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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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宣讲提纲新《安全生产法》的有关内容新《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背景■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总结10多年来安全生产经验教训。■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新《安全生产法》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新理论、新要求,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对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这个理论的确立,说明生命是至高无上的,绝不能简单化为“安全就是效益”,更不能为了效益而降低安全标准,放松安全措施,甚至牺牲人的生命。新《安全生产法》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新《安全生产法》的10大亮点第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行业自律:教育培训、自我规范、标准提升。这是发达国家的主要做法,是安全管理的主要力量。政府主要是立法和执法。“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第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部门执法地位。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个必须”的要求,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第四,明确乡镇和派出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甚至不允许政府监管人员进入检查,导致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11月14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出了“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安全法律是必须坚守的底线——关于贯彻实施新《安全生产法》的公开信”,全文如下:全国各企业负责同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的重大战略抉择,标志着法治中国建设步入新征程。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审议通过的新《安全生产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具体体现,必将全面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加快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对这部法律重器,必须满怀敬畏之心,严肃认真遵守执行。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无数事例表明,企业不消灭事故,事故终归要毁灭企业,而且企业负责人也会付出沉重代价。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保障投入、严格管理、加强培训,推进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依法生产经营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也是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生命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希望你们自觉遵法守规,履职尽责,注重预防,遏制事故,促使企业安全发展。新《安全生产法》贯穿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崇高理念,这是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的必然要求。企业发展的潜力蕴含在员工之中。每个员工心中所想所盼,都是希望企业发展、家庭幸福,能“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作为企业负责人,必须把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健康作为最高职责。因为它不仅关系着员工的生命安全,也连着众多家庭幸福,连着社会和谐安宁。要把员工当亲人、当成自己的兄弟姐妹,带着深厚感情关心他们的安全健康,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不顾他们的生命去冒险,让安全第一的种子深深埋入企业和每位员工的心灵深处。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的基础。每个企业、每个人都要树立法治信仰,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希望你们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抓住新《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的有利契机,共同努力推进依法治安,营造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浓厚氛围,为建设法治中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应有的贡献。感谢你们为安全生产事业付出的努力。祝愿所有企业安全发展,祝愿每位员工平安幸福!第六,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四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五是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第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重点是以安全生产为中心,以标准为核心,以全员、长期、持续改进为关键来开展标准化。要防止工作走形式,成为一个达标工程。目前,企业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技术日常管理失去作用,技术措施、技术程序不执行有关标准。2013年,重庆丰都县长江二桥“10·12”重大围堰坍塌事故,造成11人死亡。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处理,其中企业3人,政府工作人员1人;13人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企业4人,政府工作人员9人。这次事故的突出教训,就是技术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没有严格按照技术管理制度执行,不按规定对变更后的施工方案组织组织专家论证,缺乏监督机制。上级单位对项目部承建的工程的深入巡查、认真检查不够,隐患排查整治不落实。第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第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一是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二是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优化资源配置。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有关内容《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见》(渝委发〔2014〕22号)出台的过程《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见》的起草过程中,既充分吸收了近年来我市形成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市政府第225号令)等责任制度成果,又充分响应了新《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一是征求了区县党委、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等相关部门意见;二是征求了232名市政府安全生产专家的意见建议;三是征求了市政府各位副市长意见;四是已提请市委社会治理和司法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审议;五是征求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监总局的意见建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有关内容第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大意义。1.党中央、国务院和新《安全生产法》的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时作出了重要讲话,强调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和半夜惊醒的自觉意识,要求必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落实行业部门直接监管责任、安监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安全生产法》对相关安全生产职责作出了新的规定。2.国务院安委会的工作部署。国务院安委会要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实现“五个全覆盖”。即,出台“党政同责”规定、制定“一岗双责”措施、调整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同级安全委员会主任、进一步明确相关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安监部门定期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抄报同级纪委和组织部门等制度。3.深化平安重庆建设和安全发展的现实需要。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们按照政才书记、奇帆市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要求,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基本素质建设,扎实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和政府监管能力提升,安全保障基本面明显改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以每年5%—8%的幅度下降,较大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得到较好控制。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当前重庆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依然薄弱,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因此,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强化各级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4.安全生产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2014年社会治理和司法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及职责分工方案》(渝委社司改发〔2014〕1号),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改革任务是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为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和深化平安重庆建设提供保障。第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基本原则。1.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共同承担安全发展职责,党政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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