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察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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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通用5篇2024/X/XX对检察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110月24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的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共有50人次发言。25日上午,郝明金副委员长主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联组会议,结合审议该报告进行专题询问,共有9人次发言询问,栗战书委员长讲话,张军检察长参加专题询问。现根据会议发言和询问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出席人员普遍认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检察机关创新工作理念,不断健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加强公益诉讼检察队伍建设,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快速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大家指出,检察机关要紧盯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突出问题,依法履职办案,不断加强规范化、专业化建设,进一步发挥保护公益的职能作用。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一、加强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理论研究和宣传有些出席人员指出,要把开展公益诉讼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生动实践,准确把握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宪法定位,准确把握支持与监督的关系,围绕保护公益的目的,履职合理有效,避免片面追求起诉数量,争取以最小的司法投入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是司法工作的新领域,有不少理论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如是否需要建立专门的公益诉讼程序制度、公益诉讼中受侵害的个人权利如何进行救济,等等。建议组织理论研究机构和专门力量,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理论研究,及时总结实践经验,为更好开展实务工作提供理论支撑。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公益诉讼全面推开只有两年多时间,社会公众还不太了解,建议通过发布典型案例、通报有关情况等形式,加强对公益诉讼的宣传普及,让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公众了解并支持公益诉讼,为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营造良好环境。二、准确把握公益诉讼办案范围有些出席人员提出,法律明确规定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主要集中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维护英烈权益等领域。实践中一些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已有所突破,对此应准确把握。一方面检察机关应集中精力把法定范围内的公益诉讼案件办好、办实;另一方面积极深入研究人民群众对保护公益的新要求、新期待,特别是对产品、工程质量领域损害公益和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等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上分析阐明开展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可行性,为将来完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和相关法律修改打好基础。三、不断完善公益诉讼工作机制有些出席人员指出,当前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发展不平衡,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加强对地方检察机关指导,既防止不作为,也防止乱作为,确保各地各级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不出偏差。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少数地方检察机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是制约当地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指导,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通过采取异地交办、上下合办等方式提高落后地区工作参与度,提升整体办案质效。有些出席人员指出,应尽快推进智慧检务建设,提高检察机关信息共享、协作办案能力,推动解决线索发现难、工作质效待提高等问题。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高效沟通和协调。建议:1深化与行政机关的配合,建立信息通报共享制度,推动检察监督与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有效衔接。2完善与审判机关沟通协作机制,畅通联络渠道,就公益诉讼案件管辖、起诉、审判、法律适用、证据标准、执行等实务问题共同研究,统一规范。有的出席人员指出,报告显示,两年多来社会组织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仅87起,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建议检察机关加强与有关社会组织的协作联动,研究建立检察机关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工作机制,引导社会组织积极有序开展公益保护工作。有些出席人员指出,公益诉讼中鉴定难、鉴定贵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工作的一大瓶颈。建议尽快制定鉴定机构标准、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增加公益诉讼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的鉴定机构数量,进一步降低鉴定成本。有些出席人员指出,2017年7月以来,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办案追偿修复生态、治理环境费用管理使用还不够明确,建议在财政部门设立公益诉讼基金账户,实行统一管理使用。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对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事后审查是提高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权威性、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建议建立健全结案案件“回头看”工作机制,排查有关方面是否存在虚假整改、事后反弹等问题,切实做好“后半篇文章”。四、完善组织机构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有些出席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规范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有些出席人员指出,与民事、刑事检察等相比,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涉及面更宽、工作复杂程度更高,对工作人员业务能力的要求也更高。目前这方面专业人才少、能力待提升的问题比较突出。建议:1鼓励部分高等院校设立公益诉讼检察相关课程,系统培养专门人才。2设立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人员培训机构,对在职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能力。3探索建立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制度,充实公益诉讼专业人才队伍。4建立自上而下的公益诉讼专家库,担当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外脑”,为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供专业支持。