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安全衛生管理規章本校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八十八年第三次安全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校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八九)勤技總字第0三0九號函頒96年1月31日本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防止本校所屬各實(試)驗室、實習(試驗)工廠等工作場所之職業災害,保障教職員工之安全與健康,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條訂定本管理規章。第二條本規章之適用範圍包括本校各系(科)所屬之實(試)驗室、實習(試驗)工廠及其他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適用之相關場所(以下簡稱適用場所)。第三條本規章所稱適用場所內之負責管理業務者稱為適用場所負責人。第四條本校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規定設置之安全衛生組織如下:一、安全衛生委員會。二、環境安全衛生組。第二章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第五條安全衛生委員會為本校安全衛生最高諮詢單位,研議、協調及建議本校場所安全衛生有關事項。由委員若干人組成,成員如下:一、校長、總務長、教務長、各系(科)主任、營繕組組長、事務組組長等為當然委員。二、安全衛生人員。三、醫護人員。四、各系(科)代表。委員任期為二年,以校長為主任委員,總務長為副主任委員。第六條安全衛生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總務長為召集人,由校長或指定代理人擔任主席,研議下列事項並置紀錄:一、研議安全、衛生有關規定。二、研議安全、衛生教育實施計畫。三、研議防止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之危害。四、研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五、研議健康管理事項。六、研議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有關事項。第七條本校之安全衛生管理組織系統如下表:(安全衛生委員會)當然委員推派委員校長教務長、總務長、各系(科)主任各系(科)教師2、事務組長、營繕組長、環安組長及相關職員代表、安全衛生人員、醫護人員----------------------------------------------------------------------------------------------↓環境安全衛生組↓適用場所系(科)主任↓適用場所系(科)負責人第八條校長或指定代理人之安全衛生權責:一、制定安全衛生管理政策。二、綜理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三、責成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執行安全衛生事項。四、責成安全衛生人員執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五、其他法定安全衛生事項。第九條環境安全衛生組為本校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辦理事項如下:一、釐定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二、規劃、督導各部門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三、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四、指導、監督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五、規劃、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六、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七、督導職業災害調查及處理,辦理職業災害統計。八、向校長提供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九、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第十條各系(科)主任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應辦理事項如下:一、釐定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二、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三、自動檢查及其他有關檢查督導事項。3四、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五、提供改善工作方法。六、擬定安全作業標準。七、教導及督導所屬依安全作業標準方法實施。八、其他校長交辦有關安全衛生管理事項。第十一條各系(科)適用場所負責人權責:一、辦理該系(科)主任交付之安全衛生事項。二、擬定所屬適用場所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三、管制人員進出該場所。四、擬定各系(科)自動檢查計畫。五、督導於該場所內之人員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相關安全衛生法令規章之規定。六、當該場所內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應即要求該場所內人員停止作業、並退避至安全處所。七、執行各系(科)適用場所之安全衛生檢查計畫並作成紀錄備查,該場所內之環境、機械、儀器、設備之安全衛生狀況,發現有潛在安全衛生問題立即向上呈報。八、有關意外事故之緊急處理及職業傷病調查。九、其他有關安全衛生管理執行事項。第十二條醫護人員權責:一、勞工健康教育及衛生指導之策劃與實施。二、職業傷病及一般傷病之診治及急救有關事項。三、勞工預防接種、保健有關事項。四、協助雇主選配勞工適當之工作。五、健康檢查及體格檢查有關事項。六、職業衛生之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七、協助校長及環安組實施工作環境之改善。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第十三條適用場所之作業人員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如下:一、遵守本校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二、接受健康檢查之義務。三、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義務。第三章自動檢查之實施第十四條本校適用場所之機械、車輛及設備,各系(科)適用場所負責人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實施定期檢查。第十五條本校適用場所之設備,各系(科)適用場所負責人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實施重點檢查。4第十六條本校適用場所之機械、設備,各系(科)適用場所負責人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實施作業檢點。第四章罰則第十七條本校適用場所內之作業人員違反下列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情形之一時,得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規定,函送台中縣政府處以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一、不遵守本校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二、無故不接受必要之健康檢查。三、無故不接受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第五章附則第十八條本管理規章經安全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第十九條本管理規章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