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保险合同的特征_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约束力的状态通用4篇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网友帮大家分享的“保险合同的特征_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约束力的状态通用4篇”,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约束力的状态【第一篇】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邮政编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家庭(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区(乡镇)村邮政编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紧急联系人:联系地址:2/10联系电话:(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类型合同。1。1固定期限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为年个月,其中试用期(或见习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若乙方到岗之日与试用期约定上岗之日不相符合的,试用期同时提前或顺延,劳动合同期限也相应的进行提前或顺延,但保持劳动合同总期限不变。1。2无固定期限合同自年月日起至法律约定的终止情形或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若乙方到岗之日与试用期约定上岗之日不相符合的,试用期同时提前或顺延。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合同订立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1。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天。第二条工作内容3/10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需要,从事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分配,并按照甲方有关岗位职责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质量指标和工作目标;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3种情况乙方自愿接受:1、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臵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的;2、甲方确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可以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3、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经营服务、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三条工作地点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甲方单位工作或者项目施工所在地。第四条甲方可以根据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乙方的实际岗位情况,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第五条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休息休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的休息休假制度执行。第六条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它特殊原因,需延长4/10乙方工作时间的,双方协商确定。第七条乙方工资实行月/年薪制,月/年薪额中含有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国家或公司规定的补贴的部分福利待遇以及特殊岗位的岗位津贴。乙方工资标准为元/月/年,甲方除向乙方支付该工资外,甲方将应为乙方向社保部门交纳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甲方应承担部分的元/月/年,直接支付给乙方,由乙方自行到相关的社保部门交纳。第八条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第九条甲方可以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由于甲方原因使乙方待工、停工、息工的,待工、停工、息工期间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生活费元。(每月支付乙方的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第十条因乙方已经在其他部门参加了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并支付了保险费用,或乙方不同意甲方为其办理统一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故甲方在第七条中已经将甲方应承担的部分支付给乙方,由乙方自行向社保部门交纳。第十一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休息休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由乙方向其自行办理的社保部门申请享受,如乙方未自行办理上述保险,则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与甲方无关。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甲方按国家和当5/10地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变更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定。第十三条劳动合同解除13。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13。2甲方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本合同。13。3乙方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解除本合同。13。4因乙方未能在15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致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3。5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包括但并不限于此)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约束力的状态【第二篇】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甲方:四川海岸电器电子开发有限公司乙方:身份证号码:6/10乙方系甲方职工,鉴于劳动合同月日已到期,双方协商一致于年月日解除劳动关系。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四川海岸电器电子开发有限公司乙方:年月日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约束力的状态【第三篇】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7/10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8/10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第十二条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约束力的状态【第四篇】9/10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由于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其财产或者生命、健康所享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作为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无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不成立,对此世界各国保险法均有明确规定,也同样作出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这也就是说,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才能具有投保人的资格,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和条件。当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时,不能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即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订立了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仍然无效。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如果投保人丧失了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无效。法律之所以规定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以保险利益为前提,其意义在于:第一,遏制行为的发生。保险合同是一种机会性合同,其所规定的风险事故不是必然发生的,而保险金的支付却以这种事故的发生为条件,如果允许没有保险利益的人用他人的财产或生命进行投保,这种保险必然带有的性质。第二,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所谓道德危险,是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以后,为图谋保险金而违反道德,故意10/10促使保险事故的发生、损坏保险标的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人为扩大损失程度的行为。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若不具有保险利益而与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很容易发生道德危险。第三,限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财产和责任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责赔偿,而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正是以保险利益为依据确定的,当保险金额超过保险利益时,超过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