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心得(精选4篇)也许,我们可以通过了解事物来感受到变化。为了更好地分享我们的心得体会,我们需要写下来。记录下心得体会通过文字的方式可以帮助我们及时得到心灵上的反馈。如果您想要更深入地了解“处罚心得(精选4篇)”,请跟随三一刀客网友一起学习吧。希望这些知识可以帮助您更好地制定计划!处罚心得篇【第一篇】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企业年检制度的重大改革。而新《年检办法》基本保留了原来逾期未年检处罚的罚种和处罚幅度,这与新《年检办法》体现的年检制度的整体设计和变化相矛盾。一、企业逾期年检处罚的变化新《年检办法》一是针对企业不按规定接受年检和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增加了“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和“责令改正”的环节。二是规定“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同时通过“并处罚款”的方式对企业实施处罚。三是将责令企业限期接受年检到期以后,对逾期未年检企业实施吊照的公告期从原来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五是新《年检办法》对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逾期年检处罚,不再把违法所得作为罚款数额的参考。六是新《年检办法》规定,年检机关在年检中发现企业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可以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进行处罚,从而为适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上位法提供了依据。二、逾期未年检罚款处罚幅度缺乏合理性企业年检制度性质的变化决定了逾期未年检行为性质的变化。从传统企业年检性质出发,以及根据原《年检办法》第十九条关于“企业未参加年检的性质实际上是企业未被确认经营资格而从事经营的行为”;而根据新《年检办法》,企业逾期未年检只是企业未按时接受登记机关的检查。比较两者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前者明显严重于后者。但新《年检办法》对逾期未年检行为的处罚幅度未作调整,仍保持了危害性相适应,不能过重或者过轻。从实践上看,公司制企业由于工作疏忽等主客观原因逾期参加年检,即对其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处罚金额偏高。如XXX有限公司是20xx年12月28日注册的,该公司主观上以为不需要年检,疏忽了年检,客观上讲该当事人倘若当初将登记错后2天就可免于处罚,只差2天就要受1—10万元的处罚,当事人如何能接受。处罚幅度既偏高又不科学,实践中很难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处罚也常常很难到位。三、逾期未年检吊照处罚过于严厉年检性质的变化还引起了年检吊照处罚上的悖论。传统企业年检定位于企业主体资格的再确认,企业不参加年检则意味着登记机关对其主体资格的否认,企业将承担权利作出被限制的不利法律后果,这符合法律的逻辑。而新企业年检制度定位于企业登记事项的定期检查制度,该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通过企业提交登记信息材料,登记机关维护市场主体的档案信息,从而保证市场主体信息的公开性、真实性,为保障市场交易安全,保护交易双方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创造条件。这时再规定对逾期未年检企业实施吊照处罚,则显得过于严厉。因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限制了企业除清算以外所有的权利能力,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方式。衡量行政管理秩序和市场主体资格两种法益的重要性,以危害后者的利益保障前者的秩序不符合现代法律公正性的要求。四、逾期未年检处罚制度的改革方向思考年检制度的改革改变了年检制度的性质,降低了逾期未年检行为的违法性。因此,年检处罚制度改革的方向应当降低罚款处罚的幅度,并将年检处罚按时间段拉开处罚幅度,如未参加年检的企业,区分其纳税情况,未正常纳税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仍正常纳税的,将其纳入“休眠企业数据库”,同时为企业设置救济方式,根据企业申请将其划出数据库,以解决目前实践中遇到的企业被吊照后无法恢复主体资格,及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程序复杂繁琐且面临较大诉讼风险等难题。处罚心得篇【第二篇】为了进一步提高我镇治安防范工作管理水平,切实维护我镇治安秩序,根据市委、市的安排,我局在全市组织开展了治安综合治理月活动,我局以此为契机,深入学习贯彻了《关于治安防范和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紧急通知》,通过学习,进一步加深了对“打黑恶势力、保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的认识。为确保治安防范工作取得成效,我局专门组织了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利用宣传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社会治安防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治安防范知识和防范技能。二是在市区内各村悬挂宣传条幅,印发宣传材料,发放宣传品,使广大群众充分了解和掌握了治安综合治理法的基本常识。三是向辖区群众发放了治安宣传材料,使群众了解、熟悉了治安综合治理政策法规。四是在社区、企事业单位设立了治安巡逻队,配备了专职保安队员,负责社区日常巡逻工作,确保了社区治安安定,平安。五是利用电视媒体对我镇治安状况进行了一次专题报道,使社会治安状况大为改观。通过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活动的开展,使我镇的治安防范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进一步得到提升。但是,我们也清醒的看到,我镇治安防范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重点村的管理还需进一步加强;与群众的联系还不够,还不能够深入到村民家中,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有待于进一步努力提高整体形象;治安防范的方式还需进一步探索,进一步探索治保、治警工作方法,进一步推进我村治安防范的各项工作,真正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好。