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讲义依据《培训教材》(复训.第三修订版)第一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新近颁发及修订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国家安监总局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一、严格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资质要求二、切实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合同中应主动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审查,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HAZOP分析。第一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新近颁发及修订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三、强化安全设计过程管理(可研、设计、施工、试生产、变更、回访)四、安全设计实施要点(十四)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应至少满足下列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并以最严格的安全条款为准;(十五)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其防火间距应至少满足GB50160的要求。当国家标准规范没有明确要求时,可根据相关标准采用定量风险分析计算并确定装置或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爆炸危险性按安监总厅危化〔2014〕5号函的界定。第一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新近颁发及修订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0号)第四条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第一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新近颁发及修订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第七条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第八条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第十六条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一)已知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等信息;第一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新近颁发及修订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二)已经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分类报告和审核意见等信息;(三)未进行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第二十一条对于用途相似、组分接近、物理危险性无显著差异的化学品,化学品单位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系列化学品鉴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新近颁发及修订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一、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和任务二、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三、风险管理四、装置运行安全管理五、岗位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六、试生产安全管理第一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新近颁发及修订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七、设备完好性(完整性)八、作业安全管理九、承包商管理十、变更管理十一、应急管理十二、事故和事件管理十三、持续改进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工作第一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新近颁发及修订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七、设备完好性(完整性)八、作业安全管理九、承包商管理十、变更管理十一、应急管理十二、事故和事件管理十三、持续改进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工作第一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新近颁发及修订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一、工作目标(一)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二)全面完成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统称“两重点一重大”)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本质安全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三)对未经过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全面消除安全设计隐患;(四)开展穿越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整治,基本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非民用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工作,城镇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第一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新近颁发及修订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二、重点任务(一)确保在2012年9月底前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二)涉及已公布的15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要在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将原料和产品中均含有爆炸品的化工生产工艺纳入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范围,涉及上述工艺的化工装置要在2014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工作。今后新建化工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高度危险和大型生产装置要装备紧急停车系统。(三)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2014年底前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将受热、遇明火、摩擦、震动、撞击时可发生爆炸的化学品全部纳入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范围。(四)要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要求,改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自动化监测监控系统,完善监控措施,2014年底前全面实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温度、压力、液位、流量、可燃有毒气体泄漏等重要参数自动监测监控、自动报警和连续记录。(五)2013年底前完成所有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六)要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2010)的要求,在装置设计阶段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第一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新近颁发及修订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二、重点任务(七)2012年底前,完成城镇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现状普查工作;2013年底前,要建成统一、完整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各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八)2013年底前全面完成治理工作。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违章占压和防护距离不足以及各类管道铺设重叠交叉等突出问题(九)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非民用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限期搬迁、转产或关闭,并于“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对于一时难以搬迁的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十)推动重点工作落实,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1.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进一步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3.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4.推行化工园区一体化安全管理5.提高从业人员准入条件和专业素质1)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从业人员准入条件2)加快化工专业管理人才和产业工人的培养三、时间要求2012年7月----2015年6月第一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新近颁发及修订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一)《安全生产法》1、《安全生产法》是从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2、《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共七章九十七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共27条)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知晓危险、批评检举、拒绝违章指挥、紧急撤离、获得赔偿)和义务(遵章守纪、报告、正确使用、接受教育)第一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新近颁发及修订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政府、监管部门、监察部门、群众举报、宣传教育)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新近颁发及修订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目录由九个部门会商决定七个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使用安全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第一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新近颁发及修订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五十四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第六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处罚第一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新近颁发及修订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第二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已提高了条件(24条增加到32条)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已增加了资料(9项增加到13项)变更有以下情况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变更注册地址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第一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新近颁发及修订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延期换证的条件增加安全标准化达到二级以上第五十三条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适用本办法。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一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新近颁发及修订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第六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第一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新近颁发及修订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第一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新近颁发及修订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三)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