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基础与应用/第1节安全生产法学理论1.1基本法学原理1.1.1法的起源根据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法律不是自古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人们的关系和行为靠氏族习俗,这种习俗是全体氏族成员在长期的共同劳动中逐渐形成的,主要靠全体氏族成员的自觉遵守,以及通过首领的威望来执行,没有专门的执行机关。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产出的产品,除了满足自己需要以外还有剩余,这样产生了物品交换,出现了社会大分工,氏族贫民逐渐沦为奴隶,战俘不再被杀死,而作为奴隶使用,这便是最初的奴隶。氏族首领利用自己的威望、权力和地位,而奴隶则要反抗这种剥削,这就出现了不可调和和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氏族成员间的平等关系已不复存在,而代之以被剥削、被压迫与剥削、压迫的关系。原来的氏族习俗已无法调整这种关系,这时国家出现,调整人们之间新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就出现了。我国史书曾有记?quot;夏有乱政,而制禹刑。禹传子,家天下。法律的产生开始是以习俗的形式出现的,后来逐步发展成为文字的形式。从开始的诸法合体,发展到当今的各法律部门详细的划分,经历了漫长的岁月。现代社会由于政治、经济、文件活动的频繁,以及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和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复杂,更需要法律发挥协调、平衡、规范、导向的作用。1.1.2法的概念及本质法律有两种含义。广义的法律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如宪法、刑法等;也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各级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属于广义范畴。一般来说,法律、法规具有如下特征。(1)权力性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权力所表现的某些特征。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表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它规定人们或社会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具有普遍的约束力。(2)强制性法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的后盾是国家,国家是法的实施机关。法对国家内的所有人均具有约束力,必须强制实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例外。(3)规范性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所谓社会规范是指社会模式、规则。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有许多规范,法律规范便是其中之一。但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不同于一般的社会规范。它的特殊性是指它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可预测性的特点。规范性是指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也就是对人们的行为规定了模式、标准和方向;概括性是指法律规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抽象的人,而且在同样的情况下是可以反复使用的;可预测性是指人们有可能预测到国家对自己的行为持什么态度,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1.1.3法的作用法通过自身的力量,保证人们能够具有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这是基本的作用之一。法的这种作用,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社会体制下,表现的程序有所不同,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法的这一职能将会逐步扩大和加强。劳动是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动力,是创造财富的重要手段,也是最基本的生产力。安全生产是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因此,运用法治的功能和手段,发挥法的作用,对于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都具有重要的作用。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安全生产是国家的重要职责。1.1.4法律与经济的关系(1)政治与经济经济是从事物持生活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活动。它是社会生活赖以进行的物质基础。政治是政权实施的治理,法律是政治的手段之一。它主要的功能是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其中包括经济秩序。由于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特别是掌握了政权的统治阶级,一定要通过政治指把自己的权力和利益合法化。因此,法律作为政治的手段之一,就是把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用法律的形式,予以公开化和合法化。事实上,社会中的各个阶级都需要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因而,法律的制定也必须兼顾其他阶级的利益。但是,任何时期所制定的法律,都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2)法律与经济①经济依赖于法律: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特别是现代的商品经济活动中,经济的正常活动依赖于法律的维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1)正常的经济利益必须要用法律来保护。2)经济活动中的矛盾和纠纷需要法律来裁决。3)违法的经济活动必须靠法律来惩治。4)社会的经济秩序必须靠法律来维护。因此,现实中的经济活动不仅离不开法律,而且依赖于法律。为了广泛适应现实的经济生活。也必须建立和健全法律。②法律依赖于经济:用文字表述在纸上的法律,要转变为在现实生活中产生威力的法律,就依赖于法律的执行。而任何法律的执行没有经济实力做后盾,它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其原因如下。1)执法机构的建立、执法人员的培训、执法队伍的建设都需要经费。2)法律在社会中的实施需要很多设施,如法庭、监狱等。3)对违法犯罪的立案、侦破、检察等,更是需要经费的保障。因此,法律的实施是以经济为基础的。(3)经济影响法律经济利益是与每一个人的日常活动息息相关的利益。执法队伍中的每一个人也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的。现实的经济利益既影响他们对法律的认识,也影响他们对法律的执行。因此,在金钱与利益的诱使下,个别执法人员被腐蚀拉拢,以至搞钱法交易,贪赃枉法的事例并不是偶然的。所以,经济与法律的关系,既是互相依赖又是相牵制的。离开了经济去谈法律不仅是不现实的,同时也是违反唯物辩证法规律的。1.1.5我国法律部门与安全生产我国目前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如下五大领域。(1)宪法和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宪法和国家机构制定的法律,是规定国家的各项制度和国家机构的性质、任务、职权、组织构成、活动原则的基本法律,是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需要重点熟悉的法律。这方面的法律有宪法性法律、选举法和代表法、中央国家机构组织法律、地方国家机构组织法律、基层自治组织法律。其中宪法是最根本的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国体政体、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是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准则,其他法律、法规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是无效的。目前,中国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中对安全生产也有原则性规范条款。