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安全防火管理规定一、总则(一)、为了加强安全防火管理,确保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校区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消防法规,结合校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二)、校区的安全防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三)、校区安全防火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制。(四)、做好安全防火工作,是每个师生员工应尽的义务。(五)、本规定适用于校区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包括进校施工与服务、租赁校区公有房产及参加各种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六)、本规定由校区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二、组织机构与职责(七)、校区安全委员会是校区防火工作的领导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负责全校安全防火工作的指挥、部署和安排。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布的消防法规及消防管理部门的指示、要求,部署校区安全防火工作的各项任务,并督促检查执行、落实的情况;2、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防火宣传教育与安全检查;3、督促各单位消除火灾隐患,对应该由校区直接负责解决的重大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并协调落实;4、决定安全防火工作的奖惩事项;5、火灾事故查处和违章处罚的裁决。校区安全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具体负责校区日常的安全防火管理工作。(八)、各系部、各单位建立安全防火工作领导小组,由行政主管领导担任组长,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成员。各单位安全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在校安全防火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直接负责本单位的安全防火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校区关于安全防火工作的方针、指示、规定及校安全防火委员会的各项决定;2、研究布置、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防火工作并作好记载,建立和完善管理档案;3、制定本单位《火灾应急疏散扑救预案》;4、制定本单位安全防火管理制度;5、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防火宣传教育,检查工作;6、研究和落实对本单位火灾隐患的整改;7、组织和训练本单位的义务消防队。(九)、各部位设立安全防火负责人,在本单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各个部位的安全防火管理工作。其职责为:1、贯彻执行安全防火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各级安全防火工作机构的要求、决定;2、检查本部位安全防火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3、搞好火源、水源、电源、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等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及不安全因素;4、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5、向本单位领导请示、汇报工作。(十)、各单位应根据需要组建群众性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在本单位安全防火工作领导小组指挥下进行工作。其具体职责是:1、根据本单位安全防火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组织经常性的安全防火宣传、检查,并参与火灾隐患的整改监督工作;2、熟悉本单位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3、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和保养;4、经常进行灭火演练;5、发生火灾时,协助消防部门进行火灾扑救、疏散群众和维护现场秩序。(十一)、安全防火委员会办公室(保卫处)是校区安全防火管理的行政监督机构,在校党委、校长和校安全防火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全校安全防火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其职责是:1、监督检查全校各单位、部门贯彻消防法规、上级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校安全防火委员会的决定,执行校区制定的各项安全防火规章制度的情况;2、起草校区安全防火工作规章制度和计划、总结、报告等;3、提出安全防火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4、、对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5、具体负责火灾事故的查处和处理违章行为;6、监督检查建筑、装修等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与施工,参加竣工验收;7、审定防火重点部门并建立管理档案;8、消防器材的配备管理与维护;9、帮助各单位组织和训练义务消防队伍。三、安全防火管理(十二)、在校区内使用明火作业须事先到校保卫处填写《动火审批单》,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校区保卫处审批。使用固定火源的要办理火源准用证,对用火设施要经常进行检查、维护,落实防范措施。临时性用火,应在实施用火2天前报批,且用火部位要有专人负责看管,做到人走火灭,不留隐患。(十三)、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杂物,禁止在不准吸烟的场所吸烟和在不准使用明火的地点动用明火。(十四)、五级以上大风天,校园内须悬挂禁火旗,禁止室内外一切可能引起火灾的明火作业和火源,禁止在室外吸烟。各单位主管领导和专、兼职防火人员要以风为令,主动上岗到位,开展安全检查;更值人员要坚定岗位,昼夜巡逻检查,及时报告和消除一切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隐患。(十五)、图书馆、体育场馆、食堂或餐厅、学生、职工宿舍、教学楼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须按规定设置安全门、疏散通道和事故应急照明装置。疏散通道应标志明显,保证通畅。(十六)、举办大型集会、晚会、展销等人员聚集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须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事先向保卫处及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逐级申报,经有关部门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后方可举行。(十七)、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其安装、检修必须由专职电工人员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用电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用电管理制度。(十八)、各有关单位、部门应经常组织人员检查电器设备,发现电线老化、线路接触不良或电器设备发热等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进行维修或更换。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维修、更换的,应暂停使用,并以书面形式上报校区主管部门和保卫处。(十九)、临时用电作业时,必须经校区用电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前2天向保卫处提出包括安全措施在内的用电报告,经审核后方可使用。用电期间要由电工人员负责守护,用电后必须立即拆除用电设备及线路。(二十)、使用电器不准有下列行为:1、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使用各种电器;2、在可燃物品存放处放置或使用电炉子、电烙铁等电热器具;3、库房内使用超过60瓦的灯具及电热器具;4、灯具与存放物品之间未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二十一)、校区内一切公用房舍、场所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禁止违章使用电器烧水做饭。