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习《食品安全法》的几点体会烟台市工商局张晓东二〇〇九年七月-2-《食品安全法》讲座提要题目:学习《食品安全法》的几点体会导语部分: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回顾,以阜阳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和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为例。第一部分:五年磨剑惠及民生—从“基层民声”到“国家大法”的诞生历程一、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历程二、制定食品安全法把握的原则三、制定食品安全法的总体思路四、食品安全法的现实意义(一)倾听并回应了社会民众的呼声(二)诠释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真谛(三)针对“三鹿事件”食品安全法做出顺应民心的规定(四)制度创新凸显了民生为本的立法情怀第二部分:浓墨重彩众望所归—《食品安全法》亮点解读-3-一、亮点之一:立本克顽疾(一)从“卫生”到“安全”,体现了监管理念的提升(二)从农田到餐桌,全程划定政府监管职责(三)安全评价由“事后”提至“事前”二、亮点之二:规矩定方圆(一)食品安全有了统一标准(二)食品添加剂“必要”方可用(三)问题食品必须被召回和下架(四)食品检验实行负责制三、亮点之三:重典治乱相(一)十倍损害赔偿可圈可点(二)明星代言问题食品,要承担连带责任(三)保健食品,法律规定“硬杠杠”(四)罚款翻倍严惩失职渎职(五)食品进出口必须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国家标准-4-第三部分:职责所系任重道远—《食品安全法》与我们日常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结合一、《食品安全法》明确工商部门的权限1.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者的监管权2.对食品经营者经营资格的确认权3.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权和查处权4.对进入流通环节的食品检验权5.对违法行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限6.对流通环节食品日常监管信息发布权二、《食品安全法》规定工商部门的责任1.依法监管管理的责任2.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责任。3.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调查处理责任4.受理、处理、答复和移交食品违法问题咨询、投诉、举报的责任5.食品安全信息互通的责任-5-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等渎职和不作为的责任7.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责任三、关于流通领域食品卫生许可的问题四、《食品安全法》与“四项制度”的关系第四部分:健康生活源于科学—帮您揭开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的模糊认识一、食品包装上常见的质量标志二、食品安全的5大误区三、“垃圾食品”真面目四、对食品添加剂的认识五、防腐剂六、水七、酸碱体质八、牛奶结束语-6-学习《食品安全法》的几点体会烟台市工商局张晓东尊敬的各位领导:下午好!我是来自工商系统基层队伍的普通一兵,论学识、论经验、论能力还都差得很远,能有这样的机会和领导们一起学习和交流,是我一生莫大的荣幸!我的心情非常激动,也非常紧张,压力很大,还希望领导们多多鼓励和支持!《食品安全法》今年2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获得高票通过,并于6月1日开始施行,《食品卫生法》将同时废止。四个月多来,《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的配套法规和规章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评论,广大民众拍手称快,各级领导都极为重视,省局李华理局长批示:“《食品安全法》对我们工商部门的执法又提出了一些新要求,总的感到任务更重了,责任更大了,社会更加关注了。”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仅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着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管的重要职责,学习和贯彻《食品安全法》是我们当前的主要任务,同时,我们每个人也都是社会的成员,也离不开衣食住行,关注食品安全,科学健康生活是我们在座每一位都需要的。贯彻《食-7-品安全法》从我做起。今天我把个人的理解和学习体会向各位领导汇报一下,请领导们批评指正。我想分四个部分向领导们汇报:一是回顾一下《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历程,更好的理解《食品安全法》的意义和特点;二是和领导们一起学习一下《食品安全法》的部分亮点条款和规定,比较一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卫生法》有什么进步;三是看一下《食品安全法》赋予我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哪些新的职责以及我们在具体工作中的体会和做法;四是和领导们一起交流一下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如何更加科学健康的食用食品。【引子】不得不说的几件事--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回顾提及食品安全事件,大家可能马上会想到阜阳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龙口粉丝事件以及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等等,这些事件的发生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教训,也在逐渐地改变我们的生活和饮食习惯。追溯较早的食品安全事故,大家应该还记得1988年上海毛蚶风暴。1988年1月至3月,上海市发生了一次世界历史上罕见的甲型-8-肝炎暴发流行事件,每天发病人数均超过10000例。在卫生防疫部门的跟踪检疫下,确定这是由毛蚶携带的甲型肝炎病毒所致,至当年5月13日,共有310,746人发病,31人直接死于本病。这次甲肝暴发流行的教训是很深刻的,其主要原因是市民食用了来自江苏省启东县被污染的带有甲肝病毒的不洁毛蚶和某些市民没有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长期来,由于人们对毛蚶是否可能会被肝炎病毒污染认识不足,因此对毛蚶的经销和安全食用未引起足够重视。同时,有关部门对毛蚶等生食水产品是否被病毒污染,缺乏快速有效的检测手段。就当时情况而言,食品卫生工作管理不严,法规不健全、不完善,监督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业务素质不高,规章执行不坚决,把关不严格是这一事件发生的主要根源。此后,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涉及到因假酒、农药残留、食品或饲料中添加违禁物质造成的食物中毒,导致人员死亡和大批人员集体住院的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2004年以来,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食品安全事件在第一时间被曝光,甚至引起了民众的恐慌。据专家估计,我国每年食物中毒报告涉及的总人数为2~4万人,但这一数字尚不到实际发生数的十分之一,也就是说我国每年食物中毒人数大约为20~40万人。从各种案例和数字来看,足以让我们触目惊心,这个定时炸弹就在我们身边,随时爆发。因此对食品安全的整治,提高食品安全系数,让我们食得安全,食得放心,这些工作刻不容缓。-9-在这里,我们不再一一回顾每一起事件的发生过程,只简单的看一看这几件事;一是阜阳奶粉事件。2004年4月前,大量营养素含量低下的劣质婴儿奶粉从郑州、合肥、蚌埠和阜阳批发市场流入阜阳农村销售点。安徽阜阳市发生189例婴儿患轻中度营养不良、12例婴儿死亡的恶性事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对有关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97名责任人员作出了处理。