帘、内饰等应采用经过防火处理的材料,并定期进行更换。第十一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位置、设备和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识别。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有警示标志,并4设置在显著位置。第十二条文化娱乐场所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水平开启;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堵塞或者封闭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宽度不得小于1.4米,两侧1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堆放任何物品;安全出口门内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踏步,并不得设置门槛。第十三条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明显、连续,设在安全门的顶部或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疏散通道应同时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第十四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点要害部位和人员密集区域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达到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小于0.5勒克斯,断电后连续照明时间不少于20分钟。第十五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营业期间进行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的,施工区应当与营业区隔离,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第十六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将经营场所出租的,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5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十七条10千伏电压等级且容量在630千伏安及其以上的变配电室,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工作记录。第十八条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400毫米的挡板。变配电室应配备用电设备布置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安全技术资料,并悬挂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并保证配电室的灭火器材完好有效。第十九条变配电室应配备高、低压作业工具,劳动防护用具,应急工具等安全用具,并保证使用安全。第二十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营业区域内电源线路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接、拉临时用电线路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器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第二十一条文化娱乐场所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电影放映场所、演出场所各场次间,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其他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营业期间,应当每两小时对营6业区域进行1次安全巡查。检查和巡查应做好记录。检查和巡查包括:(一)消防应急照明设施是否正常;(二)消防通道、出口是否畅通;(三)工作人员是否到位;(四)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第二十二条文化娱乐场所与商场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保证散场后通往建筑物外的通道畅通,并安排工作人员指引人群疏散。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第二十四条歌舞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人数按照营业面积计算,平均每人不得小于1.5平方米。电影放映场所、演出场所等有固定座椅的文化娱乐场所,不得增设临时座位。第二十五条演出需要明火、烟火效果的,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第二十六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7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主要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应急设备器材等内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第二十七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具备应急指挥能力。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第二十八条文化娱乐场所应当设置能够覆盖所有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系统,并且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歌舞娱乐场所的包间、包厢内的视频设备应设置开机安全提示语以及有效的报警系统。第二十九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文化行政部门。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8第三十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文化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发现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第三十二条在本市举办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执行。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一)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处罚;(二)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三)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未持证上岗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四)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9(五)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处罚;(六)未按规定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罚;(七)变配电室未安排值班人员的、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中对歌舞娱乐场所容纳人数要求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门给予以下处罚:(一)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二)不能保障安全出口畅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三)未按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四)未按要求设置应急广播系统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五)违反地下安全出口规定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6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