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方案为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促进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康复和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府办〔2022〕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工作方针,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工作格局,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落实责任,整合资源,标本兼治,有效预防和惩治拐卖人口犯罪,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和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反拐工作协调、配合、保障机制,推进法治反拐、协同反拐、科技反拐、全民反拐的工作模式,不断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协同化、科技化、社会化水平,形成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反拐工作格局。二、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文昌市反对拐卖人口行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反拐局际联席会议)。市反拐局际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民族事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乡村振兴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关工委等单位组成。市反拐局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市反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推动反拐工作各项措施落实,研究解决反拐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与省反拐厅际联席会议沟通协调。市反拐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制定本单位反拐工作方案,细化落实各项措施,有效预防和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确保被拐卖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康复和妥善安置,帮助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市反拐局际联席会议设总召集人和召集人各1名。总召集人由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由市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市反拐局际联席会议成员由各成员单位分管同志担任。市反拐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相关业务科室的干部为联络员。市反拐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自行调整,报市反拐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三、职责分工(一)防范工作1.市委政法委应当加强对预防犯罪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反拐工作纳入平安建设重点任务。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部署开展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将反拐工作纳入文昌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日常工作范畴,综合运用多种技术监控手段,系统打造“近海、岸线、岛内”三道防线,有效预防拐卖人口犯罪。2.公安机关应当推动完善拐卖人口犯罪发现机制,密切关注拐卖人口犯罪的形势、特点和动向,重点打击虚假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妊娠证明、境外妇女卖淫、组织介绍容留妇女卖淫等易发生拐卖人口的违法犯罪活动,重点关注农村地区存在重男轻女思想造成的拐卖人口现象,遏制拐卖人口犯罪的生存空间。加强对城中村等重点部位和娱乐场所、旅馆等重点行业流动人口管理。加强与社区、村(居)委会的密切联系,摸排和整治“买方市场”,依法惩处买方犯罪人,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犯罪。3.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弃婴的救助安置工作。加强街面救助,建立覆盖全面、协同到位、服务及时的救助管理网络,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和被利用、被强迫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发现疑似拐卖妇女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严格落实《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规章制度,做好收养登记管理工作。4.教育部门应当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所有适龄儿童特别是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工作,解决外来务工子女就学问题。加强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教学机构管理,将反拐工作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明确幼儿园、学校等单位教职工发现疑似拐卖儿童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鼓励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疑似拐卖儿童的情形,及时向学校或公安机关报告。5.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推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家庭教育指导、教职员工入职查询等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落实。加强与公安、教育等部门沟通合作,结合司法办案主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推动建立健全预防拐卖人口犯罪长效机制。依托法治进校园、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等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反拐法治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反拐防拐法治意识。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完善部门联动协作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发生拐卖人口犯罪的风险防控机制,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工作。7.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畅通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渠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行为,严厉打击使用童工违法行为。8.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进一步做好孕产妇出入院信息登记和身份核实,严禁以他人名义入院就医和分娩。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线索。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两非”,一经发现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9.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拐卖人口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工作,鼓励坦白、检举、揭发拐卖人口犯罪行为。采取措施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10.旅游和文化部门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加大对娱乐场所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营利性陪侍或为进入娱乐场所人员实施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的,以及存在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或为进入娱乐场所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移交案件。加大对含有低俗或者违法犯罪信息内容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移送拐卖人口以及实施性骚扰、性侵害未成年人等犯罪线索。11.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发展壮大乡村产业,为更多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创造条件,加大对脱贫地区妇女的扶持力度,开展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培训,不断拓宽增收渠道。12.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提高工作人员的反拐意识,采取措施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通过口岸、海上通道等渠道实施拐卖人口犯罪。13.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部门和群众团体应当在拐卖人口犯罪集中的地区开展专题教育培训,提高特殊群体的反拐意识和反拐能力。(二)打击、解救工作。1.公安机关应当持续组织开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专项行动,定期分析拐卖人口犯罪形势,研究完善打、防、控对策,加强对重特大和系列拐卖案件的督办、指导和协调。对拐卖儿童案件,实行“一长三包责任制”,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专案组组长,负责侦查破案、解救被拐卖儿童、安抚受害人亲属等工作。严格执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做好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团圆”系统和全国打拐DNA数据库的应用和录入工作。对被解救的拐卖儿童,要送还其亲生父母;对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解救儿童,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民政部门予以妥善安置,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净化网络生态空间,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拐卖人口等新型犯罪。2.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职责,从严惩治拐卖人口犯罪。对重大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对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等关联犯罪,坚决依法提起公诉,严厉打击惩处。3.审判机关应当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基本原则,依法审理拐卖人口刑事案件。对拐卖人口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多次参与、拐卖多人,同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坚决依法惩处。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受害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惩处。4.市反拐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完善拐卖人口犯罪线索发现和移送机制,畅通线索举报渠道,发现疑似拐卖人口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三)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1.民政部门应当完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和康复工作机制,及时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救助服务,配合做好DNA数据采集工作。对被拐卖受害人进行分类救助。对患病人员及时送医救治,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心理疏导和治疗服务;对户籍信息明确的人员提供返乡服务;对身份信息不明的人员提供多渠道寻亲服务。提升救助管理机构的寻亲服务技能,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寻亲服务。指导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履行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职责。按照被拐卖受害人的身心特点和必要需求提供饮食、住宿、医疗、通讯、返乡等救助服务,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对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一定期限以上仍未查明身份信息的被拐卖受害人,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请同级政府同意后,依法依规办理户籍登记,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社会保障政策。2.公安机关应当协同民政部门、妇联加强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并完善专门档案,跟踪了解生活状况,协调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适应新的生活。帮助身份信息不明确的被拐卖受害人查找亲属,教育、督促被拐卖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3.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被拐卖人口身心健康干预对策的研究,探索更为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法。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心理疏导和治疗服务。相关机构应当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残疾等级评定。4.教育部门应当确保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被解救儿童需要异地就学的,做好妥善安置。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做好心理疏导和跟踪回访。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有意愿参加培训的16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帮助其就业。6.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涉及被解救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案件,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7.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应当依职责维护被拐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其适应新环境新生活,顺利回归社会。(四)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1.宣传、网信部门应当加大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力度,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分阶段、有重点地开展反拐和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的法治宣传,提高群众防范意识,营造反拐工作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人民群众反拐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2.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反拐法治宣传纳入年度普法工作重点,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反拐意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和反拐法律法规纳入教育培训内容,提高开展反拐工作、办理拐卖人口刑事案件、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3.教育部门应当将反拐和防性侵纳入中小学、中职学校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提高少年儿童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学校应当发挥校园主阵地作用,通过校园电视台、广播、橱窗展板等形式,宣传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开展反拐安全教育活动。4.民政部门应当将反拐宣传教育纳入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指导村(居)委会,尤其是边远地区和偏远地区加强反拐宣传教育。指导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加大涉外婚姻登记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涉外婚姻风险提醒,不断提高涉外婚姻登记管理水平。5.交通运输、旅游和文化部门应当在火车站、汽车站、口岸、码头等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开展反拐专题宣传活动,并将反拐内容纳入日常安全宣传工作。交通运输行业、娱乐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