(二十二)、贮存、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将安全措施以书面形式报保卫处备案。(二十三)、运输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易燃易爆品库,必须按有关规定从严管理,落实责任制。(二十四)、各种危险品仓库设置地点的选择、库房的设计与修建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库房投入使用后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严格的运输、保管、领取、使用、回收制度。(二十五)、校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其它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二十六)、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必须经过校区批准,其工程报告和防火设计图纸必须经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批。在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经审批的防火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工程竣工时,须经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对防火设备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检查验收应有校保卫部门参加。(二十七)、低层、暂设、内装修工程和各类办公用房的室内改建、装修,必须经校区同意,在工程报告和防火设计图纸经保卫处报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二十八)、凡未经防火审批的工程均视为私建滥建,应禁止施工,已经违章施工的,必须立即停工,并按规定程序补办防火审批手续,否则,所建工程应无条件拆除。(二十九)、办公室、教室、实验室、后勤等各类公用房舍内,一律禁止家庭居住和留宿人员。(三十)、下列妨害安全防火的行为必须予以禁止:1、在消防通道上修建工程、设置障碍物及停放各种车辆;2、在门洞、楼梯、走廊或实验室、工作间、库房、办公室等场所搭设吊铺、间壁和堆放各种物品;3、在实验室、宿舍、工作间、办公室等公用房间内存放汽油、酒精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4、在宿舍使用明火做饭、取暖、照明等;5、在车库、仓库、锅炉房、配电室等禁火区域内吸烟、用火、乱扔烟蒂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6、在办公室等公用房间内存放个人物品、停放各种车辆。(三十一)、各类仓库必须达到下列要求:1、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2、用非易燃材料搭设货架、隔板;3、库内物资分类上架、装箱、堆垛,并留出安全距离;4、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改装和打包要在专设的安全场所进行;5、库房内不使用碘钨灯、电炉子等电器设备,不架设临时线,不使用60瓦以上灯泡,不超负荷用电;6、严格执行外来人员、车辆、物资入库登记检查制度,严禁无关人员入内和携带引火物;7、库房不得与值班室、办公室混用;8、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不准存放私人物品,不得阻碍安全通道;9、遵守其它有关安全防火的规定。(三十二)、在校区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从事电、气焊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劳动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独立作业,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电、气焊作业;2、气焊作业时,氧气瓶和乙炔发生器距离明火不得少于10米,氧气和乙炔发生器之间应保持5米以上距离;3、焊接已使用过的易燃易爆液体盛装容器或运输管道前,必须用惰性气体认真进行处理,运输气瓶不准冲撞、摔震;4、作业地点与可燃物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或用非燃烧材料将可燃物隔开;5、遵守其它有关安全防火的规定。(三十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工作人员(包括印刷、油漆、电、焊接、木器、电器等),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各单位负责人不得强令专业人员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专业人员有权拒绝。(三十四)、公有房产暂借、出租给单位或个人使用时,必须由校区批准。经校区批准后,须落实安全防火管理责任与措施,并签订责任书。改变房产用途,从事生产或经营的,必须经保卫处报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批。(三十五)、机动车辆夜间应停放在具备安全防范设施的指定场所。各单位一律不得收存校外车辆。因特殊情况临时收存校外车辆的,必须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落实安全措施后报保卫处审批备案。(三十六)、聘用门卫、更夫及其它临时工作人员,必须经保卫处审核。被聘人员应当接受安全防火培训。(三十七)、各单位应按教学、科研、生产性质配备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应放置在明显、通风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不得丢失、损坏和挪用。因训练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时,必须经保卫处批准,不准损坏、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三十八)、汽车库、木工房、书库等防火重点部位,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存放在指定地点。除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外,还要设置防火水桶(要装满水)和沙箱,其周围不得存放其它物品。(三十九)、各单位要经常对所配备的消防灭火工具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失灵、损坏、丢失等情况要及时报告,由保卫处组织维修、更换或调查处理。(四十)、校区有关部门须定期对全校室内外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对已损坏的外设部件要及时维修、更换、并向保卫处报告备案。(四十一)、经济承包单位和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及租赁、借用校区房产的单位与个人,其消防经费自行解决。校属非经济承包单位的消防经费由校区统一安排。消防器材的配备、维修一律由保卫处负责办理。四、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四十二)、安全防火检查的目的在于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安全防火检查要坚持经常化、制度化。安全防火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用火、用电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防火情况;2、建筑结构、平面布局、电源、水源、道路是否符合防火要求;3、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4、消防组织是否健全;5、各项安全防火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6、消防设备、设施是否完整好用,配备是否合理;7、消防通道是否畅通;8、群众对安全防火工作的思想认识程度与意见要求。(四十三)、安全防火检查要有文字记载,应详细记录检查时间、部位、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等。检查记录须妥善保管。(四十四)、安全防火检查的主要形式:1、校区联检:由校区安全防火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安全防火委员会成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一般每学期检查四次;2、各单位互检:由校区安全防火委员会或保卫处组织有关单位领导参加,一般每季度检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