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制度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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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38页文件名称上日晗模具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编号RHISO-10-001文件页码共38页编制部门管理部审核批准编制人邓克军会签前言上海日晗模具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编制的。经公司安委会讨论通过,总经理批准发放。公司所属各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公司以往发布的安全规章制度,如有和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内容冲突的,一律以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准。由于编写者对法律、标准的理解程度限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难免存在不足,请各单位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公司安全委会,以便不断改进完善。第2页共38页上海日晗模具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2010年01月01日目录1.安全生产通则……………………………………………………………………………………3-82.安全生产责任制…………………………………………………………………………………9-10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14.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定…………………………………………………………………………125.安全生产教育制度………………………………………………………………………………136.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4-157.工伤事故管理制度………………………………………………………………………………16-178.危险作业审批制度………………………………………………………………………………189.特种作业设备管理制度…………………………………………………………………………1910.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20-2211.动力管线管理制度……………………………………………………………………………2312.临时电气线路安全管理制度…………………………………………………………………2413.易燃易爆品管理制度…………………………………………………………………………25-2614.“三同时”审批制度…………………………………………………………………………2715.工业卫生管理制度……………………………………………………………………………28-2916.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3017.安全防火管理制度……………………………………………………………………………3118.安全隐患整改管理制度…………………………………………………………………………3219.安全信息及归档管理办法……………………………………………………………………33-3420.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3521.对外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3625.事故应急预案…………………………………………………………………………………37-38第3页共38页安全生产通则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规定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要求,以加强安全管理,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1.2本通则适用于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和各项生产活动。1.3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管理最高行政机构,负责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实现生产安全、交通安全,减少、防止事故的发生。2引用标准与文件QJ1421《安全检查细则》QJ142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GB2893《安全色》GB2894《安全标志》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标准》3安全生产管理3.1公司全体职工都应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执行国家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指令、法规、标准、制度及规定。3.1.2公司全体职工,都应依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在本工作岗位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3.1.3各级领导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挖潜、革新、改造和引进项目时,认真执行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方针。会签时必须有安全主管部门的审查签字。3.1.4全体职工都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3.1.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3.1.5.1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成立以总经理为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并由副总经理协助。3.1.5.2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总经理与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的日常业务。3.1.5.3每个从事生产、试验、检测、后勤等作业的单位,都应设一名兼职的安全员,协助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3.1.6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实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3.1.6.l对新接收的职工(包括调入职工、雇佣的临时工),必须进行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经确认合格后,方准其进入工作岗位。3.1.6.2对操作生产设备的职工,进行岗位安全技术培训,在考核合格后,方准其独立操作。3.1.6.3对从事特种(如行车、电工、驾驶、电焊等)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具体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中的规定执行。3.1.6.4对调换工作岗位或连续离岗半年以上重新返岗位的职工,必须重新进行岗位安全教育。3.1.6.5对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投产,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有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工作,必须配备相应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装置。(新产品开发中要求有此项目的计划)3.1.6.6对参加危险作业的职工,要进行有关安全教育。3.1.6.7对派往公司外执行生产、试验、检测、安装、运输等任务的职工,要进行有关作业环境和条件的安全教育。第4页共38页3.1.6.8对所有公司在岗职工,每年进行至少一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3.1.6.9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灭火、急救、抢险等培训。3.1.7对于接触火工品,易燃易爆品、化学毒品的安全管理与要求,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3.1.8建立并严格执行作业员每日检查,技术人员每周检查、管理人员每月检查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3.1.8.1公司所属各单位应结合生产,认真组织本单位的月查,班组的周查和作业岗位的日查。3.1.8.2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3.1.8.3公司所有其它部门要配合安全主管部门,认真做好生产前安全检查。如有必要,每年要组织全公司性的专业技术安全检查。3.1.8.4公司安全主管部门主导做好各节、假日前的安全检查工作。3.1.8.5各级专、兼职安全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监督检查。3.1.9认真排除隐患并进行安全技术改造,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3.1.9.1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安排疗养并发放保健费。3.1.9.2为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必须组织安全技术改造。3.1.10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保证职工必要休息。配备适当的休息场所和饮水设施等。3.1.10.1坚持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所有的加班加点应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3.1.10.2女职工因生理特点所需的劳动保护,以及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要求按《女工劳动保护管理规定》执行。3.1.11对高温作业、防暑降温和暑期工业卫生的具体要求,按我公司综合部的有关规定执行。3.1.12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和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及全体职工负有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并上报。3.1.13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保用品。3.1.14按规定严肃认真处理职工伤亡事故。3.1.14.1为了及时吸取教训,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如实反映情况。已经发生的伤亡事故,要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协助安全主管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不准瞒报或虚报各类工伤事故,应及时上报安全主管部门。严格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3.1.14.2已经安全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委员会确认为工伤者,可享受免费治疗及有关规定的补贴。3.1.14.3安全主管部门应建立完整的职工伤亡事故档案,并妥善保存备查。3.1.14.4公司在生产期间,要备有急救机动车辆以及时有效地救护受伤职工。3.2对生产区和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3.2.1生产区作业场所和其他设施,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各种设施必须建立维修保养、检查和报废制度,安全防护、防尘、防毒等装置必须保持有效、完好。3.2.2生产区道路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3.2.2.1车行道、人行道保持平坦、畅通,并有足够的夜间照明。禁止在路面上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未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中断交通或在路面上从事妨碍交通的活动。(包括食堂及职工宿舍)3.2.2.2生产区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宽度不得小于6米。厂房内的通道宽度,通行机动车辆的主通道不得小于3.5米。3.2.2.3架空管线的跨路高度在生产区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上架空管线的跨路高度不得低于3.5米。3.2.2.4生产区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和绿化物等。不得防碍交通视线。3.2.2.5道路两侧应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标志。第5页共38页3.2.2.6在道路上施工必须设安全围栏、安全标志和夜间红色警示灯,施工结束后要立即清理现场,按原标准修复道路。3.2.3作业场所安全要求:3.2.3.1所有建筑物及架空管线的支架、立柱等构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建筑物的地面、墙面、房顶、门窗应保持完好,下水道畅通。使用单位发现建筑物损坏或有危险征兆,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理。未经公司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结构及性能。3.2.3.2所有沟、井、池及空中走台上有失足堕落危险的孔、洞等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盖板或护栏。在未修复期间要有明确标示牌。3.2.3.3凡有可能遭雷击的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等,都应按有关标准安设防雷装置,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测、维护,保证其性能可靠。3.2.3.4各种输送管线的安装、架设、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各种用途的管道,应按国家统一规定刷涂不同的标志色,以示区别。树木及其枝叶与架空电线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3.2.3.5在公司区和作业场所的危险部位,应按GB2894《安全标志》GB2893《安全色》等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安全色和安全警句。3.2.3.6易燃易爆、高压电、剧毒、强腐蚀等危险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分级严格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3.2.4防火防爆场所要符合下列要求:3.2.4.1严禁焚烧垃圾、废纸及工业废料等。3.2.4.2生产作业场所和各类库区内,严禁擅自动用明火。3.2.4.3易燃易爆场所周围10米内,散发大量易燃气体、粉尘的场所周围30米内,严禁擅自动用明火。机动车辆严禁随意驶入易燃易爆场所。3.2.4.4生产区和一切工作场所,包括宿舍、食堂、办公室等,都必须设置品种、数量足够,性能可靠的灭火器材或消火栓,并且摆放整齐有序,不得随意挪动位置。3.2.4.5要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得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进行。3.2.5危险作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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