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了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认真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是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的建设项目,以及原有的产品装置基础很小,建设后其新增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产品装置固定资产(原值)三倍以上的建设项目,包括现有企业和拟依法设立的企业的新建项目;改建项目,是指为了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降低消耗和成本,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包括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项目;扩建项目,是指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在厂内或其他地点增建的主要工程装置、独立的生产线的建设项3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是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和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二、所有建设项目中,涉及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活动部分,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活动部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中,涉及石油、天然气储存活动部分,成品油等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及其辅助储存的建设项目,均适用于《办法》。三、除《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暂时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安全许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企业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暂时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安全许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建设单位可以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4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五、在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规范或者标准出台前,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的安全评价,暂时参照安全标准《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暂时分别参照《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规范或者标准出台后,建设项目设立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不再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六、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由中央企业(总部)负责提出;中央企业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申请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非中央企业或者新设立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申请,由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单位负责提出。七、建设单位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时,要提交《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一式3份和由经办人签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见附件1)2份。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后,再按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5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求,提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八、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建设单位向与《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部门提出申请;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存在的能够在申请时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全部补正的,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为收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的全部文件、资料的当天。九、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将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改造与建设项目的建设同步进行。否则,不予受理这类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十、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要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6设施设计专篇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及建设项目现场,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安全对策及建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配备与运行、事故预测与对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演练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能否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安全生产的需要。十一、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采取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集中审查的工作方式;对于国内没有生产(储存)、大型联合生产、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和在组织专家集中审查时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赴建设项目现场核查。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采取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审查的方式。十二、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前,要通知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审查。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要根据审查内容的需要,通知承担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协助审查。十三、对于需要通过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的建设项目,要充分考虑建设项目规模、危险程度和工艺路线等因素,邀请熟悉建设项目涉及的不同专业且具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实践7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于国内已有多家同类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的建设项目,被邀请的专家不得与建设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十四、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如果保证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后可以解决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则可以原则通过审查,同时提出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和报告整改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后,再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审议和作出决定。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时间内。十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要经过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确认同意,才能向《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报送。建设单位在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中《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前,增加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签发表(见附件2)和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确认表(见附件3),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和盖章后,直接寄送即可。在报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同时,建设单位还要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8见书、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等的复印件。十六、属于联合生产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其他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十七、对于《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是要求安全评价机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中,表述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可能发生的事故预测与对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等情况的评价情况。十八、在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之后和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安全生产许可之前,如果建设项目变更了建设单位,则变更后的建设单位要在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其基本情况报送与《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十九、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有效期分别为2年,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自动失效。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机关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时,要在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上注明有效期。9二十、对于已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如果在2006年10月1日前已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则不再按照《办法》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如果在2006年10月1日前未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则按照《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处理,并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对于在建的建设项目,如果已经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令第3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7号)的规定,取得了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使用)等三个阶段相应的安全许可,则所取得安全许可都视为有效;如果建设项目仅取得了前一阶段的安全许可,则建设项目下一阶段的安全许可,要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二十一、在取得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如果出现由建设单位以外的单位造成的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问题,建设单位要积极主动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情况反映后,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建设单位反映的问题。二十二、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中,不再执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和《建设项目(工程)劳10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原劳动部令第10号)。同时,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3〕56号)、《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58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工作的复函》(安监管司办字〔2004〕148号)。二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国家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办法》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商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审查、批准具体办法;也可根据《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制定或者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实施细则或者意见。11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申请单位:送出时间接收单位:接收时间序号申请文件、资料名称数量备注123456789送件人签字联系电话:收件人签字联系电话:说明:注:需要提供一式2份。12附件2建设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经济类型联系电话传真电话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负责人意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处)年月日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经济类型联系电话传真电话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处)年月日13附件3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经济类型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资质级别经营范围证书编号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意见:(加盖公章处)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安全设施施工单位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经济类型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资质级别经营范围证书编号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意见:(加盖公章处)负责人:(签字)年月日监理单位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经济类型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资质级别经营范围证书编号法定代表人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