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测科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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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科安全生产责任制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1地测科安全生产责任制地测科是负责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部门,具体负责矿井地质、水文地质、井上下测量、储量、三量管理等工作,在矿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按时、按规定完成各项地测防治水工作,确保矿井生产安全。一、岗位职责第1条负责矿井范围内地测资料的研究、分析、搜集和整理,积极引用和推广新技术、新设备,并加以发展、创新,提高矿井地测工作的技术水平,解决影响矿井生产和建设中的各种地测问题。第2条研究、分析矿井煤系地层、地质构造、煤层和煤质的变化规律,查明影响矿井生产和建设的各种地质因素,进行地质勘探、地质观测、编录和综合分析工作,提供矿井生产和建设各个阶段所需的地质资料和报告。第3条做好矿井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补充勘探、矿区供水、专门防治水工程、水情水害分析预测、防探水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为矿井生产和建设提供所需的水文地质资料和专门报告。第4条建立井上、下测量控制系统,并做好保护工作,测绘各类图纸,开展矿区地表与岩层移动规律、采矿沉陷工作的观测、分析、研究、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各类保护煤柱和“三下”压煤开采的设计、实施。第5条查清矿井资源情况,调查、研究矿井伴生矿产的赋存2情况和利用价值,定期计算和核实矿井储量,掌握储量动态变化及开采损失情况,提高储量级别,寻找煤炭资源,扩大矿井储量,及时提出合理开采和利用资源的意见。定期进行矿井“三量”的统计和分析,正确反映矿井采掘现状,为矿井生产和建设提供依据。第6条积极协助矿长、总工程师、地测副总、防治水副总搞好地测防治水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落实工作。第7条负责矿区相邻煤矿的调查工作,掌握其开采动态,及时查明影响矿井安全生产因素,并提出处理防范措施。第8条负责各类地测资料的管理、上报和存挡工作。第9条负责各类地测仪器、工具的购买、管理、定期检测、校正和维修工作。第10条负责组织地测人员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业务素质。第11条配合有关部门对各类地测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第12条参加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生产计划的审查工作。第13条履行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岗位职责。二、责任追究第14条未按规定进行地测资料的收集、研究、分析整理工作,而影响矿井正常安全生产的,地测科负主要责任。第15条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矿井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补充勘探、专门防治水工程和进行水情水害分析预测预报工作,地测科负主3要责任。第16条未按规定进行地测防治水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地测科负重要责任。第17条未按建立井上、下测量控制系统,并做好保护工作,测绘各类图纸,开展矿区地表与岩层移动规律、采矿沉陷工作的观测、分析、研究、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地测科负重要责任。第18条未按规定查清矿井资源情况和定期进行储量核实工作,储量动态变化及开采损失情况掌握不准确,或违反储量管理规定,造成不合理损失的,地测科负主要责任。第19条对相邻矿井调查不及时,出现相邻矿井超层越界开采,威胁矿井安全的,地测科负主要责任。第20条各类地测资料由于管理不当,出现资料丢失或泄露资料秘密的,地测科负重要责任。第21条各种地测仪器、设备人为损坏或丢失的,地测科负主要责任。第22条出现地测事故不积极配合调查组进行调查,破坏或藏匿有关资料的,地测科负重要责任。地测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地测副总工程师是地测防治水专业技术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工作,对地测防治水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地测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地测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矿4长、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地测技术管理水平。一、岗位职责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规定》、《煤矿测量规程》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审核审查有关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第2条协助矿长、总工程师认真编制好长远规划和年度作业计划,保证矿井的正常生产连续。第3条协助矿长、总工程师认真抓好地质、水文地质、测量、储量管理等有关方面的安全技术管理。第4条组织全矿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大检查、搞好技术监督,促进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全面展开。第5条协助矿长、总工程师搞好每年一次的矿井避水灾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确保演练成功。第6条协助矿长、总工程师进行地测防治水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第7条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提高地测防治水科技水平,对井下地质、水文地质、测量、储量等工作进行安全技术管理和业务指导。第8条认真总结在地质、水文地质、测量、储量、“三量”等技术管理方面的工作。第9条积极完成各项安全考核指标,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正5常进行。第10条完成上级部门、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第11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第12条履行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岗位职责。二、责任追究第1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第14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5条未及时组织煤矿地测防治水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过直6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16条地测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地测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17条地测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地测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第18条未及时组织人员认真编制地测防治水长远规划和年度作业计划,或编制措施不合理,地测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第19条未组织全矿地测防治水季度安全质量大检查、搞好技术监督,地测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第20条未组织人员认真编制避水灾应急演练措施,不按规定进行矿井避水灾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第21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出现水文地质情况异常,未及时组织人员现场分析,制定方案措施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第22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地测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第2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7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是防治水专业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管理工作,对矿防治水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防治水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矿长、总工程师和地测副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水平。一、岗位职责第1条在矿长、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矿井地测防治水日常管理工作。第2条负责制定地测防治水专业管理制度、技术要求和考核标准,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第3条负责制定矿井年度防治水计划及中长期防治水规划。第4条负责矿井重大防治水方案设计及重大探放水设计。第5条负责水文地质专业的技术管理和业务保安工作。第6条负责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工作,及监督检查标准化工作进展情况。第7条负责水文地质资料、技术报告、水文技术总结的审核工作。第8条负责地质隐患排查,并督促落实。第9条负责地测防治水新技术的开发,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推广使用新工艺、新设备。第10条负责组织地测防治水专业会议,进行重大水害分析,8研究防治办法。第11条参加有关水害事故的追查分析和处理工作。第12条负责水文地质专业职工的培训工作。第13条履行好《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岗位职责。二、责任追究第1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第15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6条未及时组织煤矿防治水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9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17条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防治水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18条防治水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第19条未及时组织人员认真编制矿井防治水长期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0条未组织全矿防治水技术人员每季度防治水隐患排查工作,搞好技术监督,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1条未组织人员认真编制防治水施工技术措施,不按规定进行开展矿井防治水施工等工作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2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出现水文地质情况异常,未及时组织人员现场分析,制定方案措施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10追究刑事责任。地测科科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地测科科长是进行煤矿地质测量、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在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地测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开展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按照《矿井地质规程》和《煤矿测量规程》及其它规定,按时、准确完成地质测量各项工作任务。第3条建立煤矿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第4条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5条建立健全各种地质测量图纸和相关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实行档案化管理。第6条及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7条按时编制、提供地质说明书,并按规定报批,地质说明书要便于指导设计、规程的编制和指导生产。第8条及时安排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11定之内。第9条组织检查地面水害及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及时发现隐患。第10条负责排查煤矿水文地质、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并组织落实解决措施。第11条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通知施工区队采取相应措施。第12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3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第14条履行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岗位职责。二、责任追究第1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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