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成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伟铭。2008年12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施俊英,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红,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以成检刑一诉字(2009)第085号起诉书,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东、尹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伟铭及其辩护人施俊英、陈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孙伟铭自2008年5月购买一辆别克轿车以来,一直无驾驶证上路行驶,并有多次交通违法的记录。2008年12月1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孙伟铭醉酒后驾驶自己的川A43K66别克轿车从成都市成华区万年场“四方阁”酒楼送其父母前往火车北站,后又继续驾车沿成龙路前往龙泉驿区。当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孙伟铭在成龙路“蓝谷地”路口从后面撞上正常行驶的川A9T332比亚迪轿车尾部。事故发生以后,被告人孙伟铭为逃避处罚不顾公共安全,立即高速驾车往龙泉驿方向逃逸,并在窜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以超过每小时130公里的速度向右绕行强行超车后又向左迅速绕回,越过中心双实线,猛烈冲撞对面正常行驶的川AUZ872长安轿车,接着又迎面先后撞上川AKl769长安轿车、川AVD241福特轿车、川AMC337奇瑞轿车,直至川A43K66别克轿车不能动弹。造成川AUZ872长安轿车内驾驶员张景全、乘客尹国辉、金亚民、张成秀死亡,代玉秀重伤,公私财产损失5万余元。为支持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根据上述证据,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此,提请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惩处。在庭审中,被告人孙伟铭提出其不是故意犯罪的辩解。被告人孙伟铭的辩护人以被告人孙伟铭的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孙伟铭有自首情节等为由提出辩护意见,请求对被告人孙伟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被告人孙伟铭购买了车牌号为川A43K66的一辆别克轿车,之后在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无驾驶证驾驶该车,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2008年12月14日中午,被告人孙伟铭与其父母在位于成都市市区东侧的成华区万年场“四方阁”酒楼为亲属祝寿,其间大量饮酒。其后,被告人孙伟铭又驾驶川A43K66车送父母到位于成都市市区北侧的火车北站搭乘火车,尔后驾车折返至位于成都市市区东侧的成龙路,沿成龙路往成都市龙泉驿区方向行驶。当日17时许,被告人孙伟铭驾车行至成都市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从后面冲撞与其同向行驶的川A9T332比亚迪轿车尾部。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孙伟铭继续驾车往成都市龙泉驿区方向行驶。当行至限速60km/h的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越过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相向方向正常行驶的川AUZ872长安奔奔轿车、川AK1769长安奥拓轿车、川AVD241福特蒙迪欧轿车、川AMC337奇瑞QQ轿车,直至被告人孙伟铭所驾的川A43K66别克轿车不能动弹。造成川AUZ872长安轿车内驾驶员张景全及同车乘客张景全之妻尹国辉,金亚民和张成秀夫妻死亡,另一乘客代玉秀重伤,并造成公私财产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余元。公安人员接群众报案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孙伟铭挡获。经鉴定,事发前,川A43K66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km/h;被告人孙伟铭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按《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的规定,驾车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临界值为80mg/100ml即为醉酒驾车】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08年12月14日17时许,群众周全文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在成龙路“卓锦城”路段,一车牌号为川A43K66的车先后与多辆车发生碰撞,有人员伤亡。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成都市成龙路“卓锦城”路口附近,为双向六车道,中间为双黄中心实线,左右两侧各有一条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间为实体隔离绿化带,该路段全道路限速60km/h。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证实现场位于成都市成龙路“蓝谷地”路口,川A9T332车尾部有碰撞痕迹,后保险杠清晰印有43K66车牌印迹,该路口距“卓锦城”事故现场距离约1650m。4.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及尸检报告、尸检照片,证实:(1)张景全、尹国辉的全身受伤情况,并证实二人的死亡地点在从现场到医院的途中。(2)金亚民、张成秀的全身受伤情况,并证实二人的死亡地点在成龙路“卓锦城”路段。(3)张景全系驾车时被碰撞致颅脑、胸部复合性损伤而死亡。(4)尹国辉系乘车时被碰撞致颅脑、胸部复合性损伤而死亡。(5)金亚民系乘车时被碰撞致颅脑、胸腹部复合性损伤而死亡。(6)张成秀系乘车时被碰撞致颅脑损伤而死亡。5.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证实代玉秀的伤情为重型颅脑外伤、右额颞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创伤性湿肺、双侧胸腔积液、全身多处骨折。经治疗后左膝关节不能弯曲,左膝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50%以上,已明显构成肢体残废;骨盆骨折严重变形。代玉秀目前的伤情已构成重伤。6.唾液提取笔录及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证实经检验,提取的孙伟铭口腔拭子与川A43K66驾驶员座位气囊上血迹的DNA遗传标记一致。7.