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人身死亡补偿办法(试行)》关于执行《四川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人身死亡补偿办法(试行)》的有关问题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张列加为有效遏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省领导的要求,我厅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等部门,代省政府草拟了《四川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人身死亡补偿办法(试行)》,该文件已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即将下发各地执行。根据会议安排,我就该文件的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及执行中要注意的问题,作个发言。一、制定《四川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人身死亡补偿办法(试行)》的必要性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形势同全国一样总体趋于稳定好转,但安全事故发生的数量和经济损失的程度仍然较大,特别是煤矿企业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仍然较为严峻。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企业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投入不足,给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中死亡人员待遇问题处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杜绝或减少不安全行为发生,促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省政府领导责成我厅研究起草“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人身死亡补偿办法”,保障因工死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全社会的和谐稳定。在目前国家尚未制定颁发全国性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人身死亡补偿办法的情况下,有5、6个兄弟省已出台煤矿开采企业井下因工死亡人员的补偿办法,明确了较高的待遇标准(如山西省去年规定每人死亡补偿20万),已在全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因此,这次起草,我们除借鉴兄弟省的作法以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在草拟“补偿办法”过程中,我们注意把握好三条原则:一是统一全省煤矿企业因工死亡人员的补偿政策规定;二是提高井下生产作业中因工死亡人员的补偿待遇;三是有利于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整个起草过程,我们反复听取省政府法制办、省安监局、省经委、?〔普》ㄔ骸⑹」せ岬仁〖恫棵诺囊?见。目前,这个文件即将在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能集团龙滩矿井“10.4”特大事故的处理赔偿中,予以兑现执行。二、《四川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人身死亡补偿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补偿办法”主要涉及?饺龇矫娴哪谌?:(一)关于“补偿办法”的适用范围。“补偿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所有煤炭生产、基建企业,在井下生产作业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因工死亡的人员。也就是说具备三个条件可以适用“补偿办法”:第一,煤炭的生产、基建企业;第二,井下生产作业中发生的伤害;第三,属于因工死亡的。(二)死亡人员的补偿标准及计算办法。“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煤炭生产、基建企业井下生产作业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因工死亡的人员,其死亡补偿金不得低于20万元,这是最低标准,不得低于,但可以高于。死亡标准怎么计算?主要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来确定。按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因工死亡人员应享受三项待遇,即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经测算,丧葬补助金一般在0.5-0.6万元之间,一次性死亡补偿金一般在5一-6万元之间,供养亲属为l人的抚恤金在6-7万元、2人的在l2-14万元、3人的在18-21万,因工死亡人员三项待遇总额一般在l2万元以上,其中,如供养亲属3人以上的补偿费用可超过20万元。第三条第(二)项还规定了因工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具有选择权,愿意选择一次性领取死亡人员补偿待遇的,可以一次性领取死亡补偿待遇,死亡人员补偿待遇按规定计算后总额低于20万元的要补足到20万元。(三)死亡人员补偿费用的支付渠道。“补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因工死亡人员补偿费用的支付渠道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如果煤矿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其死亡人员补偿待遇费用,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工?吮O仗趵饭娑ù庸ど吮O胀吵锘鹬Ц丁H绻嚎笃笠得挥胁渭庸ど吮O盏?,由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即煤矿企业支付;二是按照《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后总额达不到20万元的,由事故单位补足到20万元。三、执行《四川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人身死亡补偿办法(试行)》需要注意的问题(一)该文件只适用于全省境内所有煤炭生产、基建企业井下生产作业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因工死亡的人员补偿待遇,煤炭企业井上生产作业中因工死亡的人员补偿待遇不能执行“补偿办法”。煤炭生产、基建以外的企业(如非煤矿山、建筑、运输等生产经营企业),其因工死亡的人员补偿待遇不得执行“补偿办法”。(二)“补偿办法”规定因工死亡人员补偿待遇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若工伤保险待遇计算额度不足20万元的,由煤矿企业补足。煤矿企业在参加政府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同时,可以参加商业保险的雇主责任保险等补充保险,以补充因工死亡人员20万元的补偿费用来源。(三)“补偿办法”是在当前严峻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下制定的一个特殊的政策文件,它既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辛,但又不同于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补偿办法”正是依据这一精神作出的特殊规定。但由于“补偿办法”只适用于全省境内的煤炭生产、基建企业,其它生产经营(如非煤矿山、建筑、运输、烟花爆竹等)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因工死亡人员的待遇,仍然要按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处理。“补偿办法”在全省施行后,一些非煤企业可能提出“同是因工死亡职工,为何补偿待遇不一致”的意见。因此,对其它生产经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因工死亡人员的补偿待遇问题,要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以维护全省社会的和谐稳定。发表时间:2005-10-2015:15:32点击:97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