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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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32页水矿(集团)公司老鹰山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处罚规定老鹰山煤矿二〇〇七年七月第2页共32页目录第一章总则﹒﹒﹒﹒﹒﹒﹒﹒﹒﹒﹒﹒﹒﹒﹒﹒﹒﹒﹒﹒﹒﹒﹒﹒﹒﹒3页总则第一节劳动纪律管理第二节技术管理第三节隐患整改落实第四节资格征管理第二章采煤﹒﹒﹒﹒﹒﹒﹒﹒﹒﹒﹒﹒﹒﹒﹒﹒﹒﹒﹒﹒﹒﹒﹒﹒﹒﹒5页第一节顶板安全管理第二节两道及隅角安全管理第三节安全措施管理第四节文明生产管理第三章掘进和巷修﹒﹒﹒﹒﹒﹒﹒﹒﹒﹒﹒﹒﹒﹒﹒﹒﹒﹒﹒﹒﹒﹒﹒﹒8页第一节临时支护安全管理第二节永久支护质量管理第三节安全措施管理第四节文明生产管理第四章火工品及放炮管理﹒﹒﹒﹒﹒﹒﹒﹒﹒﹒﹒﹒﹒﹒﹒﹒﹒﹒﹒﹒﹒﹒﹒11页第一节火工品管理第二节放炮安全管理第五章“一通三防”安全管理﹒﹒﹒﹒﹒﹒﹒﹒﹒﹒﹒﹒﹒﹒﹒﹒﹒﹒﹒﹒﹒13页第一节通风管理第二节瓦斯治理第三节防突管理第四节防尘管理第五节防灭火管理第3页共32页第六章机电安全管理﹒﹒﹒﹒﹒﹒﹒﹒﹒﹒﹒﹒﹒﹒﹒﹒﹒﹒﹒﹒﹒﹒﹒﹒﹒﹒﹒21页第一节供电安全管理第二节硐室安全管理第三节排水安全管理第七章运输、提升安全管理﹒﹒﹒﹒﹒﹒﹒﹒﹒﹒﹒﹒﹒﹒﹒﹒﹒﹒﹒﹒﹒﹒23页第一节立井提升安全管理第二节斜坡提升安全管理第三节轨道运输安全管理第四节胶带输送机安全管理第五节刮板运输机安全管理第八章防洪、防治水、防雷电﹒﹒﹒﹒﹒﹒﹒﹒﹒﹒﹒﹒﹒﹒﹒﹒﹒﹒﹒﹒﹒27页第九章附则﹒﹒﹒﹒﹒﹒﹒﹒﹒﹒﹒﹒﹒﹒﹒﹒﹒﹒﹒﹒﹒﹒﹒﹒﹒﹒﹒28页第4页共32页水矿党发[2007]2号文《水矿集团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违规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水矿发[2005]8号文《水矿集团强化安全生产的规定》水矿党发[2005]40号文《关于进一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的补充规定》下井反三违罚款水矿发[2006]323号文《水矿集团关于强化提升运输安全管理的规定》水矿发[2005]438号文《水矿集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突管理的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总则第1条根据集团公司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狠反“三违”,增强全体员工安全生产自觉性,做到有章可循,规范“三违”经济处罚标准和程序,杜绝随意处罚的不良行为,特制定本规定。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老鹰山煤矿全体员工,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规定,凡有触犯本规定行为的人员,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罚。第3条“三违”行为的认定须准确,事实清楚。对待有异议的“三违”行为,由公司安检部门组织分析,给予准确定性,作为处罚依据。第4条规范“三违”处罚,防止出现多次重复处罚现象,“三违”处罚在准确认定事实后由安检科统一下发罚款三联单,一份交被罚本人或单位、一分交财务、一份安检科留存,处罚标准严格执行本规定。发生本规定未列举的“三违”现象,根据情节轻重,参照本规定相近的条款进行处罚。第5条出现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留用等情节严重的“三违”,处罚意见由安全办公会或矿领导班子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履行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第6条二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配合“三违”调查分析,落实相关责任人员,贯彻落实处罚意见和防范措施。第7条本规定中非安检员、瓦检员违反的条款,但属安检员、瓦检员应把关而未把关的,以相应罚款额处罚安检员、瓦检员,如若安检员、瓦检员明知违规不制止或处理的,加倍处罚安检员、瓦检员,情节严重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第8条凡违反本规定,应整改而未整改的,加重50%进行处罚;构成安全事故或与其它因素合成后构成重大安全隐患,恶意刁难执法工作的,以及其它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第5页共32页第一节劳动纪律管理第9条各种培训班、有关单位未通知有关人员按时参加,对单位责任领导处以10元/人的罚款;受培人员接到通知不参加培训(请假例外),罚款20元/日。