五、进一步完善法律及配套制度有些出席人员指出,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对公益诉讼检察只做了原则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不够清晰具体,各地检察机关在具体工作中对一些问题还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分歧。建议有关部门在准确把握公益诉讼特点规律、认真总结好做法好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启动相关立法、修法程序。有些出席人员指出,调查取证是公益诉讼的关键,目前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并不完备,有时还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建议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赋予检察机关履职必要的权力。在联组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就解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突出难题、畅通公益侵害线索反馈渠道、强化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专业人才培养、处理好检察监督与政府履职关系、做好公益诉讼重点领域工作、健全跨行政区域公益诉讼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宣传、调动社会组织积极性、拓展公益诉讼范围、处理好当事人提起诉讼和公益诉讼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询问。最高人民检察院、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应询。对检察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2党的十八大之后,中省市纪委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顺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黄陵县纪委信访室就全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进行回顾的同时,发现了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一、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情况一是主动顺应“三转”要求。高度认识“三转”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提高职能科室的工作要求和标准。做为执纪监督者,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切实抓好纪检监察信访干部自身建设,以实际行动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二是畅通和拓宽信访举报渠道。畅通“12388”电话专线和“12388”网络举报平台,积极推行“周一接访”、“领导干部挂牌群众点名接访”和我室工作人员“下访”等制度,多方受理和接访。在基层设立信访举报联络点,及时处理和处置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和违纪线索。三是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印制、发放宣传资料8000余份、便民服务卡5000余份、“民情直通车、邮政绿色通道”专用信封2000余份。在黄陵廉政网上公布信访举报网页和信访室邮箱,方便群众投诉举报。2013年以来,我室共撰写纪检信访工作信息90余条,上报市纪委信访室信息60余条。四是加强基层业务督促和指导。加强与基层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和了解信访举报问题基本情况。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及时掌握和了解基层发生的违纪问题或线索。对发生在扶贫领域涉嫌违纪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或案件,进行快查、快办、快结;采取以干代训、以老代新、以案代训等形式,对各镇(办)纪委(纪工委)书记和纪检干部进行为期3个月的跟班培训。五是创新和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全面推行《领导干部挂牌群众点名接访制度》、《信访举报民情直通车制度》;相继出台《关于纪检监察干部接访的通知》、《关于各镇(街道办)纪委(纪工委)书记在本镇(街道办)便民服务大厅实行定期接访的通知》等文件,确保制度在我县落地生根。在处置异常访和突发事件上,做到事前有措施,事后有预案。二、当前信访举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一)匿名举报信访量较大。在我们受理的信访举报件中匿名举报占信访总量的70%以上,匿名举报大多线索不清、内容不具体、调查难度大,无形中加大信访举报的工作量。(二)业务范围外信访量增多。由于基层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职能和职责范围了解不够,导致出现“有问题就找纪委”的局面。(三)重复访和越级访增多。信访人由于种种原因,或是对基层不信任,或是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纯粹是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满足个人无理诉求,造成重复访、越级访的情况增多。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举报工作的几点建议(一)坚持服务大局,主动承担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在完成信访举报工作任务的同时,必须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切入点和着力点,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政治保障。(二)重视源头治理,做好信访预防和处置工作。一要加强宣传和引导,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二是要转变工作作风,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三是对初信初访,加大查办和查处力度;四是要建立、健全县直部门和各镇(办)、村(组)信访工作信息员互动体系,便于纪检监察机关掌握信访举报工作主动权。(三)强化监督机制,加强对信访举报件的管理。逐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亲自阅信和接待来访群众,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信访问题清单、社会参与解决纠纷、首访负责制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解决问题的整体合力。同时,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信访举报工作责任制。对移送的信访举报件要建立反馈制度,对交办、转办的重要举报件要建立台账并加强督办催办。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问题要认真处理,并按照要求及时反馈。对署名举报的,按要求进行限期答复。通过强化内部管理和制约,努力推进信访工作机制的创新,不断完善科学规范的信访处理程序,形成信访举报工作合力,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使信访举报件的管理和处理更规范、更有效。对检察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3结合近年来镇巴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总体还是趋向良好,但在实践中,此项工作仍然存在实际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一)形式比较单一。实践中,大多数检察建议是针对单位管理提出的,问题涉及安全防范、财物资金管理、专项监督教育等方面,但提出的整改措施如出一辙,缺乏强效性,不能引起涉案单位的足够重视,没有切实发挥检察建议应有的作用。一些建议在形式上基本雷同,行文的结构、方式缺少创新。不同程度的体现出调查不够完整、论据不够充分、说理不够透彻、范范而谈等问题。(二)内容难以贯彻。检察机关非案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也不可能配备方方面面的专业人才,由于对案发单位业务不熟悉,缺乏深入了解,导致个别建议在分析问题和提出对策的环节,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将自己的主观看法强加于被建议单位之上,提出的改进措施缺少针对性、系统性,使案发单位在整改时无所适从。近年来,镇巴县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较大多数单位都是书面回复整改,没有提出异议和咨询,有敷衍解决的迹象,未能发挥实际整改的意义。(三)建议实效性低。检察建议作为一种柔性监督,仅仅是作为某项具体工作的参考性意见,不具备司法或行政强制力,有些单位对检察建议的重要性和针对性认识不足。有的为完成业务考核任务勉力为之,导致在实践中检察建议的采信率偏低,建议中相关措施和规范的落实情况也得不到保障,影响了检察建议的真实效力。(四)跟踪落实不到位。因没有制度规定,一些办案人员对检察建议的后续工作不重视,在检察建议发出后,对其执行情况未做跟踪访问,监督执行,未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