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安全部(PPT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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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发生给我们带来的不仅仅是金钱上的损失,更多的是亲人眼泪和痛苦…..!建筑施工的特点:1、拟建物固定,人员流动大,人员密度大,大型机械设备品种多2、露天高处作业多,手工操作作业多,繁重体力劳动强度大3、建筑施工变化大,规则性差;不安全因素随形象进度的变化而改变违章不一定出事故出事故必是违章!事故种类分析(一)坍塌事故:案例一、湖北襄阳市南漳县模板支撑工程坍塌事故2013年11月20日18时20分许,襄阳市南漳县某酒店及附属商业用房,5层裙楼内长19.5米、宽17米、高29.8米的天井钢筋混凝土顶板混凝土浇筑施工,发生一起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以下简称“高支模”)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50万元。高支模定义:住建部的建质[2009]8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说明:①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②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注意:“此类需要专家论证”)恐怖的挖尸现场何等的悲惨!!事故原因分析直接原因:1、没编制高支模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2、模板搭设不合工程实际需要,未进行搭设验收。3、未确认高支模是否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下,进行混凝土浇筑。4、在浇筑时未对模板支撑体系位移进行监测监控。作业面的施工总荷载超过高支模的实际承载力,导致高支模先从大梁比较集中、施工荷载比较大的区间坍塌。造成造成7人死亡,5人受伤的悲剧。间接原因:1、建设单位;(1)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全和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违法施工;(2)私刻南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公章、伪造规划管理部门批复文件,对原规划设计进行变更,增加商业用房天井部分;(3)而后又擅自变更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将天井原设计的轻钢网架玻璃结构顶棚更改为钢筋混凝土顶板,变更设计均未经过图审等相关手续,直接交与施工方进行施工;(4)在施工过程中,又擅自要求施工方将原设计标高22.47米的天井部分加高至29.8米。2、施工承包单位;(1)违法出借资质,违法转包工程,安排不具备项目经理资格的非公司人员衡某为项目负责人.(2)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均为无证上岗。(3)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4)架体搭设立杆纵横向间距、步距、连墙件均不符合规范要求;所使用的搭设材料均不符合规范要求;致使脚手架的刚度和整体性不能承受天井混凝土和施工荷载。(5)施工项目部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没有开展班组安全技术交底。未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监理单位(1)在工程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履行监理方的责任。(2)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没有提出编制审查要求。(3)对不符合规范标准搭设的模板支撑系统,既不制止,也不报告。(4)没有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旁站监理不到位。建设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失职;(1)县城乡建设局监督检查不到位。(2)县城乡规划管理局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违规放线,对变更规划设计失管。(3)县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在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手续情况下进场监督,对违法施工行为虽多次下达整改指令,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也未及时向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对参建各方安全监管不到位。(4)其他建设管理部门也存在监督检查失职问题。事故相关责任人追责(1)南漳县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拘留人员建设单位总经理郭某,施工单位法人代表余某,施工单位公司襄阳分公司负责人邹某、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及安全员衡某,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赵某,施工单位架子工杜某,监理公司法人代表耿某,监理公司项目总监刘某;(2)南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人员南漳县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现场安全监督员张某,南漳县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陈某,南漳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副站长刘某4、事故的防范措施:(1)应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无规划、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安全和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应停止施工。(2)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管理,对原规划设计进行重大变更需要有关部门批准,并从新经过图审等相关环节。(3)加强对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对违法出借资质、转包工程的公司要采取有力措施惩罚。加强对施工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管理,没有资质人员一律不得上岗。(4)落实建设工程各方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职责,督促参建单位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要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班组安全技术交底。(5)对高大模板工程要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文、《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的要求,组织编制高支模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需要专家论证的一定督促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按照专项方案与专家论证意见施工。案例二(塔机倒塌、施工升降机坠落)(1):塔机倒塌事故2007年6月21日,位于重庆市万州工业园区在建的移民就业基地标准厂房c幢工程,发生了一起塔吊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该工程建筑面积15806.59㎡,工程造价1426.9万元。事故发生时处于基础施工阶段。发生倒塌的塔式起重机型号为QTz4210型,于2007年5月19日进场。6月3日某私人劳务队受挂靠的设备租赁公司委托,与施工单位项目部签订了塔吊租赁合同,合同中有塔吊安装、拆除等内容。塔吊安装完毕后没有经有关部门验收和备案登记,就了6月3日投入使用。因该工地所使用的两台塔吊安装高度接近,运行中相互发生干扰。劳务队队长指派4人对塔吊进行顶升标准节作业。18时许,将第12节标准节引进塔身就位后,在尚未固定的情况下,塔吊向右转动约为135°时,塔吊套架以下部分向平衡臂方向翻转倾覆,致使塔帽、起重臂、平衡臂坠落至地面。直接原因该塔机顶升作业时,操作人员违反了“起重机顶升作业时,使凹转机构制动,严禁塔机回转”的安装规定,在标准节引入塔身就位尚未固定的情况下,操作塔机回转,造成塔机倒塌。