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主办: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主讲教师张湘13755071748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一*法律体系及安全法律法规•2.1法律体系•2.1.1宪法•2.1.2法律•2.1.3行政法规•2.1.4部门规章•2.1.5工程建设标准•2.1.6国际条约法律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都属于此处所指的狭义的法律。法律•在法律层面上,《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是构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两大基础。•《建筑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部门法律,它的颁布施行强化了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保障。《建筑法》总计八十五条,通篇贯穿了质量安全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各方面因素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有力武器。《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建筑法》主要规定了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相应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建筑法》•《建筑法》确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将各种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的一种制度。“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中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做好安全生产的保证工作,既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上、技术上符合生产经营的要求,也要在组织管理上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并进行有效落实。《劳动法》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违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刑法》(1)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3)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规定主要包括: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的罚款;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委托,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处罚主体是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处罚对象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的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法是行政机关解决行政纠纷的法律。主要规定了行政复议的条件,包括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与参加人;行政复议的程序与规则。《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调整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行政诉讼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诉讼法,是保证行政法贯彻落实和发展完善的最重要的程序法,是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法,是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行政诉讼法》分11章75条,主要内容有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管辖、受理、审理和判决;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的证据、执行;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涉外行政诉讼等。案例分析•《秋菊打官司》故事梗概(原文复制于网上)•故事发生在中国西北一个小山村。•秋菊的丈夫王庆来为了自家的承包地与村长王善堂发生了争执,被村长一怒之下踢中了要害,整日躺在床上干不了活。秋菊是个善良有主见的女人,村长不肯认错,她便挺着大肚子去乡政府告状。经过乡政府李公安的调解,村长答应赔偿秋菊家的经济损失。当秋菊来拿钱时,村长把钱扔在地上,不甘受辱的秋菊没有捡钱,而又一次踏上了漫漫的告状路途。案例分析•县里的裁决与乡政府一样,秋菊不服,拖着沉重的身子又来到了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的判决也维持了县乡的调解与裁决内容。一心只为讨一个说法的秋菊又来到市里,这一次她找了律师,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结果败诉。于是倔强的秋菊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除夕之夜,秋菊难产,村长和村民们连夜踏雪冒寒送秋菊上医院。秋菊顺利地产下了一个男婴,秋菊与家人对村长感激万分,官司也不再提了。可当秋菊家庆贺孩子满月时,传来市法院的判决,村长被拘留。望着远处警车扬起的烟尘,秋菊感到深深的茫然和失落。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我国行政法规的名称,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的规定,一般称为“条例”、“规定”、“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2004年2月1日执行。•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有施工资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了保障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同时,为了改善作业人员的生活条件,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准入制度,是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大举措。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三年。《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事故报告•(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报告企业负责人。•(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3月29日起发布施行。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于2001年4月21日由国务院第302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规定对各级政府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预防、处理职责作了相应规定,并明确了对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进行追究的有关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了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决定》共23条,约6000字,分5部分,包括: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完善政策,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于1989年9月30日由建设部第3号令发布,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共5章21条,对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现场保护和调查程序作了相关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于1991年7月9日由建设部第13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要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贯彻了“预防为主”的方针,确立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