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问责规定(2010年版)1总则1.1为进一步规范南方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促进安全生产责任逐级传递和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各单位,系指与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生产经营单位指以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送变电、配用电、小型基建等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制造、施工、调试、试验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这些企业和单位的分子公司,公司直属机构等。1.3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系指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有关责任人员因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计划、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原因,并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恶性误操作,以及违反事故报告规定等情形,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事故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4问责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认真,依责论处,惩教结合的原则。对积极分析原因、深入查找问题、主动反映情况的,适当从轻问责;对原因分析不清、责任划分不明、调查工作敷衍塞责或淡化、混淆及推卸责任的,责成彻底调查清楚后,严格问责;对隐瞒、谎报事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坏有关证据,蓄意阻挠调查分析工作的,从重问责。事故发生后,对未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单位负责人员,从重问责。1.5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和问责适用规定,按照被问责人员人事管理权限规定,由具有相关人事管理权限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问责意见,并经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按程序实施。1.5.1实施程序: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本单位安监、人事、监察、工会等部门拟定具体问责意见;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问责意见,按照人事管理、干部管理等制度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落实问责。1.5.2问责时限:事故调查工作结束15个工作日内,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完成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处理,并将问责实施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1.5.3问责监督: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本单位问责实施情况进行监督。1.6本规定所称问责对象,包括:在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中,从事现场作业和电网设备具体工作的一线人员、从事班组管理和职能管理的管理人员(包括管理专责、科室负责人、部门领导等)、基层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人员、管理基层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子公司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包括管理专责、科室负责人、部门领导等)、分子公司领导人员等。涉及公司总部职能部门管理责任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1.7问责事故调查分析按照下列情况确定问责对象:1.7.1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系指未执行安全生产规程、规定,未执行作业指导书、工作方案等有关安全措施、作业流程、操作步骤,违反劳动纪律等,对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或障碍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有关人员。1.7.2主要、次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责任,系指该部门管理人员未执行反事故措施计划,未制定现场作业指导书和工作方案或有关内容不具体、不切合实际,未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危险辨识并制定危险点控制方案,未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部署和要求,未履行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制定或完善现场工作规程规定,未确保电网设备运行维护和缺陷管理制度执行到位等,成为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1.7.3基层生产经营单位管理部门责任,系指该管理部门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责,未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事故预防对策,未及时补充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成为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1.7.4基层生产经营单位领导责任,系指该单位领导人员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落实上级下达的事故防范措施,未指导和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运行维护规程规定有效完善,未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未确保安全生产隐患及时消除等,成为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1.7.5管理基层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子公司、直属机构责任,系指该分子公司、直属机构未监督检查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成为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一般人身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1.8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问责规定,逐步形成上下衔接、相互配套的问责机制。各单位应按照事故或障碍分级控制原则,对造成其他事故、障碍或失职、渎职、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违章、麻痹、不负责任”的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可细化、补充符合自身实际的问责细则,建立健全有关经济处罚方面的问责制度。1.9本规定适用公司系统各单位。2问责事故2.1人身和设备事故。2.1.1较大以上人身、设备事故的定义和等级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2.1.2一般人身事故,系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2.1.3一般设备事故,系指造成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2重大、特大电网事故。重大、特大电网事故定义和等级执行《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2.3恶性误操作。恶性误操作定义执行《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3问责方式3.1提起问责(说清楚)。3.1.1发生较大以上人身事故、重大以上电网事故和重大以上设备事故后,分子公司或直属机构的主要领导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专题汇报事故初步调查、处理进展和整改计划制定情况,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及有关部门说清楚。3.1.2发生一般人身事故、较大设备事故后,分子公司或直属机构的主管领导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专题汇报事故初步调查、处理进展和整改计划制定情况,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及有关部门说清楚。3.2行政问责,包括以下方式:3.2.1通报批评。3.2.2警告。3.2.3严重警告。3.2.4记过。3.2.5记大过。3.2.6降职。3.2.7引咎辞职。3.2.8撤职。3.2.9解除劳动合同。3.3经济问责,由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予以规定。4行政问责适用4.1发生特别重大人身事故,按照以下规定问责:4.1.1对事故责任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4.1.2对事故责任者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予以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4.1.3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予以撤职。4.1.4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予以撤职。4.1.5管理该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子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引咎辞职,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撤职。4.1.6管理该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子公司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撤职。4.2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特大电网事故或重大人身事故,按照以下规定问责:4.2.1对事故责任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4.2.2对事故责任者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予以撤职,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4.2.3负有事故责任的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引咎辞职,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撤职。4.2.4负有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撤职。4.2.5对管理该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子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予以降职,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引咎辞职。4.2.6对管理该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子公司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予以降职,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引咎辞职。4.3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或较大人身事故,按照以下规定问责:4.3.1对负主要责任者予以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4.3.2对负次要责任者予以降职至撤职,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4.3.3对负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予以降职或引咎辞职,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撤职。4.3.4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予以记大过或降职,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引咎辞职或予以撤职。4.3.5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予以记大过或降职,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引咎辞职或予以撤职。4.3.6对管理该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子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予以严重警告至记大过,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降职。4.3.7对管理该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子公司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予以严重警告至记大过,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降职。4.4发生重大电网事故或较大设备事故,按照以下规定问责:4.4.1对负主要责任者予以记大过至撤职,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4.4.2对负次要责任者予以记过至降职,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引咎辞职或予以撤职。4.4.3对负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予以记过至降职,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引咎辞职。4.4.4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予以警告至记大过,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降职。4.4.5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予以警告至记大过,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降职。4.4.6对管理该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子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严重警告或记过。4.4.7对管理该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子公司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严重警告或记过。4.5发生一般人身事故,按照以下规定问责:4.5.1对负主要责任者予以记大过至撤职,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4.5.2对负次要责任者予以记过至降职,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引咎辞职或予以撤职。4.5.3对负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予以严重警告至降职,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引咎辞职。4.5.4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予以警告至记过,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记大过。4.5.5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予以警告至记过,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记大过。1年内重复发生的予以记大过或降职。4.5.61年内累计发生3起以上一般人身事故的分子公司,对该分子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对该分子公司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4.6发生一般设备事故,按照以下规定问责:4.6.1对负主要责任者予以警告至记大过。4.6.2对负次要责任者予以通报批评至记过。4.6.3对负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至严重警告。4.6.4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4.6.5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予以通报批评。1年内重复发生同样原因和责任事故的予以警告至记过。4.7发生恶性误操作,按照以下规定问责:4.7.1对负主要责任者予以警告至记大过。4.7.2对负次要责任者予以通报批评至记过。4.7.3对负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至严重警告。4.7.4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4.7.5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予以通报批评。1年内重复发生同样原因和责任事故的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4.8发生事故隐瞒、谎报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问责:4.8.1隐瞒、谎报较大以上事故:(1)对主要策划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2)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予以撤职;(3)对管理发生事故经营单位的分子公司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和有关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予以警告。4.8.2隐瞒、谎报一般事故和恶性误操作:(1)对主要策划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2)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予以降职;(3)对管理发生事故经营单位的分子公司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和有关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4.8.3发生事故隐瞒、谎报情形的,由基层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问责的,不再追究基层生产经营单位的隐瞒、谎报责任。由分子公司发现并按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