其中阜阳市工商局局长周毅生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责令辞职;副局长杨伟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公平交易局局长杨树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并移送检察机关,获刑6年;周棚工商所副所长李亭君涉嫌犯有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罪被刑拘,获刑2年;周棚工商所副所长白启祥涉嫌犯有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罪被刑拘,获刑2年6个月。阜阳奶粉事件第一次真正让我们认识到了执法不作为,监管不严要受到司法的制裁。二是“苏丹红”事件。2005年3月2日与3月3日,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化妆品检测中心对亨氏美味源(广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批次为“2003年7月7日”的“美味源”牌金唛桂林辣椒酱进行检测时,首次发现“苏丹红一号”。从3月5日开始,“苏丹红”用于食品的情况不断被广东、云南、上海、浙江、福建、四川等地的工商、质检部门检出。在对苏丹红源头的追溯中,食品安全监管难题凸显。追回程序、下架退市等监管细节迫使各级工商机-10-关深入研究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管的具体措施。(以省局查处苏丹红辣酱为例)三是三聚氰胺奶粉事件。2008年9月,一场突袭的问题奶粉风暴席卷全国,三鹿等奶制品企业的婴幼儿奶粉中被查出含有三聚氰胺。截至11月底全国诊疗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达29万余人,并有多名患儿死亡。国务院迅速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机制,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彻查各类奶制品,问题奶粉下架、封存并销毁、筛查和诊疗患儿……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影响颇巨的三聚氰胺事件对整个食品行业产业链产生严重冲击,国产奶粉爆发全行业危机。这次事件使我们深刻认识到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与我国对食品的生产标准制订不完善,对生产企业的监管不到位,对产品监测不力等一系列体制问题有关。鉴于我国国情,食品安全监管之路任重而道远。在每一次食品安全事件之后,我们都可以总结出很多的第一次,这些年来我们在食品监管过程中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我们总还是感到诚惶诚恐,惴惴不安,为什么我们努力构建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在突发事件面前还是漏洞百出,不堪一击?为什么我们在实施监管前信誓旦旦的承诺和决心在食品安全事件面前总是苍白无力,无言以对,我们期待《食品安全法》能够给我们的食品安全监管注入信心和力量。-11-【第一部分】五年磨剑惠及民生——从“基层民声”到“国家大法”的诞生历程唐代诗人贾岛有一首《剑客》诗:“十年磨一剑,霜刃未曾试。今日把示君,谁有不平事?”用来比喻《食品安全法》的诞生似乎较为恰当。《食品安全法》草案2009年2月28日上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这部汇集了民智、堪称“精雕细琢”的法律终于正式出台。从2007年12月进入立法程序到今年2月顺利出台,15个月的立法过程中,《食品安全法》草案几易其稿,最大范围吸纳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调整过法律名称、范围和立法节奏。内容方面的食品安全风险检测评估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添加剂许可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建设满足甚至超出了民众的期待,为这部与所有人都息息相关的重要法律打上了审慎、民主、务实、负责的注脚。在该法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女士第一时间向中外媒体解读说:“这部法律应该说是五年磨一剑,磨了很久,因为它太重大,它涉及的问题关系到每一个公民,也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一、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历程2004年7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和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12-发〔2004〕23号),要求国务院法制办抓紧组织修改食品卫生法。国务院法制办于2004年7月成立了由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食品卫生法修改领导小组,组织起草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此后,国务院法制办赴上海、浙江、福建、江西、四川等地调研;收集研究了许多国家的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多次召开论证会,邀请有关专家对制度设计进行研究、论证;先后6次将征求意见稿送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以及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征求意见。在反复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的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更名为食品安全法草案。2007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该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一直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立法,常委会领导多次就食品安全问题听取有关部门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2006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将修改食品卫生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积极介入该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先后六次召开修订食品卫生法座谈会,听取有关议案领衔代表、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先后赴山东、广东、浙江等地进行调研,了解食品安全现状,听取各方面意见。2008年5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在京召开座-13-谈会,分别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家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意见。根据立法工作要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分别于2007年11月和2008年8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审议报告和审议意见。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08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自4月20日至5月20日共收到意见11327件。此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08年8月和10月对该草案进行了二审和三审。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并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二、制定食品安全法把握的原则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