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煤化集团建工公司安全检查处罚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执行河南煤化集团安全生产文件精神,保障建工公司职工劳动安全权益和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保护人身生命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工公司各单位及人员。第三条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模范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第四条跟班队长或班长是本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第五条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坚持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三不伤害”原则;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落实好2自保、互保职责,努力实现“零伤害”和“零违章”。第六条实行安全检查处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大安全隐患整改力度,加强安全培训和投入,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第七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第八条各单位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第二章行政处罚第九条各级检查中,对于违章事实清楚的人员,除经济处罚外,都要在班前会上做检查。第十条由于违犯本细则,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公司生产技术安全部或各单位安检部门根据规定提出建议,报主管领导批准执行。第十一条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留企察看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3一、井下部分:(1)井下扒、蹬、跳车以及乘坐皮带的人员。(2)违法规定携带烟草及点火用品下井的人员。(3)酒后入井人员。(4)不按规定指挥他人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人员。(5)空班、漏检、假检的瓦斯检查员。(6)在乘罐时,开罐信号已经发出还要上罐,或者停罐信号尚未发出就出罐的人员。(7)私自打开栅栏、密封,进入无风区的人员。(8)违反规定排放瓦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9)故意破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紊乱或引起瓦斯超限的人员。(10)井下斗殴、打架的责任人。(11)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人员。(12)在瓦斯超限情况下,继续作业的指挥责任人。(13)放炮时,擅自脱岗的警戒人员。(14)爆破或井筒施工期间,允许他人进入危险区的警戒人员或擅自闯入警戒区的人员。(15)高压停、送电不设专人联系和监护,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不放电,以及停错、送错高压电的责任人。(16)发现透水征兆,继续指挥作业的责任人。4二、地面部分:(1)斗殴、打架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人。(2)上班前饮酒,上班时间饮酒的责任人。(3)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人员。(4)高压停、送电不设专人联系和监护,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不放电,以及停错、送错高压电的责任人。(5)不按规定指挥他人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人员。(6)塔吊工、起重作业违反“十不吊”规定的。(7)指挥施工电梯超载运行的责任人。(8)脚手架未按规定设置连墙件的责任人。(9)高空抛掷工具、垃圾、物料的责任人。(10)随意拆卸各种保护装置的人员。第十二条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照严重“三违”处理,停工学习并处罚款1000元。一、井下部分:(1)无措施施工、借用措施施工、规程措施不审批或不按批复措施施工的责任人和管理人员。(2)丢失雷管、火药、起爆器或者不将剩余爆破材料返回火药库,擅自将雷管等火工品带到井上的人员。(3)掘进工作面放糊炮和强行放炮的指挥员和爆破员,不按照规程处理瞎炮、残炮的责任人。5(4)前方有水或有老塘、断层时,不按措施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责任人员。(5)空顶下作业的人员。(6)在岗位上睡觉的员工。(7)在机房、变电所、水泵房等重要场所、硐室工作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8)违章指挥的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9)无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10)擅自进入高危险(易坠落、爆震、无风区等)区域的人员。(11)工作面停风以后,不立即撤离现场的人员。(12)停风后的工作面,未经瓦检员检查瓦斯浓度,直接送电恢复通风的人员。(13)顶车时不挂链环、斜巷挂套链、斜巷放飞车(不挂钩头),斜巷停车不设阻车装置或阻车装置不合格的负责人。(14)井下违犯规定带电检修或搬迁设备的检修人员。(15)斜巷红灯亮的时候,不抓紧时间进入临近的躲避硐室或车场,经过躲避硐或车场继续行走的人员。(16)擅自拆除或毁坏井下重要设备及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人员。(17)斜巷提升不挂保险绳或超挂车辆的责任人。(18)斜坡停放车辆,绞车司机离开操作岗位的责任人。6(19)井下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的人员。(20)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置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责任人。(21)斜巷提升时矿车销子没有插到位的责任人。(22)斜巷开车前,上、下把钩工要对轨道坡认真瞭望,发现有行人,严禁发出开车信号,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23)斜巷提升过程中发现扒、蹬、跳车人员而不进行制止的把钩人员。(2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设备的责任人。(25)违反其它条款规定,情节严重,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也可认定为“严重三违”。二、地面部分:(1)无措施施工、借用措施施工、规程措施不审批或不按批复措施施工的责任人和管理人员。(2)在岗位上睡觉的员工。(3)违犯规定带电检修或搬迁设备的检修人员。