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具体实施方案2024/X/XX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根据国务院、省州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和统筹协调的基本原则,在全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使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促进行政机关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大幅提升,提高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切实维护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合法权益。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一)加强事前公开1.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及其他类别的权责清单,公开行政执法主体、职权名称法定依据、实施机构、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等信息,并实行动态调整。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职责,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相关事项和内容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二)规范事项公示1.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要出示执法证件,主动亮明身份,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执法。2.依法告知权利义务。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依法出示并送达相关执法文书。(三)加强事后公开1.执法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将检查(抽查)结果、行政执法决定等行政执法结果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自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3.依照相关规定,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年报要求,局机关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执法信息统计数据报相关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一)进一步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各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以及执法记录的管理和使用等,建立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工作机制。(二)完善文字记录。统一使用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三)规范音像记录1.增加执法记录仪及配套设备数量,对现场执法活动、查封扣押、行政强制、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全程音像记录。对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等执法活动要设置专门办案场所,并配置录音、录像设备。对取证、听证活动全程录音录像。2.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音像记录的执法事项、环节、记录设备、存储方式等。(四)严格记录归档1.建立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存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全部案件和执法行为均有据可查。2.按照国家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相关规范标准,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3.加强执法监督,通过开展案卷评查、案件审查、对执法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执法薄弱环节,改进执法工作,依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一)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审核机构人员和责任,明确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法制审核的具体程序、方式和时限等内容。(二)明确审核机构和审核人员1.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机构为政策法规股。有关股室按照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提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并准备相关审核材料。2.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10%,安排专人对不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执法行为进行审核。3.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确保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三)明确审核范围1.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按照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都要进行法制审核。2.结合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按照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编制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四)明确审核内容1.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素清单,重点包括执法主体、人员、权限、程序、事实、证据、依据、裁量等方面内容。2.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重点内容: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相对人是否有法定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执法是否拥有执法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五)明确审核程序和责任1.法制审核是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必经程序,没有经过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编制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协调机制。2.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应当在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完成对案件的调查审查工作,形成拟作出行政决定的意见后启动。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列明理由和依据并与法制审核机构协商沟通,经协商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或提请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当先进行法制审核。3.法制审核的时间计入行政执法办理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五、加大组织保障力度(一)加强组织保障。建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局机关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职能由拥军优抚与政策法规股承担,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推动、情况交流等工作。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负责人要充分履行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抓好本部门组织实施工作。(二)健全制度保障。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三)加强队伍保障。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组织专题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落实“三项制度”执行能力,不断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的培养,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及时对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库数据信息进行更新。建立本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