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XXXX〕10号等三部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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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等三部法规综述——培训讲师:余争虎13679225449请勿在教室内吸烟上课时间请勿:--接、打电话--交谈其他事宜--随意进出教室上课时间欢迎:--提问题和积极回答问题--随时指出授课内容的不当之处参加培训须知一、新法修订的必要性新法修订的必要性1.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2.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保障3.固定实践成果的手段4.破解老法实施中遇到问题的方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共识1.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屡禁不止,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隐患治理不彻底等突出问题,必须从法律上强化安全监管措施,加大“打非治违”力度,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2.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保障近几年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重大决策和举措,相继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等规范性文件,需要将重要政策措施上升到法律制度。3.固定实践成果的手段受当时立法的限制,部分条款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规定的处罚额度偏低,与近几年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衔接。4.破解老法实施中遇到问题的方法二、新法修改的总体情况修改的总体情况安全生产法的总体结构没有变化,仍然为7章将原法的97条增加至新修订法的114条,新增了17条,新增了64款项原法有58条、69款项作了修改,修改条数占原法总条数的59.8%修改的总体情况此次修法大概历时有两年多时间,从结构、内容来看,借鉴了国际上成熟的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突出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此外,按照国家治国理政的新要求做出了修改。总体来看,《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幅度很大。虽然是修正,但也达到了修订的幅度,是一部符合实际需要的安全生产法,可见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修改的总体情况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对多次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修法定位、规范模式、修法理念、工作思路规范模式:强调各方面共同参与法的定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第1条)→定位为安全生产领域的主(基)干法、综合法修法理念:体现了民本性和民生性工作思路:注重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性、系统性、逻辑性,特别是理性修法定位新修订《安全生产发》把“安全生产管理”改成了“安全生产工作”,实现了立法定位的改变,变成了一个全方位的工作法。《安全生产法》这回的修改涉及了大量基础性、综合性的规定,基于此,可以说《安全生产法》第一个特点,应该是基础性、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模式由传统的命令+控制式的管控法升级为管理和自主相结合的共治法,就是强调各方面共同参与第一个方面,建立了多方参与和合作的共治机制。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消除了以前过分地重视行政监管的弊端,发挥了各个方面的积极作用,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现代化、安全生产共治的要求。第二方面,强化协会、行业组织、工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修法理念“促进经济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体现了《安全生产法》的修改体现了民本性和民生性,民本性就是以民为本,体现了民生性。立法理念的修改,对它的基本方针、主要制度、法律机制和法律责任设计,特别是它们的提升和发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工作思路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更加注重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性、系统性、逻辑性,特别是理性。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路线、方针、主体、方法、方式。路线: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主体: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方法: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三、重要内容新法修改的重要内容1.基础性工作6.违法处罚更严5.应急救援务实4.监管手段加强3.监管方式创新2.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加强第一,新增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第4条、第38条)安全生产标准化、隐患排查、分级分类管理,《安全生产法》的修改都予以巩固,对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管理水平有显著作用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加强第二,加强了乡镇、开发区安全监管的作用。(第8条)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加强第三,增加了培训教育的规定。(第25条等)对企业负责人,新增了一项责任,就是培训职责。培训职责里还对职工的培训做出新的要求,要求培训必须让职工了解应急知识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加强第四,创新提出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专业作用。(第24条)必须有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单位:危险物品生产单位危险物品储存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鼓励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单位: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按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和其他安全实行分类注册。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加强第五,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第8条、第9条、第62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项规定体现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各负其责、互不代替”等原则。管生产的副职领导…对生产线安全…负责管技术的总工、技术主管…对生产和工程技术安全…负责管物资的负责人…对物资存放和运输安全…负责管后勤的负责人…对生活设施、驻地安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第一,规定了企业内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机制。(第19条)是生产经营单位岗位责任制的一部分,是对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有关技术人员和工人在生产中应负安全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制度。其内容是,厂长、经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级领导和生产管理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融入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职能机构和人员,在自己业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职工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法规,不违章作业,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第二,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提出了要求。(第20条)修改的目的是明确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标准、使用范围,有利于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到位。督促企业具实列支,专款专用。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第三,对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的配备、职责规定更严格。(第21条)1.增强了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2.提高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100人)3.统一规范了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等中介服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第四,增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第22条等)1.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2.保障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3.强调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第五,对劳务派遣工、实习生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第25条)规范了被派遣劳动者,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为,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第六,加强了承发包方的管理。(第46条,第100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第七,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48条)有利于事故发生后的赔偿,也有利于发挥保险机构在事故预防当中的作用,这也是运用市场机制推动安全的重要手段,对解决事故抢险救援、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伤亡人员赔偿等问题效果明显。监管方式的创新第一,规定了安全生产规划的监管制度。(第8条)安全生产是经济发展的相伴相生的东西,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安全生产规划和城乡规划、其他规划相衔接。监管方式的创新第二,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第8条)现行的协调机制不具有常态化的特征。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监管方式的创新第三,实行了信用管理,建立“黑名单”联合惩治。(第75条)实行了信用管理,建立“黑名单”联合惩治监管方式的创新第四,精简审批基础之上,优化管理流程和方法。(第31条等)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监管方式的创新第五,发挥地方的作用,对一些应该淘汰的落后的设备或工艺,原来是国家发名录,现在是授权省一级的人民政府也可以发布自己的淘汰名录。(第35条)监管方式的创新第六,规定了分类分级监管的体制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机制。(第59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监管手段加强第一,增加了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第67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监管手段加强第二,增强了查封权,取消了查封、扣押物的处理时限规定。(第67条)应急救援务实第一,避免企业应急救援预案走过场(第78条、第79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远应当与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高危行业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应急救援务实第二,解决事故救援现场指挥混乱问题(第82条)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发挥专业部门应急救援作用违法处罚更严第一,加大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力度(第91条、第92条)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增加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未履行法定责任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法处罚更严第一,加大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力度(第109条)增加了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罚力度违法处罚更严第二,加强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第94条等)1.可操作性更强2.有行为要求的你违法了,就有相应的制裁措施3.处罚效力更强,罚款金额更重违法处罚更严第四,加强了对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第89条)一、防治重点内容1.瓦斯防治方面。矿井开拓布局不合理;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瓦斯抽采系统能力不足、抽采效果不达标;瓦斯治理工程不到位,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落实、防突效果不达标;“一通三防”机构不健全;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监控系统功能不健全或运行不正常等。两个“四位一体”:突出为象形预测、防突措施、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区域验证)“一通三防”:2.水害防治方面。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未落实“三专”(专门防治水机构、探放水专业队伍、探放水专用设备)要求;未按规定编制防治水图件;未查清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受承压水威胁的煤矿未划分非突水危险区、突水威胁区和突水危险区;未对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未对水害治理效果进行验证;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等。3.防灭火方面。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开采,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注浆、注氮系统和火灾监测系统未建立或不完善;井下火区及密闭管理不到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瓦斯抽采管路材料等。4.冲击地压防治方面。有冲击地压现象的矿井,未进行冲击倾向性测定和危险性评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编制防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专项措施;未配备专业机构和人员;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有效消除冲击地压危险等。5.提升运输方面。矿井运人装置的大型设备和钢丝绳未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保护装置不齐全、“一坡三挡”防护设施不完善;超载超员运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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