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知识培训班安全生产法宣钢型棒厂安全姚兴东二O一一年五月第一节: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28次会议通过,同年11月1日实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管理综合性法律。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安全生产法共分七章九十七条。河北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9月1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依据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2007年3月28日通过,4月9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13号令,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3号令,2007年7月3日通过,7月12日颁布实施)4、《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安全生产法安全管理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一、指导思想以人为本、重在预防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事故(起):803571717936627158506376死亡(人):136755127089112822101480重特大事故:115起134起95起86起死亡:1670人304915701525实际数字≠统计数字:8:10246810121416182070737679828588919497036死亡1970~2007年宣钢工亡情况02040608010012014016070737679828588919497036重伤宣钢1970~2007年重伤图表事故概述事故的定义1、在人们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们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意外事件。2、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认定的原则1、依法认定、适度从严;2、从实际出发,适应当前体制;3、有利于保护伤亡人员权益,维护稳定;4、有利于加强监管。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合法的和非法的安全与事故的因果关系(海因里西法则)300个生产隐患=29起各类事故=1起死亡事故1:29:300二、立法原则从国情出发。1、所有制多元化(国营、集体、个体各占三分之一)。2、用工制度多元化。3、监察和执法不到位。4、私人业主行为。签订生死合同、腐蚀干部黑洞。美国人100万美元;日本人1亿日元(80万美元);中国人20-40万人民币(5万美元);蔚县重大矿难瞒报事故7月14日,蔚县李家洼煤矿发生重大矿难,造成30多人死亡。据悉,李家洼煤矿长期无证非法生产。事故发生后,业主和县、乡政府串通造成事故瞒报。66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其中,蔚县县委书记李宏兴、县长祁建华、蔚县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局长平川、蔚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张建国、蔚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刘亮、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局长高继存、蔚县李家洼煤矿开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奎等48名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张家口市委常委、副市长唐树森,原张家口市政府副秘书长石满山等18名事故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依法没收李家洼煤矿新井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12209万元,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关闭。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封口费”事件中有据可查的涉案人员共60人,其中发“封口费”封锁消息、阻挠记者采访者2人被免职,收受“封口费”的新闻记者4名、媒体工作人员26人、假记者28人,这60名涉案人员已由有关行政部门、媒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作了处理。涉案资金31.93万元绝大部分已经追回。南丹矿难:弥天大谎真相大白2001年7月17日,广西南丹县龙泉矿业总厂下属的拉甲坡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在矿井下作业的81名矿工死亡。事故发生后,南丹县原县委书记万瑞忠与南丹县原县长唐毓盛、原县委副书记莫壮龙、原副县长韦学光密谋后,决定对此事隐瞒不报。万瑞忠还授意莫壮龙、韦学光告知龙泉矿业总厂自行处理好事故善后工作,防止事故消息泄露。在上级有关部门查问事故情况时,万瑞忠等人继续隐瞒事故真相,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2004年2月2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万瑞忠在南宁市被执行死刑。万瑞忠被审判二、立法原则5、企业管理失控,以包代管、转包、租凭。6、安全投入不足,设备老化、带病运转、抗灾能力差。7、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教育跟不上;尤其是农民轮换工,流动性大。三、适用范围只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第二节:七项基本法律制度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力和义务制度;五、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六、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七、事故应急和处理制度;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政府的监督一、组织的主体是县级以上监督管理部门;二、在检查时出示有效监督执法证件;三、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安全生产法的第一个突破扣押权社会公众的监督、社区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都有报告和举报权;对有功人员政府给予奖励宣传与舆论的监督(第二个突破)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力。第二节:七项基本法律制度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力和义务制度;五、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六、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七、事故应急和处理制度;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㈠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16条)㈡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18、36、37、39、40、41、42条)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2、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从业人员使用和佩带。3、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4、不得将生产经营单位项目、场所、设备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包单位对承包、租赁单位给予协调和管理。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㈢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㈣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㈤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和生产、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28、29、31、34条)1、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维护、保养、检测,并作好记录。3、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㈥对危险设备、危险物品、危险作业及重大危险源加强管理的规定(30、35条)1、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危险物品必须经过有专业资质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管理。第二节:七项基本法律制度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力和义务制度;五、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六、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七、事故应急和处理制度;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17条)主要负责人的涵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指挥权的领导人员;包括厂长、经理以及其它主要的领导人员。主要领导人具备以下特征:①是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负责人,负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和指挥权。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17条)②是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指挥者,也是就是生产经营单位是其日常工作的地点。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可能同时包括几个高层决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责:①建立、建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⑤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节:七项基本法律制度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力和义务制度;五、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六、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七、事故应急和处理制度;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力和义务制度★从业人员的权力:1、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工作岗位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2、从业人员有批评、检举、控告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46)3、从业人员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撤离作业现场。4、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力,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5、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力,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6)★从业人员的义务1、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49)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报告。4、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1)第二节:七项基本法律制度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力和义务制度;五、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六、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七、事故应急和处理制度;五、安全中介服务制度中介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执法准则,接受委托为其提供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第二节:七项基本法律制度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力和义务制度;五、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六、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七、事故应急和处理制度;六、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的领导责任按规定未设定安全机构的或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上岗合格证的。未对从业人员教育或如实告知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未取得上岗合格证书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1、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处理事故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2、不依照本法,安全资金投入不足,造成事故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从业人员的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经教育不改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七项基本法律制度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力和义务制度;五、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六、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七、事故应急和处理制度;七、事故应急和处理制度关于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救援组织规定(6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