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课时及授课内容讲义培训中心是一所具有煤矿与非煤双资质的培训机构序号批准文号证书编号12煤矿特种作业工种名称•5.1、井下电气作业•5.2、井下爆破作业•5.3、安全监测监控作业•5.4、瓦斯检查作业•5.5、安全检查作业•5.6、提升机操作作业•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5.9、煤矿防突作业•5.10、煤矿探放水作业非煤特种作业工种名称(一)•1、电工作业(低压电工、高压电工、防爆电气作业)•2、焊接与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压力焊、钎焊)•3、高处作业(登高架设、高处安装、维护、拆除)•4、制冷与空调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非煤特种作业工种名称(二)•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8个操作项目)矿井通风作业尾矿作业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矿山支柱作业矿山井下电气作业矿山排水作业矿山爆破作业•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司钻作业)•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煤气作业)非煤特种作业工种名称(三)•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16个操作项目)光气及光气化工艺氯碱电解工艺氯化工艺硝化工艺合成氨工艺裂解(裂化)工艺氟化工艺加氢工艺重氮化工艺氧化工艺过氧化工艺胺基化工艺磺化工艺聚合工艺烷基化工艺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非煤特种作业工种名称(四)•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5个操作项目)烟火药制造黑火药制造引火线制造烟花爆竹产品涉药烟花爆竹储存•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0号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名词解释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特种作业操作工样式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特种操作证的先进技术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处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煤矿(非煤)特种操作工培(复)训课时(一)特种作业操作工培训要求不得少于90学时,复审不得少于8学时电工作业培训不得少于148学时,复审不得少于24学时,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不得少于100学时,复审不得少于24学时。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培训不得少于100学时,复审不得少于24学时。高处作业安全培训不得少于100学时,复审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特种操作工培(复)训课时(二)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培训不得少于100学时,其中实际操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复审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起重司索作业培训不得少于100学时,复审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非煤从业人员培训课时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进行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新上岗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有关事故案例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第十一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八)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第十二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三)有关事故案例;(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第十五条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机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一、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三、四级资质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一、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三、四级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由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颁发。资质培训范围取得一级资质的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二级资质的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州(地、市)、县(市、区)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除建筑施工、煤矿企业以外的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煤矿二级培训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全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资质培训范围取得三级资质的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煤矿以外特种作业人员、州(地、市)属及以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取得煤矿三级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只承担煤矿以外的县属及以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一般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取得煤矿四级安全培训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只承担县属及以下煤矿企业一般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安全培训资格证的颁发接受安全培训的人员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监管部门或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相应的证书。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考核和颁发煤矿以外的省属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考核和颁发全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各州(地、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考核和颁发辖区内除和省属重点企业及煤矿企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安全培训资格证的颁发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由省安全监管局颁发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除外)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书;特