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事故调查处理政策与法规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司2013年10月8月22日,在全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视频会议上,国务院安委会副主任、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总局局长杨栋梁同志就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依法依规强化执行力,切实提高事故查处效率。2013年10月为贯彻落实全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视频会议精神,总局安排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知识系列讲座。总局领导德学同志带头作了第一讲: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概论,聆听后很受启发。系列讲座还包括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政策与法规、典型案例等。今天我讲事故调查处理的政策与法规。2013年10月主要内容一、有关政策和法规标准二、事故调查三、事故处理四、事故责任五、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草案)要点2013年10月一、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政策和法规标准(一)法律法规•1.综合法规:《安全生产法》(2002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刑法》等。2013年10月•2.专业法规:《矿山安全法》(1992年)、《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296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9号)、《消防法》(2008年)、《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等。2013年10月•3.纪律规定:《公务员法》(2005年),《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国务院令第302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监察部、安监总局令第11号)、《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安监总局令第24号)等。2013年10月(二)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2013年10月(三)政策规定•2004年国务院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10年国务院2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1年国务院40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2013年10月1.2004年国发2号文件(1)明确事故查处的“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2)强化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链接)2013年10月(3)提高事故伤亡赔偿标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依法向受到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进一步提高赔偿标准,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2013年10月2.2010年国发23号文件(1)加大政府负责人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或者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链接)2013年10月(2)加大企业负责人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2013年10月(3)实行行业禁入•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4)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链接:安法)2013年10月(5)对事故企业的投融资限制•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由省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链接:安法修订草案2013年10月(6)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事故查处,实行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①重大事故查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②较大事故查处,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2013年10月国务院安委会出台《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2010年9月安委〔2010〕6号)•国务院安委会督办,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国务院安委会对省级人民政府下发挂牌督办通知书。•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省级安委会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链接)2013年10月国务院安委办出台《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2011年4月,安委办〔2011〕1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跟踪督办,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重点挂牌督办。•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向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下达跟踪督办通知书。•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由省级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并报告国务院安委办备案。由地市人民政府批复结案。(链接)2013年10月跟踪督办的事故范围:(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未取得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许可,以及超出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导致的较大事故;(二)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应当关闭而未按照标准关闭继续生产经营,或者关闭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导致的较大事故;(三)证照过期、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或者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导致的较大事故;(四)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或者抗拒安全执法导致的较大事故;(五)需要跟踪督办的其他非法违法较大事故。2013年10月(7)提高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2012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2013年度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9.13万元。2013年10月3.2011年国发40号文件•明确“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强调严厉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强化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现场分析制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链接)2013年10月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同志反复强调的“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事故等级大小分级负责。同时,兼顾煤矿、民航、铁路、交通等行业的特殊性及其现行做法。2013年10月(一)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2013年10月•这里讲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2013年10月(二)《条例》的适用范围1.《条例》的适用(第2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条例》的衔接适用(第45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例如:农机、特种设备等。2013年10月3.《条例》的依照适用(第44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4.《条例》的参照适用(第44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5.《条例》的排除适用(第2条):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2013年10月(三)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安全生产法》第73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条例》第4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2013年10月2.“四不放过”的原则•国发2号文提出。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3.“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初期作为工作要求提出。国发40号文进一步明确。•已纳入《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2013年10月(四)事故的类型•按行业划分:火灾、交通、矿山、化学危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建设施工、特种设备、其他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按致损因素划分: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车辆伤害、火灾、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等20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2013年10月(五)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1、30人以上死亡2、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3、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1、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2、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3、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大事故1、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2、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3、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事故1、3人以下死亡;2、或10人以下重伤;3、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013年10月(六)事故调查主体和事故调查组1.负责事故调查的主体•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重大事故:省级人民政府。•较大事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其中: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2013年10月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1)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2)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3)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2013年10月(六)事故调查和分析•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确定事故性质;•分析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确定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根据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确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有关内容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草案)》中再讨论)2013年10月三、事故的处理第一步:事故调查的批复——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第二步:处罚责任者——有关部门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3年10月第三步:单位整改,部门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步:公布处理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