第10条被追查事故的单位不通知受追查人员到约定地点追查的,罚单位责任领导20元/人次,被追查人员接到通知不参加追查的(请假例外),罚50元/人次。第11条酒后下井者,罚款100元;经调查核实酒后下井人员是经过井口入井,而未被检身工查出,罚检身工50元/人次。地面酒后上岗者,罚款50元。第12条未佩带矿灯或自救器下井者,罚款200元;携带烟火或其它火种下井者,第一次留矿察看,第二次解除劳动合同。第13条矿召开的各种会议、无故不参加者(请假例外)罚款50元,迟到者罚款20元,应参加而没有参加安全大检查者(请假例外)罚款50元。第14条安检员、瓦检员、变电工、瓦斯泵司机、主扇司机脱岗、睡岗,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其它特殊工种脱岗、睡岗,罚款100元/次(上级及集团公司有规定的严格按上级文件执行);从业人员脱岗、睡岗,罚款50元/次。脱岗:是指未在责任范围内或未在责任范围内交接班的。违规或未经许可找他人代岗者,罚款50元。第15条安检员、瓦检员交接班时必须在指定挂牌地点进行交接班,否则对交办和接班人员各罚款20元/次,超出指定挂牌地点200m进行交接班的按脱岗论处。第16条除执行井下职工十项权利外,不服从安全生产指挥者,罚款100元/次;在井下打架斗欧者,各罚款50元。第17条打击报复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一经查实,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并停班到安全科学习,认识到位,写出深刻检查后才能恢复上班;情节严重的,同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交派出所处理。第二次给予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二节生产、技术管理第18条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区队长不认真执行“一班三汇报”制度者,每少汇报一次罚款10元/人次。第6页共32页第16条规程措施必须进行会审,对不组织会审的,罚分管业务部门责任人100元/次;对无措施指挥生产的罚责任者100元/次;有措施而不传达到施工者并签字的,罚技术员50元/次;现场发现有未经传达并签字的施工人员,罚工区技术员20元/人次、当事人20元。第三节隐患整改落实第20条井下各施工单位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检查人员要求整改而不及时按期进行整改的,罚责任人员100元/项。第20条矿领导下井查出的安全隐患,责任单位未按期、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对责任单位区长、书记各罚款100元/项。第20条矿各类安全大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责任单位未按照通报要求落实、按期完成整改的,对责任单位区长、书记各罚款200元/项,对督办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项。第20条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或集团公司来矿查出的安全隐患,责任单位未按照限期和整改要求落实、完成整改的,对责任单位区长、书记各罚款400元/项,对督办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项,对分管矿领导罚款200元/项。第四节安全培训及资格证管理第12条各单位无故不组织每周二、五的安全活动,对责任领导款50元/次。第13条所有工种持证上岗处罚规定:(1)、安排无证人员从事6大特殊工种(瓦检员、安检员、井下爆破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主提升机司机)作业的,罚安排人员200元/人次;6大特殊工种无证、未持证或持过期证上岗,罚上岗人员200元/次。安排无证人员从事其它特殊工种(主排水泵司机、防爆检查工、绞车司机、皮带司机、信号工、把钩工、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主扇司机、瓦斯抽放工、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防突工、锅炉工、焊接工、变电工)作业的,罚安排人员100元/人次;其它特殊工种无证、未持证或持过期证上岗,罚上岗人员100元/次。(2)、从业人员无证、未持证或持过期证上岗,罚上岗人员50元/次。(3)、特殊工种调换岗位不经过政工部门和分管宣教的矿领导同意擅自调第7页共32页换,造成相关岗位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对二级单位党政主管各罚款100元/人次。