处罚心得篇【第三篇】工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一、搜集案源二、行政执法人员应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巡回检查、年检验照、群众举报等多种途径发现案源三、现场调查四、发现案源后,要有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现场调查。调查时要当场出示执法证件,了解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并制作笔录。笔录应要求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在笔录上说明。五、认定。六、办案人员对现场检查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少量罚款(公民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七、告知。八、办案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要记入笔录。九、决定。十、处罚要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作出处罚决定后,办案人应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序号、盖有执法机关公章和执法人员签名的《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当场将第一联交当事人,填写时要求字迹工整、清晰、语法通顺,用语准确,严禁涂抹;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必须引用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十一、执行。十二、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形的,办案人当场收缴罚款;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形的,要告知缴纳罚款地点和期限,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三、审查备案。十四、当场处罚实施后,办案人员应在五日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第二、三联送本单位法制员审查、部门领导签字,法制员将第二联送法制科备案。当场已收缴罚款的,将第三联直接装卷,当场未收缴罚款的,待收缴罚款后装订入卷。十五、立案。十六、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执行完毕,要将案卷材料装卷归档,案件装订参照县局《行政处罚案件立卷归档制度》执行。处罚心得篇【第四篇】《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一、《行政处罚法》有关“期间(期限)”的规定: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4、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二、关于期间(期限)的说明:1、关于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和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期限不同,不能混淆;(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这里涉及到行政机关在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即:行政机关应在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后“三日”期限期满后才能作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则按听证的程序规定组织听证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注: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3)《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这里我们可以从其规定。2、期间(期限)是否包含节假日:(1)相关法律规定:(一)《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三)《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四)《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2)说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中“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限)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如:某行政机关在9月30日送达当事人听证告知书后,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若按工作日计算,因“十一”国庆长假10月1日至10月7日是节假日,当事人可以在9月30(若“三日内”期限包含9月30日当日)、10月8日、10月9日,最迟在10月9日提出听证申请;若“三日内”期限不包含9月30日当日,则当事人可以在10月8日、9日、10日,最迟在10月10日提出听证申请。若按《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的规定,则当事人可以在9月30日(期限包含当日的情况下)、10月1日(10月1日不是期限最后一日)、10月8日提出听证申请,最后期限为10月8日;若“三日内”期限不包含9月30日当日,则当事人可以在10月1日、10月2日(10月1日、2日不是期限最后一日)、10月8日提出听证申请。同时,若三日期限不包含当日,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可以在当日提出听证申请。还有一个问题:当事人是否可以在10月1日至7日的节假日提出听证申请,按照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应该可以。另外,对于期限较长的规定,如60日、一个月、两个月等,应包括节假日,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除外。3、关于期间(期限)是否包含当日:《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否包含当日。《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合同帮帮网】这里要看法律具体规定,如果是规定“之后”,一般不包括当日,如果是规定“之日起”,应包括当日。三、几点建议:1、相关法律法规应对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