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安全生产管理讲座(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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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温州市交通建设集团安全生产讲座)杨代奇副教授温州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Tel88286618胡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摘录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关键是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加强用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认清安全生产形势一、全国安全生产形势2003年以前,事故起数和死亡的总人数是上升的,2002年共死亡近14万人。平均每天死亡381.9人,平均每小时死亡16人。2004年事故死亡人数继续略有下降。2005年全国各类事故为71.79万起。死亡人数为12万7千人,与2004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10.7%和7.1%。。认清安全生产形势(二)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据统计,2004年全市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8238起,死亡1039人2005年全市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7910起、死亡957人、直接经济损失4615.56万元,同比分别下降26.17%、17.85%、37.72%,其中,工矿企业事故83起、死亡89人、直接经济损失1390万元。同比分别下降35.15%46.06%、23.83%,死亡减少61人,认清安全生产形势三、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首先,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第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不断健全。第三,不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第四,建立安全生产问责制。安全生产形势总的估价是在稳定中开始略有好转。认清安全生产形势四、存在问题问题严重、形势严峻,事故多发势头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2004年全国因为各类事故死亡13.67万人,伤残70多万人,如果加上职业危害的话,一年就有近百万的家庭因为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了不幸。我国平均每天死亡368人,每小时死亡15.6人。认清安全生产形势与国外事故情况的对比我国GDP13.6万亿元,1亿GDP死亡1个人,是美国的20倍;全国人口不算港澳台13.2亿人,一万居民里要死一个人,是美国的2.6倍。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是第一位的,大概是10.6万人,全国的各种车辆、各种机动车,包括农用机车、摩托车1.1亿辆,万车死亡率10人,是美国的6倍,是日本的10倍。去年,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全国129起,3天一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去年14起,一个月一起。可见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没有得到遏制,而且事故的损失据统计全年是2500亿,占了GDP2%。认清安全生产形势与国外事故情况的对比我国安全生产事故在世界上属事故多发的国家,以道路交通和煤矿事故为例:道路交通事故——2002年死亡11万人,占事故总数的78.5%,平均每天死亡300人,我国汽车占有量为世界的2%,但死亡人数为世界的15%认清安全生产形势与国外事故情况的对比煤矿事故——我国煤年产量为9.89亿吨;死亡5798人(据具规模企业统计);百万吨煤死亡率5.86。美国同一年产煤9.92亿吨,死亡38人。我国是美国的152倍。与其他国家相比如下:波兰百万吨煤死0.23以下,南非百万吨煤死0.23,俄罗斯是0.7以下,印度百万吨煤死亡0.5以下认清安全生产形势五、安全生产形势严竣的原因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有深层次的原因、浅层次原因,有历史原因、发展中的原因,概括讲有以下几条:第一,经济快速增长,增长方式落后。经济快速增长给安全生产带来了挑战第二,长期投入不足,安全欠帐严重第三,行业管理弱化,企业管理滑坡第四,农村劳动力转移,缺乏安全教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事故案例温州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电话:13868691566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宪法》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所做的规定有: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任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均不得与这二项原则相违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该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和劳动法律体系的母法,是制定和执行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的依据。同时,它以国家意志把实现劳动者的权利建立在法律保证的基础上,既是劳动者在劳动问题上的法律保障,又是每一个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规范。该法共13章107条,与安全生产有关主要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种作业的上岗要求及劳动者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第55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劳动法》第56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劳动者负有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义务;负有及时报告劳动过程中险情的义务;负有接受安全卫生教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条件及劳动防护用品《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是安全生产方面发生责任事故时有关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等费用。《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是由受害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1、职业中毒2、尘肺病3、物理因素职业病-包括中暑、振动病、放射性、辐射等疾病。4、职业性传染病5、职业性皮肤病-包括各种皮炎6、职业性五官疾病-包括噪声病等7、职业性肿瘤-白血病等8、其他职业病-包括化学灼伤等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该法共7章79条。本法的调整范围限定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职业病,同时,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安全生产是我们国家的一项重大政策,也是管理生产企业的重要原则之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保证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搞好企业的经营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实施,它的公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影响深远的一件大事,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进入到一个新阶段。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定义: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安全生产意义:确保员工安全健康、保障企业生产持续、稳定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一、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二、促进生产和经济的发展三、促进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1、立法目的与宗旨: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制定本法”2、适用范围: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安全生产,适用本法”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国有、集体,也包括个体工商户,体现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共同原则3、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第三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法》4、安全生产的职责: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17条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5、安全教育培训(20、21、22、23条)《安全生产法》规定以下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具备资格上岗:一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二是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员三是特种作业人员四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6、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法》29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测,保证正常运转。1、知情权,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2、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批评、检举、控告权,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4、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的权利5、紧急避险的权利,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6、获得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的权利。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8、获得事故伤害赔偿的权利,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7、从业人员的权利【】8、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1、自觉遵章守纪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危险报告义务,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80、81、82条规定: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为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实施降职、撤职、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二、吸取教训、总结经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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