(4)、经培训考试合格在上岗证下发前可与政工科联系办理临时上岗证,但临时上岗证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第11条第21条业务科室或矿领导安排的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故完不成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2)工作面跟班区队长、班组长必须在小班交接班必须在下出口进行交接,否则对班队长罚款30元/次;第二章采煤第一节顶板安全管理第23条采煤工作面上下两道备用材料必须达到规程、措施要求,数量不足罚责任单位跟班区长50元/次,种类缺项罚责任单位区长100元/项,无备用材料停止工作面作业。第25条严禁进入无支护区,违者罚款100元,并对当班跟班区长和安全员各罚款50元,不按措施要求挂梁、支护贴帮柱进入煤壁区攉煤,按进入无支护区规定处罚。第26条严禁在工作面切顶线侧或工作面上隅角休息、逗留,发现一次罚当事人20元。第8页共32页第27条卸基本支柱作撑柱,盗用基本支柱或特殊支柱,失效支柱重复使用,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50元,造成安全事故的,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28条工作面支柱必须严格按措施要求架设,严格穿笆背顶质量,发现缺棚一处罚50元,少柱一根罚20元,背顶质量不合格一处罚20元,工作面出现连续三棚不铰接一处罚责任者50元,工作面失效支柱超过3根以上的,按每根支柱罚责任者20元,支架间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责任人10元/处。第29条超过措施规定的最大控顶距回采的,每次罚跟班区长200元。第36条工作面特殊支架及木垛必须严格按措施架设,一架或一个不合格罚50元,缺一架或一个罚100元,由工区落实到有关责任者。第37条必须按措施规定距离打设贴帮柱,少一根罚现场责任者20元,煤帮伞檐超过规定未安排处理,对当班管理人员罚50元/处。第38条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挡矸,造成串矸每处罚20元。特殊情况除外。第41条端头支护使用不符合规定或端面距离超过规定,未按作业规程进行临时支护的,一处罚责任者20元,同时罚当班管理人员20元,现场专职安检员监督不到位,对安检员罚款20元。第42条采面支护、回柱放顶、打眼与装药等工序平行作业达不到规定距离的,每次罚责任者20元,罚当班管理人员40元。第43条现场不按规定配齐使用水平楔或用其它材料代替水平楔的,查出一次罚责任者50元。水平楔数量不足罚责任单位生产副区长100元。第44条梁柱不足而未及时补充的,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生产副区长100元。第45条采高超过规定不及时采取措施降低采高的,每次罚跟班区长100元。第二节两道及隅角安全管理第24条采煤工作面上下两道安全出口高度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出口20米内达1.6米,达不到高度组织生产罚技术科科长及分管副科长各50元,同时处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各100元,限期内未完成整改停止工作面回采。第30条工作面上下两道超前支护必须达到作业规程,措施要求,少一米或失效一根对责任者罚50元,由工区落实责任者报安全科。第31条两道回柱绞车必须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特殊情况达不到时,必须拟定安全措施方可使用,违章使用绞车罚司机50元/次。第9页共32页第32条上下隅角必须按规程、措施要求回撤,滞后超过规定,工作面停止回采,并且滞后一次罚工区跟班区长100元。第34条回撤上隅角以及进行独头巷道回收支架前,必须经瓦检员检查瓦斯不超,瓦检员在现场监督,方准进行回撤,并且必须使用板皮等包扎,使用象鼻须穿螺杆上螺帽,违者罚款100元,瓦检员监督不到位罚50元。第33条工作面上隅角风障严禁擅自拆除或损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造成瓦斯超限仍进行作业的解除劳动合同。第35条工作面机头大棚及出口大棚必须坚持一梁三柱,缺一根罚50元。四对八梁不成对使用(或不合格)一棚,罚工区50元,由区长落实责任报安检科处罚。第46条使用断丝超过规定的钢丝绳回料、回料无信号以及人员未撤到安全距离之外就启动绞车回料的,每查出一次不合格,罚责任者50元。第47条未按要求及时回收设备部件及工作面回出的物料、造成堵塞工作面两道及安全出口的,每次罚责任单位管理责任人50元,并限时转运到指定地点,否则,每拖一天,加罚50元。第48条未按计划要求组织修复巷道,造成工作面两道严重失修而影响安全生产的,罚技术科科长50元、分管副科长100元,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各100元。第50条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通、设备、材料、煤(矸)块等堵塞上下安全出口1/3及以上时,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第51条工作面两道端头无关门柱,罚款责任人20元,提前回柱或留有超档料,罚款50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