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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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清单合格项不合格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人大常委会公告10届第38号)第19条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已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已委托有资质的技术人员提供服务。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且未委托有资质的技术人员提供服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和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12条足额配备的几名安全管理人员全部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几名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证书已失效。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没有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检查情况责任落实情况责任落实情况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人人有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与所有部门、班组、职工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其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11届第18号)第17条《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人大常委会公告10届第38号)第11条隐患自查Ⅲ级要素隐患自查Ⅳ级要素岗位隐患排查清单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30几份订责任状已全部签订。几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未签订。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1、安全生产职责;已制定此项规章制度,内容符合实际,并且已印发。未制定此项规章制度,或内容不符合实际,或没有印发。2、安全生产投入;已制定此项规章制度,内容符合实际,并且已印发。未制定此项规章制度,或内容不符合实际,或没有印发。3、文件和档案管理;已制定此项规章制度,内容符合实际,并且已印发。未制定此项规章制度,或内容不符合实际,或没有印发。4、隐患排查与治理;已制定此项规章制度,内容符合实际,并且已印发。未制定此项规章制度,或内容不符合实际,或没有印发。5、安全教育培训;已制定此项规章制度,内容符合实际,并且已印发。未制定此项规章制度,或内容不符合实际,或没有印发。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已制定此项规章制度,内容符合实际,并且已印发。未制定此项规章制度,或内容不符合实际,或没有印发。7、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已制定此项规章制度,内容符合实际,并且已印发。未制定此项规章制度,或内容不符合实际,或没有印发。责任落实情况责任落实情况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人人有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与所有部门、班组、职工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其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11届第18号)第17条《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人大常委会公告10届第38号)第11条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第5.4.2条0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已制定此项规章制度,内容符合实际,并且已印发。未制定此项规章制度,或内容不符合实际,或没有印发。9、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已制定此项规章制度,内容符合实际,并且已印发。未制定此项规章制度,或内容不符合实际,或没有印发。10、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已制定此项规章制度,内容符合实际,并且已印发。未制定此项规章制度,或内容不符合实际,或没有印发。11、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已制定此项规章制度,内容符合实际,并且已印发。未制定此项规章制度,或内容不符合实际,或没有印发。12、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已制定此项规章制度,内容符合实际,并且已印发。未制定此项规章制度,或内容不符合实际,或没有印发。13、作业安全管理;已制定此项规章制度,内容符合实际,并且已印发。未制定此项规章制度,或内容不符合实际,或没有印发。已配备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未配备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已配备应急救援物资。未配备应急救援物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第5.4.2条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物资有兼职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11届第18号)第69条无安全设备,或者安全设备已登记建档。安全设备未登记建档。无安全设备,或者已进行了维修保养,且维修保养记录已由责任人签字。安全设备维修保养记录未由责任人签字。无安全设备,或者已按规定进行了定期检测。安全设备未进行定期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已设置或者制定职业卫生机构或者组织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严重并且未按规定设置或指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人员。职业病危害不严重的按规定设置机构、组织或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职业危害不严重的未按规定设置机构、组织或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已按规定检测。未按规定检测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不严重或者已按规定进行评价。职业病危害严重并且没有按规定进行评价。危害因素检测、危害现状评价危害因素检测、危害现状评价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3、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4、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20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26条第二款特种设备(安全设备)管理档案台帐特种设备(安全设备)管理档案台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包括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定期检测,维修、保养、检测应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11届第18号)第29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26条,《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第5.6.2、5.6.3条机构、人员设置机构、人员设置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11届第52号)第21条第一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8条检测、评价结果已存入档案并报告和公布。检测和评价结果没有存档、没有报告和公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11届第52号)第36条第一款、第二款已按规定组织检查。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14、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已制定此项规章制度,内容符合实际,并且已印发。未制定此项规章制度,或内容不符合实际,或没有印发。15、职业健康管理;已制定此项规章制度,内容符合实际,并且已印发。未制定此项规章制度,或内容不符合实际,或没有印发。16、防护用品管理;已制定此项规章制度,内容符合实际,并且已印发。未制定此项规章制度,或内容不符合实际,或没有印发。17、应急管理;已制定此项规章制度,内容符合实际,并且已印发。未制定此项规章制度,或内容不符合实际,或没有印发。18、事故管理等。已制定此项规章制度,内容符合实际,并且已印发。未制定此项规章制度,或内容不符合实际,或没有印发。危害因素检测、危害现状评价危害因素检测、危害现状评价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3、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4、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20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26条第二款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第5.4.2条0应建立的几项安全操作规程内容符全部合规定要求。有几份安全操作规程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应制定几项操作规程并全部制定。有几项操作规程未制定。全部操作规程已发放到相关岗位。有几项操作规程未发放到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培训管理人员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9条第一款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几名电工全部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操作证并在有效期内,操作证全部及时进行了年检。几名电工未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操作证或不在有效期内,或操作证未及时进行年检。几名焊工全部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操作证并在有效期内,操作证全部及时进行了年检。几名焊工未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操作证或不在有效期内,或操作证未及时进行年检。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包括职业卫生相关设备和特种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人大常委会公告10届第38号)第13条第(一)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高处作业工等)应经过培训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且在有效期内。《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人大常委会公告10届第38号)第24条00000几名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全部取得安监局部门核发的操作并在有效期内,操作证全部及时进行了年检。几名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没有取得安监局部门核发的资格证或不在有效期内,或操作证未及时进行年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38条配备几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已全部取得操作证并在有效期内。几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证或逾期未复审。“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新上岗的所有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都必须进行厂级、车间(工段、区、队)、班组级安全生产强制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14、15条几名新上岗职工已全部按规定培训。几名新上岗职工未按规定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转岗、复工教育转岗、复工教育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19条第一款几名转岗、复工人员已全部按规定重新接受培训。几名转岗、人员复工未按规定接受转岗、复工教育培训。“四新”教育“四新”教育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