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查督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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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查督办工作的通知各乡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加强和规范呼图壁县人民政府督查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依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7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办法》(新政办发〔2023〕18号),结合呼图壁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督查督办工作通知如下:一、督查主要内容及工作程序政府督查是指县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办”)负责统筹推进政府督查工作,县政府办督查科负责组织实施政府督查工作,严格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办法》(新政办发〔2023〕18号)要求,认真执行政府督查工作相关程序、方式和流程,结合我县实际,采取常规性督查与临时性督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政府督查“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一)常规性督查1.督查内容。主要是指对每年固定印发文件和既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包括:(1)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政府重要工作部署情况,以及行政效能情况);(2)国务院和区、州人民政府《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需县级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的事项;(3)本级《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10件惠民实事落实情况;(4)上级和本级人大、政协交办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落实情况;(5)自治州下达呼图壁县年度绩效考核指标重点任务落实情况。2.工作程序。主要分为制定计划、责任分解、月度汇总、情况反馈、会议通报5项程序。(1)制定计划。由县政府办督查科具体负责,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督查计划,结合《政府工作报告》,充分征求县委、县政府各部门意见建议,科学安排年度督查重点事项,报请县人民政府会议审定后印发实施。(2)责任分解。县政府办负责将年度督查计划工作任务分解到相关副县长、部门(单位)和乡镇(场、园区),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时间节点。(3)月度汇总。常规性督查事项实行“月报制”,由县政府办督查科于每月28日督促各承办单位认真梳理工作任务推进情况,并于次月1日将本单位承办事项推进情况以函头形式加盖公章(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反馈至县政府办督查科梳理、汇总。县政府办督查科自每月29日至次月3日,对需要实地核实的事项,开展检查、访谈、暗访。(4)情况反馈。县政府办督查科根据梳理汇总、实地核实情况,起草月度督查事项办理推进情况,对推进力度大、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进行表扬,对推进缓慢、落实不力的事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经县政府办副主任、主任审核后,于每月5日前呈送县长、副县长阅示。(5)会议通报。原则每月上旬将上月督查事项办理推进情况列入县长办公会议,主要听取《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自治州下达呼图壁县年度绩效考核指标重点任务、10件惠民实事和县长指定听取的事项办理及推进情况,每半年增加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落实情况,由常务副县长通报整体情况,分管副县长补充汇报,县长提出工作要求,推进工作落实。(二)临时性督查。1.督察内容。主要是指对临时文件、会议和领导的批示、指示进行督办。(1)上级人民政府督查机构交办的督查事项落实情况;(2)“互联网+督查”、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等相关网络平台群众留言办理情况;(3)区、州党委、政府各类会议决策部署和会议纪要、《昌吉动态》等内部刊物批示要求,以及上级领导批示、指示需要呼图壁县或各县市贯彻落实的事项;(4)县委常委会议有关部署要求和县委主要领导批示指示由县长、副县长落实的事项;(5)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调度会议等)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6)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事项(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推进情况;(7)法治、环保、审计等各类上级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8)县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确定需督办的事项;(9)群众期盼、反映的民生问题或其他信访问题办理情况(主要包括中央信联办交办重复信访件、自治州信访攻坚案件、12345群众热线反映问题、州县长信箱案件和群众来信来访件等);(10)根据工作需要,县政府主要领导确定的其他督查督办事项。2.工作程序。主要分为登记、转办、承办、催办、反馈、存档6项程序。(1)登记。根据工作需要和县政府领导批示指示,县政府办督查科负责对临时性督查事项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填写《督查事项登记台账》,台账内容包括责任单位、办理要求、落实情况、办结情况等。台账实行动态销号、闭环运行,涉密事项按照保密有关制度规定管理。(2)转办。督查事项登记后,县政府督查科将《督办单》呈送分管副县长签批后,再将《督办单》连同分管县领导签批意见转交至承办单位。(3)承办。收到督办任务后,分管副县长应及时组织承办单位研究,明确承办人和办结时限,商定办理措施和答复意见,深入调查研究,现场办公协调推进问题解决。(4)催办。县政府办督查科履行催办责任,对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未能办结反馈的,采取电话催办、实地督办、暗访核查等多种形式进行跟踪督办;对重大或紧急督查事项,由专人与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进行沟通、催办。(5)反馈。县政府办督查科负责每周汇总、形成《督查专报》,经县政府办主任审核签发后,每周一呈送县长、副县长阅示。县长、副县长审阅后作出的批示、指示要求,由督查科直接向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根据工作需要,择期将重点督查事项列入县长办公会议,听取进展情况,推进工作落实。(6)存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县政府办督查科应在《督查事项登记表》中对其销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立卷存档。二、督查执纪问责政府督查监督实行三级管理机制,督办单、催办函、督查通报发出后,被督办单位未按要求落实到位且无正当理由的,或未按要求反馈落实情况的,进入执纪问责程序,对督办事项持续跟踪、督促整改。(一)提醒。对工作行动迟缓、推诿扯皮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由县政府办督查科提出督办意见,经县政府办副主任审核、主任签发后,以县政府办名义下发《催办函》,提前或适时“点对点”通报提醒相关乡镇、部门(单位),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二)约谈。对提醒后无正当理由,仍行动迟缓、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或超出规定时限要求引起上级机关关注和重复督办的,由县政府办督查科提出督办意见,经县政府办主任签批同意后,向相关单位下达《督查通报》,并于每月初梳理、汇总呈送分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应当充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处理相关责任人,进一步提出整改要求。(三)问责。对约谈后无正当理由,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对全局工作产生影响,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被上级通报批评、督促整改的,或受到区、州党委、政府领导批评的,由县政府办督查科提出问责建议,报请县长同意后,按程序追责问责。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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