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特征【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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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保险合同的特征【通用4篇】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网友帮大家分享的“保险合同的特征【通用4篇】”,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保险合同的特征【第一篇】被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第二条代理地域范围乙方为甲方在甲方经营区域内代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第三条代理业务范围(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二)乙方为甲方代理的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为定额保2/15单。(三)乙方为甲方在本条(一)、(二)款规定的险种及承保限额内代理展业。(四)乙方应使用甲方提供的标准格式保单。对于该标准格式保单乙方无最终条款解释权、出具批单处理权、查勘定损理赔权。第四条责任范围(一)乙方在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保险责任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二)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乙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的;2.甲方在授权乙方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损害代理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3.甲方在乙方为其代理的业务出险时,不能及时理赔,并按规定赔付;4.甲方在处理乙方代理业务的赔付时,有假赔案等欺诈行为。(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1.乙方超越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而事后又未经甲方以书面形式追认;2.乙方通过代理权的行使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3/153.乙方与被保险人或其他第三方隐瞒重大事项欺骗甲方;4.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划缴保险费的。第五条保险费的划缴方式和期限乙方为甲方收取的保险费每月结算一次。第六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险种,根据总公司、省公司的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为30%。(二)手续费每月结算一次。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享有下列权利:(1)在签发保险单前,甲方对乙方在授权内范围代理的保险业务有最后确认权。(2)有权要求乙方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3)有权要求乙方在从事代理业务中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2.甲方应尽下列义务:(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宣传材料、业务单证、条款等必要的用品。(2)甲方应根据乙方代理保险费的实际数额按规定付给乙方代理手续费。(3)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建立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各种帐簿、报表。4/15(4)对于乙方反映的问题,甲方要积极协助解决,提供必要的帮助,对于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甲方要认真听取,积极采纳,促进代理工作发展。(5)甲方应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条款、单证、业务资料等。(2)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3)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4)有权对保险代理工作及甲乙双方相关的一些工作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并有权向甲方上级单位及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反映。2.乙方应承担下列义务:(1)乙方应将收取的保险费,按规定结算。(2)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费率、单证、实务等有关规定代理保险业务,并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单证、资料。(3)乙方在代理业务时,应遵循(4)乙方应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5)乙方应协助甲方为保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协助甲方做好勘查理赔工作。第八条合同有效期(一)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自合同签字之日起计算。(二)本合同期满前30天内,甲乙双方如愿继续保持代理5/15关系,应重新签订代理合同。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第十条代理合同的终止及其效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代理合同即告解除。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二)甲方不按规定将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经乙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的,除应如数支付外,还应承担相应利息。(三)乙方不按规定划缴保险费,经甲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划缴保险费外,还应承担相应利息。第十二条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要及时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提请仲裁或诉讼。第十三条附则(一)本合同一式貮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二)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6/15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保险合同的特征【第二篇】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2.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5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注:(1)本公司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2)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12个月接实7/15际月数平均。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到期后的1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此调整支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本公司随时查阅。1.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迅速将详细情况通知本公司。2.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8/15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4.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过1年。1.被保险人应对其经营的业务,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及疾病发生。2.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取消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15天前通知被保险人取消保险单,保险费照上述四项调整,按日计算退费。3.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如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在被告人所在地进行仲裁或诉讼。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论遭受意外伤害与否,因患疾病(包括传染病、分娩、流产)所需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医药、手术、住院费用。除另有约定外,本保单只限于在中国境内的医院或诊疗所治疗,并凭其出具的单证赔付。医疗费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论一次或多次赔偿,每人累计以不超过本保险单附加医药费的保险金额为限。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的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列明的最高赔偿金额为限。对人身伤亡的赔款,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币5万元为限。9/15项目伤害程序按保单规定赔偿最高额度的百分比(%)(一)(二)(三)(四)(五)(六)身故(失踪不能作为意外身故,但因乘坐飞机或船只失事而致完全灭失的不在此限)………………………全身瘫痪(必须终身卧床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保险合同的特征【第三篇】去年年底,自贡市民刘先生在自贡汇川路泰丰·翰林尚都购置的一套住房,已经空歇了一年多。由于家中另有事情需要处理,加上资金暂时未到位,所以一直都未装修。去年12月,刘先生和妻子商量着开始装修,好在来年搬进新居。“1月初开始进场动工,我和老婆当时更多的是考虑到装修成本,所以找的是熟人介绍的‘游击队’。”刘先生介绍,刚开始一切顺利,和“游击队”沟通也没什么大问题,只是在一些怎样施工以及防水等细节问题上,耽搁了几天时间。今年6月,刘先生的新居装修基本完成。让刘先生万万没10/15有想到的是,在接到“游击队”的结账清单后,他发现其中的账目有些不对。“本来商量好的某项安装费,他们当时口头承诺的是1000多元,现在却变成20xx多元,多算了差不多一倍,还有几项材料费也高得吓人。”由于没有和对方签订合同,一切都是双方口头协议,刘先生费了不少周折,最终还是做了一些妥协,把这事给了了。“太麻烦了,以后再搞装修,一定要签合同,事前一定要做好一些细节的约定,免得到最后来‘扯经’。”保险合同的特征【第四篇】合同编号:_________保险人: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账号:_________11/15电子信箱:_________被保险人: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账号: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第一章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第一节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1.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12/15(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第二节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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