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军.1996年,国家教委、劳动部、公安部、交通部、铁道部、国家体委、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的通知,确定每年3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一为全国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日。“生命不保,何谈教育”?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颁布实施,200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把中小学校公共安全提到了更高的重视程度。经公安机关的调查,对该校校长李岚、分管校园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杨霖、体育老师李鹏程三人,以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两年、一年半、一年有期徒刑。2014年9月26日中午14时左右,昆明市盘龙区明通小学学生午休下楼,因楼道放置海绵垫引发一起踩踏事故,造成学生6人死亡、26人受伤。一、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一)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及特点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活动期间,其人身权受到加害行为的侵犯,导致伤、残、死亡或其他无形损害的事件。其特点:1、损害的主体特定。2、损害地点特定。3、损害时间特定。(二)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1、学生彼此之间及其本人因为运动、游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2、由于教师或者其他学校员工体罚学生等原因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事故。3、由于学校未履行有关义务而导致人身伤害事故。4、意外事故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三)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通常的被认为是两种,即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校园伤害事故中未成年学生责任的承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关于刑事责任能力及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归责原则《民法通则》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过错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学生的结果,或能够预见但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却存有侥幸心理而轻信能够避免所造成的。公平责任原则: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儿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不同举证责任不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禁止体罚学生,对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教师法:教师体罚学生、侮辱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五)有关校园伤害事故的民事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6、117、119、132、137条(7款)。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183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及有关赔偿的条款。二、学校安全事故案例及预防1、一出不该发生的校园悲剧在四川省泸州市某职校生刘朝阳年仅15岁,2013年6月4日,刘朝阳所在的班级进行语文测验,刘朝阳在未做完全部试题的情况下匆匆交了卷。第二天,班主任宋老师在评讲试卷时认为刘朝阳连这么简单的试题都漏掉了,是因为他粗心大意造成的,于是要求他站起来,并叫班上同学都狠狠地打他一下,以使其记住这次教训。从学校回来后刘朝阳出现了健忘、反应迟钝等精神病症状。2003年12月22日,经精神病学专家会诊,泸州市法医学会鉴定认为,刘朝阳被人殴打后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其伤残程度为六级。【审判结果】2014年1月18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判决:要求宋老师和学校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140000元。【评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按例中教师具有明显的体罚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2、学生上课受伤校方赔1.3万黄某是某职校男生。2012年10月15日下午,该校体育老师黄某组织上体育课。课前,黄老师宣布参加乒乓球等项目比赛的同学进行训练,其余学生自由活动,同时要求学生不要去玩单双杠,不要影响其他学生训练。由于黄某不是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便与几位同学擅自去玩单杠。黄某因身高不够,几次跳起没能抓住单杠,便爬上单杠旁边的砖墙,跳过去抓单杠,但因没抓着而跌落在地上,摔伤右手,造成严重骨折致7级伤残,并花去医疗费等相关费用66316元。事后,黄某认为自己受伤虽自己有过错,但是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伤,学校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于是黄某将该学校告上法院,要求依法赔付其受伤致残造成的经济损失。