间接原因1设备租赁公司无塔吊安装资质,违法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塔机安装和顶升标准节作业。塔机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在施工的过程中,使用无操作资格的施工员,现场安全管理失控2施工总包单位未认真执行塔机安装使用的相关规定,造成非法安装塔吊且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塔吊顶升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不具备上岗资格;在顶升作业的下方安排施工人员作业,形成立体交叉作业,加重了事故伤害程度。3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该工程总监、现场监理未履行核查塔吊安装验收手续职责,不采取措施制止塔机非法安装和使用4建设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制止该塔吊非法安装和使用。事故责任追究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租赁单位负责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建设单位现场代表、项目经理、临理单位现场总监等13名责任人员分别受到撤职、吊销执业资格、罚款等行政处罚;施工、监理、设备租赁等单位分别受到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责成该工业园区管委会向当地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事故教训:1.安装、顶升、拆除塔吊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操作人员必须具备执业操作证书,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能。2.使用单位应认真执行塔吊安装使用相关规定,塔吊安装后必须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3.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核查塔吊安装验收手续,确保安全。1.认真办理拆装申报手续,不准违规安拆。2.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拆装队伍,使用单位进行塔机拆装工作必须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队伍承担,不得委托未取得相应专业拆装资质的单位进行塔机拆装工作装申报手续3.认真编制拆装方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禁无证上岗4.及时做好塔机日常维修保养,发现异常或者隐患应该及时处理。严格按拆装程序拆装。5.做好拆装设备的选用(主要为吊装设备的选用)6.做好拆装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立警戒标志,设置安全标语,配备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工作难道不是我们平时经常强调的日常检查、日常保养吗?2012年9月13日13时10分许,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景园还建楼(以下简称“东湖景园”)C区7-1号楼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坠落造成19人死亡的重大建筑施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万元。事故直接原因:事故发生时,事故施工升降机导轨架第66和67节标准节连接处的4个连接螺栓只有左侧两个螺栓有效连接,而右侧(受力边)两个螺栓的螺母脱落,无法受力。在此工况下,事故升降机左侧吊笼超过备案额定承载人数(12人),承载19人和约245公斤物件,上升到第66节标准节上部(33楼顶部)接近平台位置时,产生的倾翻力矩大于对重体、导轨架等固有的平衡力矩,造成事故施工升降机左侧吊笼顷刻倾翻,并连同67-70节标准节坠落地面。事故调查组发布的报告,多家参与单位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与分公司、监理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2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对分公司管理、指导不到位,未督促分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相关人员证书资质不符和要求(有证的不干活,干活的没有证);4进场施工手续不完备,未履行相关手续;5未对项目施工升降机日常使用维修检查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施工升降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升降机属于特种设备,超期3个月未申报检测,安装有问题,未进行日常有效检查和保养)6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资质相关责任人被追责1.易少锋,男,东湖景园施工项目部现场负责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易金堂,男,东湖景园施工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肖锦全,男,东湖景园施工项目部内、外墙粉刷施工项目负责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4.魏劲松,男,武汉中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5.杜三武,男,武汉中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施工升降机维修负责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6.丁炎明,男,武汉博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部总监代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7.王君,男,武汉万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管理部负责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8.易少启,男,中共党员,武汉市新洲区人大代表,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党委书记,东湖景园C区施工实际承包人,罢免区人大代表资格,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9.张仕宏,男,武汉万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0.万克俊,男,中共党员,武汉万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1.张正,男,中共党员,武汉市洪山区建筑管理站和平分站安全监管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2.刘维宏,男,中共党员,武汉市新洲区人大代表,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罢免区人大代表资格,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相关责任人被追责13.刘松,男,中共党员,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14.夏国胜,男,中共党员,武汉博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工程师(履行总工程师职责),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5.刘阳,男,中共党员,武汉市洪山区建筑管理站和平分站副站长(主持工作),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16.张保忠,男,中共党员,武汉市洪山区建筑管理站总工程师(原和平分站站长),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17.罗时彦,男,中共党员,武汉市洪山区建设局党委书记兼洪山区建管站站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18.王伟震,男,中共党员,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站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19.杨凡,男,中共党员,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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