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回避制度_申请回避的事由【范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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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夫妻回避制度_申请回避的事由【范例5篇】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夫妻回避制度_申请回避的事由【范例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夫妻回避制度申请回避的事由【第一篇】申请人:xx市xx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街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被申请人:xxx,女,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助理案判员,在审理申请人诉xx市xx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担任审判员。请求事项及理由:据悉,被申请人xxx与本案被告xx市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是xx关系。为避免本案不公正审理,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必须回避,现申请xxx回避。请人民法院审查,更换审判员审理本案。2/8xx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人:xx市xx公司(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xxxxx年xx月xx日夫妻回避制度申请回避的事由【第二篇】申请人:西安市雁塔区杜城小学六年级学生刘越(11岁)身份证号码:代理人: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办杜城16组刘振忠(刘越之父)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常务副局长张斌身份证号码:鉴于由副局长张斌主持领导对本案的第六次调查处置过程与西公(雁)决[20xx]1090号、10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均违反《xxx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四十一条之规定,并有故意对抗杜航伟局长关于本案的批示和组织、因此申请张斌对本案的处置过程一律回避,其犯罪线索另行举报。一、作为分管分局法制科的常务副局长,对戈军、常来朝在本案复议过程的违法犯罪活动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和包庇、纵容之嫌疑,二、由副局长张斌主持领导对本案的第六次调查处置仍有3/8片警刘锁民参加,对于杜巍、孙黎明、李永辉、孙春虎等人抢劫、殴打杜城小学生的集团犯罪线索不调查,对于本案2次报警处置的真相不调查,对于分局民警王明勇、王养维、戈军、田来朝的犯罪行为不调查,查处结果竟与高家华一样,作为被申请人的雁塔分局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做出了与市局复议前基本相同的决定,这次由胡伟田局长当面指示、张斌亲口承诺的派专人直查后向局党委汇报肯定会公平的调查工作恰恰成为张斌欺骗分局党委、欺骗受害小学生有力的罪证。三、近期在分局上访的四起案件均与张斌有关,其中电子城所、西影路所各两起,我因西影路所未给田来朝做笔录多次去过西影路所,其中西影路一起案件的受害方一直在找副局长张斌要求依法处理,本月13日我已当面向胡局长、副局长张斌和阎科长口头申请其回避,而张在10月14、15日两日一会要求我书面申请,一会又请求原谅让他再负责调查一次,根据《xxx警察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特别书面申请其回避。此致:夫妻回避制度申请回避的事由【第三篇】申请人:钱××,女,××年××月××日出生,×族,××省××市人,本市××公司职员,住本市××路××号。请求事项:申请人因诉本市齐某××罪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申请本案审判员樊××回避的决定”,现提4/8出复议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复议,变更原决定。事实及理由:原决定认定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原决定认为:“××市齐某与本院审判员樊××不是兄弟关系,非近亲属,因此,申请樊××回避的理由不足。”这不符合事实。(事实应祥述,此略。)正是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齐××与樊××是亲兄弟,属法定近亲属关系,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提出了樊××应法回避的申请。原决定驳回请求人的申请是错误的。特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复议,依法变更原决定。××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钱××××年××月××日附:证人廖××,本市××公司职员,住本市××路××号。夫妻回避制度申请回避的事由【第四篇】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goldenpen——《劝学》荀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4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5/8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3日起施行。二○一一年六月十日法释〔2024〕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审判人员的诉讼回避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根据《xxx人民法院组织法》、《xxx法官法》、《xxx民事诉讼法》、《xxx刑事诉讼法》、《xxx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第四条审判人员应当回避,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等相关信息。第六条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6/8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主持调解工作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参与调解工作的人员的姓名、职务等相关信息。第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八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本条所规定的离任,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情形。本条所规定的原任职法院,包括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曾任职的所有法院。第九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第十条人民法院发现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相关诉讼代理或者辩护行为。第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法院纪检、xxx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7/8并将相关意见反馈给举报人。第十二条对明知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情形不依法自行回避的审判人员,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分。对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未责令其停止相关诉讼代理或者辩护行为的审判人员,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分。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审判人员以外的在编工作人员。第十四条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但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所规定人员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第十五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夫妻回避制度申请回避的事由【第五篇】襄垣县职业技术学校领导干部回避制度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xxx中央纪8/8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利益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为使我校领导干部在职务任免、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工资晋升、人事招聘、招生录取等方面与广大教职工公平参与竞争,在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上更好的坚持原则,严格按程序办事,推进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二0一二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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