(2)民事方面的法律民事方面的法律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以及调整诉讼主体就民事纠纷进行诉讼活动等的法律,包括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在民事实体法中,我国还未制定民事法典,但有一部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目前执行的民法是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同时,还有一些单行民事法律,如著作权法、票据法、保险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在事故赔偿、工伤保险等方面,民事方面的法律是基本的法律基础和依据。(3)经济方面的法律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家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而有序的发展,用看得见的手去弥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之局限,去弥补市场失灵带来的缺陷,是宏观调控与微观规范的有机结合。我国现在尚未制定经济法典,经济法是由一些单行法律所组成的。经济法包括:市场主体法律,如公司法、工业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外资企业法等;市场运行法律,如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专利不、商标法、标准化法、计量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宏观调控法律,如预算法、税收法、银行法、会计法、统计法、审计法等;社会保障法律,如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等。其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是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执行的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4)行政方面的法律行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国家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制度。由于行政管理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国家事务、社会事务、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等许多方面,这就决定了行政法律文件数量繁多、体系庞杂。包括:公安、安全和司法行政法律;国防外交法律;产业振兴和行业管理法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体、法律;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律;社会团体与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法律;人事管理法律;行政处罚与行政诉讼法律等。在这一领域,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属于产业振兴和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有:电力法、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属于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属于社会团体与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有:工会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5)刑事方面的法律刑事法律简称为刑法,是确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的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定什么是犯罪及对罪犯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法典,单行刑事法律,有关刑法的补充规定和决定,其他法律中有关犯罪与刑罚的条款。目前,我国现行的刑法是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有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了修订。刑法中包括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具体参见2.5节。1.2安全生产法规的概念与特征1.2.1安全生产法规的概念安全生产法规是指调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劳动者或生产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通常说的安全生产法规是指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程、条例、规范的总称。例如,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地方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程、决定、条例、规定、规则及标准等,均属于安全生产法规范畴。安全生产法规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安全生产法规是指我国保护劳动者、生产者和保障生产资料及财产安全的全部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都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利益和劳动者、生产者的利益而制定的,例如:关于安全生产技术、安全工程、工业卫生工程、生产合同、工伤保险、职业技术培训、工会组织和民主管理等方面的法规。狭义的安全生产法规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保障生产安全所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法律规范。例如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对女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关于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的规定,关于劳动保护的组织和管理制度的规定等。安全生产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国家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它可以表现为享有国家立法的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可以表现为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员会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指示、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还可表现为各种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法规是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集中表现,是上升为国家和政府意志的一种行为准则。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准则,规定什么是合法的,可以去做;什么是非法的,禁止去做;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等,用国家强制性的权力来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因此,有了各种安全生产法规,就可以使安全生产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谁违反了这些法规,无论是单位或个人,都要负法律责任。1.2.2安全生产法规的特征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法规体系的一部分,因此它具有法的一般特征。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与党的安全生产政策有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就是政策,就是法规的依据,就是法规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我国的法制很不完备,在没有安全生产法规的场合,只能依照国家的安全生产政策指导安全生产工作。这时,国家的安全生产政策,实际上已经起到了法规的作用,已赋予了它一种新的属性,这种属性是国家所赋予的而不是政策本身就具有的。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已逐步完善,用法制的手段来维护企业的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