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哈尔滨市呼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执法机关呼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8、《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9、《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10、《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1、《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1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1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15、《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16、《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四条17、《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六条18、《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19、《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2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第十七条21、《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2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2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4、《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5、《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2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7、《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8、《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9、《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3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3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3哈尔滨市呼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11.1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5.1行政法规4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1987.12.3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3.15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07.6.1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2002.5.12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2.1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2004.1.1310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11.11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6.1.2112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2004.1.9地方性法规1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6.10.1部门规章14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1997.1.115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2002.5.11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2002.11.1517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2002.11.1518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2002.11.1519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2003.1.132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8.1.12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05.9.122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5.2.12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6.4.152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4.5.1725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6.10.12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6.10.12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4.5.1728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5.114哈尔滨市呼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共2项)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未经过政府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按总投资概算):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审批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哈尔滨市呼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共159项)一、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5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理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6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四、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五、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六、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八、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7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九、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十、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十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8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十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十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种类:责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