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作方案通知的范例5篇为了确保活动有序有效开展。我们应制定并不断优化方案,如何才能写好方案呢?下面是我们为您推荐的“关于印发工作方案通知的范例5篇”,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来参考下载本页!关于印发工作方案通知的范文1双江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双江县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社会单位:近期,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高层建筑等场所连续发生火灾,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而且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为全面做好我县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防控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根据公安部召开的《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及临沧支队防火委员会关于转发《云南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近期全国部分省市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情况通报》的通知,结合双江实际,制定本方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一、专项整治的时间2009年2月20日至4月20日。二、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内容(一)专项整治的范围专项整治的范围重点是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1.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3.酒吧、咖啡厅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等餐饮场所;4.网吧、游艺场所;5.洗浴馆、旱冰场、健身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二)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1.是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2.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重点检查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其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要求;3.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4.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三、组织领导为确保此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展开,成立双江县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双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白光兴担任,副组长由双江县公安局副局长郑朝军担任,成员由县公安局、县文化局、县工商局、县安监局相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在双江县消防大队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消防大队大队长吴明强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统筹、组织、策划和检查、指导、验收。四、专项整治的工作措施(一)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消防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文化、工商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二)对公众聚集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文化、工商部门要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采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三)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四)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员工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素质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五)对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法使用、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六)加大对建筑工程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装修材料的抽检频率和力度,对易燃、可燃装修材料必须抽检。对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拘留。五、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一)全面部署。公安派出所、文化、工商、安全监管部门要立即成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构,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迅速部署开展工作。(二)集中排查整治。公安派出所、文化、工商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对本地区所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文件、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办理情况进行集中清理核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全面清理盘点本地区公众聚集场所底数,对辖区的公众聚集场逐一排查,并逐一填写登记表,并全部登记造册建档。在此基础上,公安派出所、文化、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照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对本地区公众聚集场所逐一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责令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制定应急预案;对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消除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排查的每处公众聚集场所均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存档备查。(三)检查验收。4月10日前,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实地抽查公众聚集场所的数量不少于所有公众聚集场所总数的20%。对检查验收发现整治不到位、公众聚集场所存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地区,将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六、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部署。领导小组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措施,立即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二)强化部门联动,形成整治合力。公安派出所、文化、工商、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协作配合,由公安部门牵头建立部门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加强和改进的工作措施,形成执法合力。(三)严格依法整治,强化服务意识。专项整治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坚决依法整治,绝不手软。同时,要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为存在问题的业主、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经济合理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监督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四)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工作责任。要建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各个岗位、落实到每个环节。要加大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检查的力度,被督查发现未按要求开展整治、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将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专项整治任务的,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停职检查;对因工作失职特别是又因易燃可燃装修材料造成公众聚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五)巩固整治成果,建立长效机制。要树立“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指导思想,将专项整治工作与新修订《消防法》宣传贯彻工作结合起来,全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增强全民消防安全素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制定、修订有关法规,完善有关制度,不断健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坚决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为全国“两会”、建国60周年大庆等重要活动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要于3月8日前完成对辖区内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情况的全面排查,准确掌握本地区公众聚集场所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状况,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于3月10日将本县专项整治排查工作情况及统计表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4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书面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关于印发工作方案通知的范文2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来自: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发布时间:2006-04-0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国电、华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中国煤炭运销协会,中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去年以来,我国经济运行中资源约束矛盾加剧,煤炭、电力供应紧张,价格矛盾突出。为理顺煤电价格关系,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现将《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电煤价格监测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煤价变化情况是顺利实施煤电价格联动的关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发电用煤价格的监测,尤其是对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煤炭价格的监测;煤炭运销协会和中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要分别对国有重点煤矿出矿价(车板价)和发电企业到厂煤价、从煤矿购煤的车板价进行监测。有关煤炭、电力企业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煤炭价格资料。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煤炭运销协会、中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每月要向我委报告汇总的煤价监测数据。二、稳妥实施煤电价格联动煤电价格联动由我委组织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电力、煤炭企业实施。首次煤电价格联动以2004年5月底煤炭企业销售电煤的车板价为基础,根据6一11月电煤车板价的平均涨幅,按照本文所附煤电价格联动公式测算和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网经营企业对用户的销售电价。电价调整将尽量以区域电网为单位进行。区域电网内煤价涨幅差距较大的,分省(区、市)调整电价。为保证首次煤电价格联动的顺利实施,调整电价时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价标准维持现行实际水平不变,居民、农业、中小化肥电价暂不作调整。三、适当调控电煤价格为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协调发展,决定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对电煤价格进行适当调控。具体措施是:(一)煤电双方已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了电煤交易价格的,按照合同价执行,铁路、交通部门优先安排运力。(二)对尚未签订长期合同的电煤,2005年车板价以2004年9月底实际结算的车板价为基础,在8%的幅度范围内,由煤电双方协商确定。2004年煤价已经较高、涨幅较大的,按较低的幅度协商;煤价较低、涨幅较小的,可按较高的幅度协商。煤、电企业在协商确定电煤价格过程中,要顾全大局,不得因为价格纠纷而停止供煤或停止发电。对破坏煤、电生产秩序、危害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企业,国家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四、加强对电煤价格的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电煤价格动态,加强对电煤价格的监督检查。尤其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小煤矿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最高限价、哄抬价格、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二、煤电价格联动计算方法附件一: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一)为理顺煤电价格关系,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办发〔2004〕47号文件要求,决定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二)从长远看,要在坚持放开煤价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电价改革方案》规定,对电力价格实行竞价上网,建立市场化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三)过渡期间,应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积极开展电力竞价上网试点。同时,按照“市场导向、机制协调、价格联动、综合调控”的思路,建立灵活的、能够及时反映煤价变化的电价调整机制。(四)上网电价与煤炭价格联动。根据煤炭价格与电力价格的传导机制,建立上网电价与煤炭价格联动的公式(见附件)。以电煤综合出矿价格(车板价)为基础,实行煤电价格联动。为促进电力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电力企业要消化30%的煤价上涨因素。燃煤电厂上网电价调整时,水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调整,其他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不随煤价变化调整。(五)建立电煤价格信息系统及指标体系。设立分煤种的煤炭交易量、交易价格统计指标体系,确定统计标准、采价点、报送制度、统计方法等,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平均煤价及变化幅度,定期对外发布,作为煤电价格联动的计算依据。(六)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联动。上网电价调整后,按照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价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相应调整电网企业对用户的销售电价。各类用户的销售电价中,居民电价、农业电价、中小化肥电价保持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