四川西华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1)经对川A43K66、川A9T332、川AUZ872、川AK1769车外部相关痕迹检验,分析认为,川A43K66车先与川A9T332发生追尾、之后又相继与川AUZ872、川AK1769车发生碰撞;(2)依据天网监控录像、现场图等测算,川A43K66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km/h;(3)经检验,未发现川A43K66车、川AUZ872车、川AK1769车事故前存在的安全隐患。8.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测试结果报告,证实经检测,川A9T332轿车后保险杠右侧附着物与川A43K66轿车前保险杠车牌上提取的漆片为同种类漆。9.涉嫌酒后驾车人员血样提取表及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证实2008年12月14日17时55分,在成都市空军医院抽取孙伟铭血液。同日经检验,从所送孙伟铭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10.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孙伟铭驾驶川A43K66车与刘小红驾驶的川.A9T332比亚迪车在成龙路“蓝谷地”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因孙伟铭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11.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物损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川A91T332比亚迪车的损失金额为5571元;川AUZ872长安奔奔车的损失金额为33667元;川AMC337奇瑞QQ车的损失金额为2080元。12.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单,证实川AK1769奥拓车的维修费用为7380元。13.成都通海三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发票,证实川AVD24.1蒙迪欧车在该公司维修,所花维修费用为869元。14.成都市锦江区园林林业局关于成龙路车祸绿化损毁情况的说明,称因2008年12月14日的车祸造成绿化受损,其中受损苗木的价值为6640元,恢复需管护的时间为3个月。15.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证实经查询,未发现孙伟铭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历史记录。16.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车查询记录,证实经查询,川A43K66车的车主为孙伟铭,产权为个人,车辆登记时间为2008年5月28日。17.川A43K66车交通违法未处理电子眼记录,证实川A43K66车从2008年5月30日至同年11月5日,共有10次交通违法记录,其中:(1)5月30日15时54分许,在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2)7月12日5时25分许,在成都市二环路南三段紫荆北路路口冲红灯;(3)8月6日23时31分许,在成都市青羊大道冲红灯;(4)8月13日1时5分许,在成都市净居寺路与糍粑路口冲红灯;(5)8月14日14时26分许,在成都市一环路东五段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6)9月19日1时36分许,在成都市顺江路冲红灯;(7)9月29日22时许,在成都市成龙大道和平村段,超速50%以上;(8)10月31日11时20分许,在成都市机场路至三环路天府立交匝道超速50%以上;(9)11月1日17时9分许,在成都市蜀都大道总府路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10)11月5日10时2分许,在成都市蜀都大道清江东路,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被告人孙伟铭签字确认上述记录中的第1、3、4、6、9、10次,共计6次违法为其驾车所致。18.挡获经过,证实2008年12月14日17时9分许,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后,民警于同日17时25分赶到现场,在现场将被告人孙伟铭挡获。19.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孙伟铭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20.证人周全文、付雨根、王良伟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孙伟铭为2008年12月14日17时许川.A43K66车的驾驶员。21.证人余九林的证言,证实其是成都空军医院医护人员,2008年12月14日17时10分,接到120通知后与同事一同赶到现场,见一辆长安奔奔车被撞到绿化带,一中年男子卡在驾驶室位置,救出后医生发现其已死亡。22.证人干基友的证言,证实2008年12月14日17时10分,接到120指挥中心电话后,自己与医生一同赶到现场。到后见一辆奔奔车上有两名伤者,车旁还躺有一男一女两名死者。后自己和医生把女伤者送到医院。23.证人付雨根的证言,证实2008年12月14日17时许,自己驾车搭载家人沿成龙路往龙泉驿方向行驶,当车行至“蒋排骨”路口上坡处时,从右后方开来一辆黑色别克车,从右边超车即向左变道,差点和自己的车相撞。之后那车就开S形左右变道超车,妻子王良伟记住那辆车的牌号是川A43K66。后行至“蓝谷地”路口时,见那里停了一辆车尾被撞坏的车,自己在被撞车处停了一下,听车旁一名男子称撞车的跑了。后行至“卓锦城”路口时,见停了5辆被撞坏的车。之后又见地上躺了两个人,伤情严重,自己随即打电话报警。刚才所见那辆别克车的副驾上有名头部受伤的男子,车上只有他一个人。不久120和警察都到了。当时路上车比较多,天气和视线都好。24.证人王良伟的证言,所证实的其在2008年12月14日17时许所看见的情况与证人付雨根所证实的基本一致。25.证人周全文的证言,证实2008年12月14日17时许,自己驾车从龙泉驿方向往成都市三环路方向行驶,当行至“卓锦城”路口附近时,见一辆车牌号为川A43K66的车从相向方向,车速较快地越过中心双实线,先和一辆奔奔车相撞,奔奔车被撞得腾空向左侧侧翻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隔离绿化带上,之后川A43K66在道路上旋转,在旋转时与奥拓车发生碰撞,之后又与蒙迪欧车发生擦刮,然后再与QQ车发生碰撞。被撞的4辆车当时都是与自己同向,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自己见状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和120。后打开川A43K66车的右侧前门,见里面只有驾驶员一个人,他坐在驾驶位置,倒在副驾位置,头部在流血。26.证人袁福祥的证言,证实2008年12月14日17时许,自己驾车从龙泉驿往成都市三环路方向行驶,行至“卓锦城”路口处见相向方向驶来一辆别克车,突然车速很快地斜着越过中心双实线,撞上自己前面的奔奔车、奥拓车、蒙迪欧车和QQ车,并造成了人员死亡。奔奔车被撞到绿化带上去,那辆别克车上只看见有一个人。27.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