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2010年07月13日16时39分85主题分类:劳动人事“安全生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7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公务员局、省安监局修订的《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各级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落实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全面衡量、重点考评、奖惩并重、注重实效。通过考核,使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形成恪尽职守、争先创优的安全生产工作氛围,真正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落到工作实处。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对象,是指当年向省政府递交《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的各市(州)政府(含长白山管委会,下同)、省政府有关部门。第四条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全面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和工作落实,确保国家和省政府工作目标的实现,确保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二)管行业(系统)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必须做到严密部署安排,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扎实开展和有效落实。(三)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行政“一把手”为本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行政副职领导对其所分管的行业、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四)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推进的原则。各级政府必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建设同时计划、安排、检查和考核,保证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协调适应。(五)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行为,具有联合打击、共同治理的责任。(六)激励约束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要建立职责明晰、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目标实现。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分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和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根据国务院安委会下达我省的年度控制考核指标,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与任务要求,由省安委会分解下达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由省有关部门梳理提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提交省安委会审核后,报请省政府审定并下达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所有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考核项目,一般应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方式下达。第六条对市(州)政府考核的主要内容:(一)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及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情况。(二)对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措施保障和工作考评情况。(三)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部署、安排及执行情况。(四)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责任体系建设情况。(五)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设情况。(六)用于消除事故隐患、防止职业危害、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实施安全技术改造和科学技术研究等安全生产资金的设立、投入和管理、使用情况。(七)以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主要工作任务部署、开展及落实情况。(八)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和治理落实情况。(九)事故报告、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十)国务院、省政府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第七条对省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一)对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指导监督和检查情况。(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责任体系建设情况。(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四)国务院、省政府组织开展和部署安排的安全生产重要活动、重点任务、主要工作的贯彻实施及完成落实情况。(五)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薄弱环节的研究解决情况。(六)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治理落实情况。(七)事故报告、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八)国务院、省政府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第八条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省安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省政府成立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省安委会主任任组长,省安委会副主任及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公务员局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向省政府递交《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的有关部门领导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第九条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半年自评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每年一季度向省政府递交《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每年7月份对本级政府、部门上半年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自评,7月20日前将自评情况书面上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8月底前,考核领导小组组织考核组对考核对象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自评情况进行抽查。省安委会每年第二季度制定下发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年度12月份至下一年度1月底前,考核领导小组组织考核组对所有考核对象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第十条考核程序及方法。(一)现场考核。考核领导小组派出考核组深入各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1.听取汇报。被考核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汇报本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所明确工作任务的组织开展及完成落实情况;2.查阅资料。查阅考核对象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所明确工作任务的研究、计划、部署、开展和落实等相关会议记录、文件、资料、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3.实地检查。根据考核需要,对地区、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抽查;4.现场打分。考核组依据现场考核评分标准,对考核内容逐项打分确认。(二)综合考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综合考评条件,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考评打分。(三)考核审定。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考核对象现场考核和综合考评结果,提出对各考核对象的考核评定意见,报请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和省政府批准后,以省政府通报的形式予以公布。第十一条现场考核打分(设定标准分为100分)。其中:对市(州)政府考核,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占40分、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占60分,市(州)政府现场考核得分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得分与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得分之和;对省政府有关部门只考核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满分为100分。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现场考核打分: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和较大事故起数与省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总体指标及前三年本地区较大事故平均起数同比,下降给予加分,上升予以扣分(加分和扣分标准在年度考核《细则》中明确。加分后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设定标准分,扣分后该项最低得分为0分)。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现场考核打分,按《细则》设定的评分标准实施。第十二条综合考评打分(设定基础分为20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一)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现场考核打分,加分超过该项设定标准分的;(二)政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应急管理和救援体系建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治理、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新技术研究及推广使用等,对确保安全生产具有直接关系和作用的政府投入、配套及支持、引导资金)与上一年度同比显著递增的;(三)成功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获得省政府嘉奖或通报表彰的;(四)市(州)政府及所属部门或县(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在国家或者省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进行典型经验介绍、工作体会交流的;(五)接受国家级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检查受到充分肯定的;(六)工作创新和重点、难点问题突破性解决的;(七)《细则》增设的其他加分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扣分:(一)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现场考核打分,扣分至该项为负分的;(二)未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所明确重点工作指标的;(三)突破省政府下达的绝对和相对控制考核指标的;(四)重点工作任务未完成或未达到目标要求的;(五)《细则》增设的其他扣分项目。加分和扣分标准在年度考核《细则》中规定。第十三条考核评定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一)现场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且综合考评得分在40分以上的为“优秀”;(二)现场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且综合考评得分在30—39分的为“良好”;(三)现场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且综合考评得分在20—29分的为“达标”;(四)现场考核得分在69分以下,或综合考评得分在19分以下的为“不达标”。第十四条一票否决。(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定不能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1.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发生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迟报事故的;3.发生事故后抢险救援行动迟缓、造成损失扩大和恶劣影响的;4.对重大安全隐患督办、治理不利导致严重后果的。(二)突破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总体指标的,年度考核评定不能评为“达标”及以上等次。第十五条表彰奖励。省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表彰奖励项目。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牌和奖金。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的,给予一等奖奖励;年度考核评定为“良好”的,给予二等奖奖励;年度考核评定为“达标”的,给予三等奖奖励。第十六条责任追究。省政府对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州)政府实施行政问责。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吉政办明电[2009]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