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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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星西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文件质安部2012[05]号安全事故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了正确、及时处理施工安全事故,保护当事人、责任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安全事故责任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是公司现场的所有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员,主要是从事特种作业有关的人员,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负责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毁的事故。(三)、凡在本项目发生的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第二章事故处理小组组长:赵麒副组长:王波曾华组员:费无名徐道军(班组安全员)第三章事故处理规定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施工人员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以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制定本规定。(一)事故报告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以最快的方式,直接或者逐级报告治安科负责人或公司上级领导。2、治安科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拔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逐级上报,同时,报事故发生地政府安全生产部门。3、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小事故的影响(二)事故调查1、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处理。2、死亡事故,公司所属各单位同事故发生地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按照公司的2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3、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事故调查分析并具有快速反应能力;(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经济损失情况;(2)确定事故责任者;(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三)事故处理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处理。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法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境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重伤、死亡事故的,质安部对部门主要负责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加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抗拒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公司将加重对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以及直接负责人员的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事故分类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轻微事故,耽误工时0.5个。一般事故,耽误工时1-5个。较大事故,耽误工时5-60个。重大事故,耽误工时60-120个。特别重大事故,耽误工时120个以上。除轻微事故外,对相关责任人内部处理的同时,必须服从国家相关部门处理。第五章现场处理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并及时报告质安部或相关领导。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救援人员没有到达之前,立即组织救援,禁止破坏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关资料。(一)质安部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各小组进行明确分工,组织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并及时向当地行政执法部门汇报。(二)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质安部部首先预付医疗费,待事故结案后按照责任由当事人或责任人承担。对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质安部可以暂扣当事人或责任人工资,待应付款额付清时予以发放。(三)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追究相关当事人及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六章责任认定(一)质安部部或其它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安全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当事人或责任人的事故责任。(二)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对事故当事人或责任人进行责任划分。(三)当事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安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除对当事人或责任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认定事故责任外,其他有关人员还应当负行政责任和事故的连带责任。第七章处罚(一)在安全生产事故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况进行处罚。处罚金由部门负责人承担30%,直接责任人(或3集体人员)承担70%,但集体人员每人所分摊的罚金若低于5.00元者,仍按5.00元处以个人分摊的罚款。1、伤人致轻伤的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罚款,所属班组长处以20.00元罚款。2、伤人致重伤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处以300.00元—500.00元罚款,次要责任人处以100.00元—300.00元罚款。所属班组长及安全员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所属部门车间的领导责任人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厂级领导及安全科负责人处以30.00元—60.00元罚款。3、损坏设备价值在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处以直接责任者200.00元罚款,其所在班组长及安全员处以50.00元罚款。4、损坏设备价值在2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处以直接责任者400.00元罚款,其所在班组长及安全员处以150.00元罚款。其所在部门、车间领导责任者处以100.00元罚款。安全部负责人处以50.00元罚款。5、损坏设备价值在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处以直接责任者600.00元罚款,其所在班组长及安全员处以200.00元罚款。其所在部门、车间领导责任者处以150.00元罚款。安全部负责人、安全员处以150元罚款。6、损坏设备价值在10000.00元以上者,处以直接责任者1000.00元罚款,其所在班组长及安全员处以400.00元罚款。其所在部门、车间领导责任者处以2000.00元罚款。安全部负责人、安全员、厂及领导处以150元罚款。7、对于伤人致死或设备损失超过50000.00元以上的事故将上报当地司法机关部门予以处理和解决。8、凡是集体作业,无法分清主次责任的违章违规情况的处罚,按所有集体人员共同分摊予以处罚,分摊的比例按1、2、3、4、5、6条执行其所属班组长、车间部门领导责任人的罚金增加一倍进行处罚。9、对于故意隐瞒事故,推托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处以2—5倍的处罚。10、奖罚的实施由安全部按期造册报告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批准后由财务部负责执行。(二)、规定如下:1、发生安全事故,其直接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造成这些直接原因的原因,即事故的间接原因,则大多是因为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如施工过程的作业场所不符合保证安全生产的规定;设施、设备、工具、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缺陷;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等。鉴于生产安全事故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和教育。为此,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2、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一般分为两类,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按照行政监察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是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止生产或停业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第八章事故处理流程第九章表格1、《罚款通知单》2、《员工人身安全事故处理表》4成都星西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罚款通知单编号:主送单位抄送单位财务部被罚款人(单位)罚款原因罚款金额罚款内容及根据填发时间限期交款时间交款日期签发单位签发人财务部门收款人西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5员工人身安全事故处理表编号:当事人:刘为;杨林事故发生时间:2012.1.4下午2:00事故发生地点:车间目击者:张鑫、徐道军…事故发生经过:刘为在荷树园离心机壳上气割角钢支撑(∠75*8*1300)时,角钢坠落时打在地面上作业人员杨林腰部,造成杨林肌肉软组织受伤;机壳上操作人员属高空作业,本人未系安全带,工件也未采取安全措施。责任分析:责任人刘为安全意识差,经张鑫提醒后依然存在侥幸心理,所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处理结果:1、处罚直接责任人60元。2、车间负责人王波处罚10元3、此事故通报全公司,引以为戒。责任人签字:事故部门签字:事故处置小组:班组长:处置成员:部门主管﹕西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6事故现场发现人质安部车间负责人或质安部生产厂长总经理或董事长启动应急预案报告相关政府部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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