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报告【参考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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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报告【参考5篇】岁月如风一样无痕。谁也抓不住,风的尾巴,新工作也会有许多挑战,就需要我们准备写这一段时间工作总结了,总结能使我们认识自身、了解自身。怎样才能让自己的工作总结不至于太平庸?于是,网友为您收集分享的“外部报告【参考5篇】”,可以继续下载收藏!外部报告篇【第一篇】为规范专职外部董事履职行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专职外部董事日常履职情况,加强工作管理,根据《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履职记录内容专职外部董事履职记录主要包括:(一)出席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列席其他有关决策会议和专题会议的情况(见附表1、附表2)。具体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名称、议题、表决情况、发言要点、与市国资委沟通情况等。(二)开展调研情况(见附表3)。具体内容包括调研时间、调研对象、调研方式、调研内容等。(三)遵守纪律情况(见附表4)。具体内容包括遵守廉洁自律、工作纪律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四)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情况(见附表5)。具体内容包括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否被采纳、取得的工作成效等。(五)参加培训情况(见附表6)。具体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主办单位等。(六)其他履职情况(见附表7)。主要记录参与市国资委组织的业务调研、专项工作等情况,具体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题等。二、履职记录的报送与管理(一)履职记录报送建立专职外部董事履职记录报送工作责任制。其中,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由任职企业负责填写,经专职外部董事签字确认后报送;第(四)、(五)、(六)项内容由专职外部董事本人负责填写和报送。专职外部董事履职记录每半年报送一次。(二)履职记录管理市国资委负责专职外部董事履职记录的收集、审核和保管,建立专职外部董事履职工作台账。三、其他事项(一)任职企业董事会办公室应主动加强与市国资委和专职外部董事的沟通,记录专职外部董事履职情况,确保专职外部董事履职记录填报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二)任职企业和专职外部董事应当对履职记录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未按要求填报履职记录或填报履职记录不实的,市国资委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三)履职记录是专职外部董事日常工作情况的重要体现,是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四)本制度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外部报告篇【第二篇】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作为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我们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和要求,在工作中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忠实、勤勉、尽责的履行职责,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作用,有效保证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公司运作的规范性,较好维护了公司规范化运作及股东的合法利益,认真履行了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尽的义务和职责。现将2016年度任职期间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1、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吴燕,中国国籍,女,69岁,独立非执行董事,西安交通大学锅炉设计与制造专业毕业。吴女士曾任核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技术员;天津市劳动局技术员;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副处长、处长;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处长、助理巡视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助理巡视员;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秘书长、秘书长、现任该委员会顾问。吴女士2014年起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刘宁,中国国籍,男,58岁,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律师。刘先生自1984年取得律师资格并开始从事律师执业二十余年来,曾办理诸多有代表性的案件和法律事务,并参与立法及其他工作。刘1先生曾任天津东方律师事务主任、北京市公元律师事务主任,现任北京市公元博景泓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民盟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食品药品产业发展与监管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政协北京市海淀区第八届委员会委员;民盟北京市委委员;民盟北京市委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工商联执委。刘先生2014年起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杨晓辉,中国国籍,男,48岁,独立非执行董事,本科,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非执业会员)、高级会计师。杨先生曾任北方工业大学教师,中恒信、中瑞华恒信、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副总经理及合伙人,并曾兼任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技术委员会委员;现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先生2014年起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樊勇,中国国籍,男,44岁,独立非执行董事,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樊先生曾就职于青海证券投资银行部主管;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佛尔斯特(北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投资部总经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总监;中德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现任北京易汇金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创始合伙人。樊先生2014年起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2、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我们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不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不存在可能妨碍我们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我们没有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因此,我们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2016年度,作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我们认真行权,依法履2职,充分发挥了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作用,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事项,较好地维护了公司规范化运作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二、参加会议情况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在召开董事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前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详细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会议上,我们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2016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次股东大会、12次董事会(其中: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8次、通讯方式召开会议4次),我们出席情况及表决如下表:1出席董事会情况:本年应参以通讯是否连续两出席股是否独亲自出委托出缺席次董事姓名加董事会方式参次未亲自参东大会立董事席次数席次数数次数加次数加会议的次数吴燕是127410否1刘宁是127410否1杨晓辉是127410否1樊勇是125430是02对公司有关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董事姓名是否独立董事提出异议的事项提出异议的具体内容备注吴燕是无无—刘宁是无无—杨晓辉是无无—樊勇是无无—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一)关联交易情况:1、2016年1月19日,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拟提交3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如下:⑴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北京京国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明晖天海股权符合公司经营业务及长远战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着公平交易和市场化原则,定价客观、公允、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⑵我们同意将公司关联交易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⑶审议公司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2、2016年1月26日,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过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公司关联交易的协议,这是对公司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规范。⑵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北京京国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明晖天海股权符合公司经营业务及长远战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着公平交易和市场化原则,定价客观、公允、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⑶在审议和表决的过程中,关联董事夏中华先生、金春玉女士、付宏泉先生回避表决。该等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3、2016年1月29日,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4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地事前审核。公司已将上述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扩大上市公司的业务范围,降低目前业务相对单一的经营风险,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增强盈利能力。本次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未发现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及有关文件。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4、2016年2月3日,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北京京城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鉴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5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对本次交易调整后的方案进行审议,在提交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前,本次交易调整后的相关议案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公司对本次交易重新履行了决策程序,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也相应调整,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⑵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拟购买的资产进行初步评估。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参考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资产评估结果,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⑶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本次交易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公司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⑷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公司股东大会、北京市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北京市商委等有关审批事项,已在《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⑸本次交易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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