(4)违章指挥的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5)无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6)擅自进入高危险(易坠落、易砸伤等)区域的人员。(7)起重吊运司机违章操作威胁到他人安全或违章乘坐吊运设备的人员。(8)地面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的人员。7(9)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置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责任人。(10)高处临边作业未系安全带或者未按要求系好保险带的责任人(1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设备的责任人。(12)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有毒物品未按要求隔离存放的责任人。第十三条凡是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按一般“三违”处理,停工学习,并处相应罚款。一、井下部分:(1)乘罐(吊桶)人员不听从把钩人员统一指挥,抢罐(吊桶)、挤罐(吊桶),给予200元罚款。(2)检修压力管道之前,必须先关闭安全阀进行充分卸压。否则,罚款200元。(3)在巷道内行走时,禁止骑跨在钢丝绳上行走,禁止从运行中的钢丝绳下面穿越;当行走在巷道拐点时,要在背离钢丝绳受力后可能弹出的一侧行走,并严禁在巷道内闲坐。否则,罚责任人100元。(4)跨越皮带不走过桥,而是从皮带上跨过,或从皮带下钻过的责任人。罚责任人100元。(5)在耙矸机斗运行范围内观望、停留、行走或作业,罚责任人200元。(6)耙矸机运行时,没有安装防护栏,罚责任人200元。(7)电机车司机正常运行期间,严禁把头和身体探出车外,否则,罚款200元。(8)电机车司机严禁站在车下操作机车,否则罚款200元。8(9)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并刹紧车闸,但是,不得关闭车灯。否则,罚款200元。(10)两台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使时,必须保持大于100米距离。否则,罚款200元。(11)电机车通过弯道、道岔、交叉点或者遇到行人以前,必须鸣笛、减速,否则,罚款200元。(12)行人通过交叉点时,必须坚持“一停、二看、三通过”的原则,否则,罚款200元。(13)在巷道内电机车行使的过程中,行人要躲避,不得与电机车同行,否则,罚款200元。(14)在停止的皮带上站立、行走,在斜坡轨道中心行走,罚责任人300元。(15)顶板或帮部有活矸危石,在1.0米范围内从事其它作业,对责任人罚款100元。(16)触摸运转或转动的设备部件,罚款200元。(17)架棚前帮顶有隐患不处理的情况下作业,给予责任者罚款300元。(18)在作业地点敲帮问顶时,不指定专人负责监护,不设警戒员,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19)拆除旧支架或处理冒落的顶板时,无人监护或者无专人指挥,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20)独头巷道扩修与掘进平行作业或多点同时修护,违反“由外向里”的原则修护巷道,独头修护地段以里有人逗留,罚责任人200元。(21)严禁斜巷绞车不带电下放车辆。否则,罚责任人200元。9(22)在同一罐(吊桶)内人料混运,罚把钩工200元。(23)大巷电机车牵引车辆运行时,行驶速度超过有关明文规定的,罚司机200元。(24)摘挂矿车之间的连接链时,只许两臂倾斜侧身操作,严禁头或身体进入。否则,罚责任人100元。(25)提升时,罐(吊桶)不到位就上下人,罚责任人100元。(26)用湿布擦洗电缆和水冲带电体不戴绝缘手套的,罚款200元。(27)井下电钳工检修电气设备必须首先检查工作地点的瓦斯,只有在1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并将便携仪悬挂在检修位置的上方才可以检修。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28)跟车工在车辆没有停稳的情况下跳车,罚责任人100元。(29)跟车工没有将信号红灯挂在车尾(平板车除外),影响行车安全,罚责任人100元。(30)电焊、气割等作业,现场没有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不合格的,每处罚责任人100元(31)违反其它条款规定,情节严重,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也要停工学习,并根据情况给予100-500元罚款。二、地面部分:(1)触摸运转或转动的设备部件,罚款200元。(2)在地面,同一罐(吊桶)内人料混运,罚把钩工100元。10(3)提升到地面时时,罐(吊桶)不到位就上下人,罚责任人100元。(4)女性工作人员作业期间没有将长发塞进安全帽内的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5)进入作业现场穿凉鞋、高跟鞋、赤膊、敞胸、穿短裤、裙子的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6)在施工现场嬉戏、追逐、打闹的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7)钢筋加工机械、电焊机、电锯等施工机械未按规定悬挂责任牌的,每处罚款100元。(8)设备未按规定接零或未做保护接零使用的,每处罚款100元。(9)塔吊指挥工指挥的塔吊吊物捆绑不牢靠,夹带短小物体或其他禁止物的,每次罚款200元。(10)卷扬机钢丝绳无防脱槽装置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1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责任人,每次罚款100-200元。(12)室内装修架搭设不规范的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13)危险区未进行有效防护的,每处罚责任人100元。(14)作业层脚手架没有按规定架设安全网,钢脚手架没有可靠接地。每次罚责任人100元。(15)违反有关规定,派身体条件不符合的人员进行特殊作业的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16)高处电焊气割作业,下方或周围设备未采取防火隔热11措施或工作结束未及时清理的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17)地面电焊作业人员不带焊条头桶或乱扔焊条头的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18)焊接施工时,没有及时将药皮、焊渣等进行处理而继续进行作业者,每处罚款100元.(19)电焊、气割等作业,现场没有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不合格的,每处罚责任人100元。(20)六级以上大风、大雾、大雨应暂停高空作业,雨后上架操作要有防滑措施,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21)施工结束,不关闭氧气、乙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的,每次罚款100元。(22)氧气、乙炔瓶烈日曝晒无防护措施的,每次罚款100元。(23)氧气瓶、乙炔瓶使用和存放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24)施工现场用电,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每项罚款100元。(25)施工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