【审判结果】原告黄某在上体育课时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不听从老师的要求,在没有体育老师组织和指导的情况下,擅自并且不按规定要求去抓单杠,以致受伤,黄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校方(体育老师)虽在上体育课时对学生提出不要去玩单双杠的要求,但校方并未在可预见的单杠区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致学生受伤,校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依照《民法通则》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规定,黄某造成损失的66316元由学校负责赔偿20%,即13263元,其余由原告黄某自负。3、在操场看铅球赛被砸伤学校该赔不该赔?某职业学校举办春季运动会,学生俞某与其他同学一起观看铅球比赛。李某是参加这次铅球比赛的运动员。在李某之前的运动员投掷完毕后,担任裁判的教师到铅球着落地点丈量投掷距离,俞某等几位同学随该老师进入落地区内观看丈量结果。在老师和观看的同学尚未撤离运动区域时,李某接着投掷出的铅球,砸中尚未退出运动区的俞某的头部,致其头部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右额额部硬膜外出血。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民事法律责任。法院认为:学校对于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具有保护、管理的职责,学校在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进行集体活动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人身安全事故发生。当俞某随裁判老师进入运动区时,在场老师无人加以劝止,进入后又未及时将其劝退,从而导致原告受到伤害。对此,学校应承担没有进行有效管理和采取防范措施的过错责任。李某在学校组织下参加运动会,参加投掷铅球比赛时未满18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作为未成年铅球运动员,在裁判员未加制止的情况下投掷铅球,无法预料到投掷行为带来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疏于组织管理的过错责任。四、学生帮教师做事受到的伤害4、为教师个人打开水被他人撞翻烫伤案某日,教师王瑛让已下课的学生刘明为其打开水。刘明在打回开水上楼时,恰逢学生闫石在学校楼道的防盗门横梁上打秋千,闫石将暖水瓶碰碎烫伤了刘明的右腿。事发之后,王瑛及校方送刘明到医院就诊,经天津市第四医院诊断,刘明右腿热烫伤3%(深Ⅱ度)。一种意见认为,学校不应承担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应承担责任。【评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由致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例中教师让学生为其打开水潜在的安全隐患估计不足,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二节交通安全5、学生淹死河中,是不是提前放学惹的祸?江山市职校根据市教育学会、市教研室下发的关于进行大课间活动评优的通知精神,按期组织全校学生进行大课间活动,活动内容是广播操比赛。学校在比赛结束后放学,比平时正常放学时间稍早。男生刘晓(16岁)与另一同学张良一起回到家里换上凉鞋后前往附近的大沙河洗澡,下水后才几分钟,刘晓就两腿抽筋,只见他在水中挣扎了几下便沉入水底。两天后,刘晓膨胀变形的尸体才在数百十里之外的下游河段浮出水面。(……)【评析】从本案审理过程看,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关键是对一审法院认定学校对刘晓溺水死亡责任承担的否定。一审法院认定“由于学校提前放学致使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与家长对孩子的监护脱节”,学校对此有过错,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而二审法院则认为,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课间活动结束时间比平时放学时间早,属于学校正常调整放学时间,不是提前放学;刘晓溺死发生于放学之后,超出学校管理活动时间范围,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没有联系,学校因此不负责任。6、教职工精神病人伤害案2012年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15名儿童和3名教师在幼儿园被门卫徐和平用菜刀砍伤。其中2名重伤儿童经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9月20日下午,湖南省永州市第十二中历史教师李恒毅不仅在课堂上用钢筋殴打女生章耀尹,还亲手把章耀尹从四楼上扔了下去,导致这名只有11岁的学生最后不幸身亡。学校领导是否知道聘用人员有精神病史?对录用人员方面为何没有严格把关?《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不聘任有犯罪前科或者精神有疾病的教职员工。7、雷击事故致死致伤多名学生2007年5月23日下午4时30分左右,某市某小学校遭遇雷击事故,正在教室上课的该校四年级和六年级学生遭受雷击,7人死亡,19人重伤,20人一般伤。2012年,昆明市某县三元庄村小学发生火灾。由于扑救工作难度较大,至次日2时30分大火才被扑灭,从火场中救出9名学生,8名男生烧死。2015年6月10日下午2时半左右,沙兰镇沙兰河上游山区突降暴雨,瞬间形成洪峰,引发泥石流,最高洪峰水位达2米左右,淹没了正在上课的沙兰镇中心小学,造成105名学生遇难。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北京市某小学对安全教育抓得很紧,学生平时也进行过逃生演练。一天,这个学校的教学楼旁边煤气管道泄漏,一旦遇明火或者爆炸,或者大火。校长没有把实情告诉老师和学生,他广播通知所有的班级;“我们现在马上进行一次安全逃生演练,请各班按照原来我们演习的步骤,路线,和方法带领学生迅速撤离教学楼”。老师和学生以为又是突然搞一次逃生演练,所以就按照平时的训练和安排,很迅速静悄悄地撤离了教学楼。8、住校生因病死亡学校承担责任?小明(17岁)系某职校学生。某日下午,小明感到身体不适在宿舍休息,没去上课。第二天上午,学校管理人员和校医检查宿舍卫生时发现小明躺在床上,就劝他回家或到医院治疗,小明说要参加考试不想回家。稍后,班主任又派班长到宿舍看小明。几天后,小明脸发黄,唇发白,非常憔悴,连走到门口的力气都没有了。同学们赶紧用自行车将他推到一家药店输液。输完后,小明给父亲和叔叔打电话,叔叔把他接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